物業經理人

化工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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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20**《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第三條 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第二章 管理辦法

  第四條 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一)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二)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三)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第五條 動火方案的規定:

  (一)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二)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三)動火方案實施時,廠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第六條 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一)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化工廠、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二)二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三)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第七條 動火人職責:

  (一)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二)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三)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四)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五)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六)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七)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第八條 動火監護人職責:

  (一)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二)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三)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四)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五)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六)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七)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第九條 動火作業要求:

  (一)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二)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3、 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三)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1、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 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 LEL%時方可動火。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四)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3、有專人監護。

  (五)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六)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七)其它要求:

  1、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3、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4、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5、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7、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

  9、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實業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篇2:禁火區域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區域動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準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并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簽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系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

篇3:文化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文化大廈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大廈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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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諾遵守大廈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書。

  管理公司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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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度,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簽批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公司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ㄈ﹦踊鹱鳂I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前"八不"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鸱N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ㄋ模┻`反規定的處理

  在大廈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公司有權視甚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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