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學院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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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學院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院教職員工從事科技工作的積極性,實現科技工作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穩步提升我院的科研、學術水平,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學科、學術梯隊建設,逐步改善教學、科研條件和教職工生活福利待遇,根據《長沙理工大學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學校新一輪目標管理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教師崗位設置與聘任管理試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工作是體現學院辦學特色和辦學水平的重要內容,要緊密結合學院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工作,在學院統一歸口管理及保證教學的前提下,鼓勵教職工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科技咨詢、專業培訓等對外科技服務;

  第三條 科研工作是學院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完成的一部分專業技術工作,我院所有教學、科研及管理人員都要團結協作、積極從事科技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由學院統一安排的各項任務,無特殊情況的,個人原則上不得拒絕,并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第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有關科研管理辦法、科研獎勵與資助辦法,以及結題規定等按學校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五條 科研項目按照學校長理工大科〔20**〕4號文《長沙理工大學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分類,包括縱向項目、學?;痦椖?、橫向項目、科技服務項目四大類。

  第三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為本院教職工的,其項目經費必須進入學校帳戶并劃撥學院統一管理,否則,停發崗位津貼、獎金及福利;

  第七條 各項目經費由校院統一進帳結算,按規定上繳校院有關費用。學院對各類科研項目按進校經費總額所占比例提成,作為學院發展基金和管理費,其提成比例詳見下表。

  項目類別 項目

  總經費

  (%) ??萍及l展基金(%) 學院

  發展基金

  (%) 管理費 項目組

  勞務費(%) 結余經費

  ??萍继?%) 學院(%)

  縱向項目 100 2 0 1 0 按項目下達單位規定執行;如無規定,則≤20 按項目下達單位規定執行;如無規定,則由項目組用于繼續研究或其它探索性課題的預研。

  ?;痦椖?100 0 0 0 0 ≤10

  橫向項目

  科技服務項目 100 4 1 1 0 ≤30 項目負責人自定

  學院集體項目 100 4 10 1 0 按學院產學研管理辦法執行 歸學院

  技術轉讓 100 4 1 1 1 剩余部分由成果第一享有者負責分配

  第八條 學院的集體項目,扣除校、院兩級提成的發展基金及管理費后, 按學院產學研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項目確需外包合作研發的須經學??萍继幷J可后簽訂分包合同;

  第十條 各類對外技術服務項目和短訓班的包干費用包括稅金、建設費、交通費、差旅費、民工費、實驗費、業務往來費、中介費、咨詢費、計算機軟件使用費、文件出版費、原材料費、大型儀器設備折舊費、小型儀器購置費、水電費、勞務費等與項目運作有關的各項直接成本。所有項目中添置的固定資產所有權歸學院;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經校、院提成后的科研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控制使用,學院進行監督,費用開支應符合學校有關財務制度。項目經費報銷一般由項目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負責人本人報帳由學院主管負責人審批簽字,學院主管負責人為項目負責人的,其本人報帳由院長審批簽字。手續完備者方可報帳。原則上一次借款不超過5萬元,超過5萬元的須經主管院長簽字辦理,所借款項報銷后方可進行下筆借款;

  第十二條 項目成本開支報銷憑證必須是國家正式發票,項目評審專家費必須由其本人簽字并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所有報銷憑證應符合財務規定,由財務人員審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代表學院洽談科技及培訓項目合同時需兩人以上在場,發生的費用需兩人及主管院長簽字,院長審批后方可報銷。

  第四章 項目結題及成果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研究內容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所有資料整理齊備,按要求填寫項目結題報告交學院科研與研究生辦送學??萍继帉徍?,審核通過后方可向項目下達部門申請結題、驗收或鑒定;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認真組織項目研究,按時完成研究任務,并按期結題。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須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辦理延期手續。對立項三個月后不開展研究工作,或不按要求提交進展報告、或無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或因主觀原因中斷的項目,學校將對項目負責人作如下處理:

  1、凍結余下的項目經費;

  2、項目負責人兩年內不得申請新的科研項目;

  3、如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帶來不良影響,學校將酌情給予責任人經濟或(和)行政處罰;

  對于各級縱向項目不能按期結題的,學院將扣除項目負責人當年科研績效工資,直至結題為止。

  第十六條 學院將不定期地安排項目負責人就項目的相關成果作一次公開性學術專題報告;

  第十七條 項目合同和成果(包括論文、結題報告、項目鑒定技術資料、獲獎證書等)要按要求主動呈交學院科研與研究生辦登記存檔,教師的工作量核算均以登記的成果為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未盡事宜,由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院行政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篇2: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年2月25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市園林部門負責,區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區園林部門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對項目規劃配套綠地面積情況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核實階段,園林部門應當對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為準;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以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符合《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的,經園林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70%。

  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兼容用地性質的,其配套綠地率標準按照所含各類別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各類別用地面積不明確的,按照不同類別建筑面積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項目進行前期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部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組織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

  第八條 住宅項目配套綠地邊界起止點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ㄒ唬┡R宅間路、組團路、小區路的,公共綠地邊界算到路邊1米,宅旁(宅間)綠地邊界算到路邊;

 ?。ǘ┬^路設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邊緣;

 ?。ㄈ┡R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的,算到道路紅線;

 ?。ㄋ模┡R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墻腳0.9米;

 ?。ㄎ澹┡R圍墻、院墻的,算到其墻腳。

  第九條 住宅項目公共綠地(包括中心綠地和其他帶狀、塊狀公共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幼^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組團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ǘ┢渌麎K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寬度不小于8米;

 ?。ㄈ┑谝豁椝龅母骷壷行木G地至少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并采用開敞式布局;

 ?。ㄋ模┚G化面積(含水面)不小于70%;

 ?。ㄎ澹冻鞘芯幼^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綠地北側邊界線與南側基準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當不小于該基準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準建筑物以綠地南側相鄰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為準;南側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離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折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毩⑷斯ぴ炀八虬雌涿娣e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配套綠地總面積的10%;

 ?。ǘ﹩沃攴N植的喬木,按照樹池實際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成行種植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數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實際種植長度乘以樹穴平均寬度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樹陣方式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喬木株數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樹陣整體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ㄈ┎扇》N植槽方式、且種植槽寬度大于0.5米的垂直綠化,按其種植槽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立式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低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上方覆土綠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配套綠地面積:

 ?。ㄒ唬└餐梁穸仍?.0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80%計算;

 ?。ǘ└餐梁穸仍?.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65%計算;

 ?。ㄈ└餐梁穸炔蛔?.6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30%計算。

  第十二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高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屋頂綠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頂綠化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該項目配套綠地總面積的20%。

  第十三條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且每個停車位均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庇蔭喬木的,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得計入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

 ?。ㄒ唬╆柵_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墻、欄桿上的花臺、花地;

 ?。ǘ┫?/a>車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實施配套綠地建設,配套綠地建設完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實地測量。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對配套綠地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配套綠地實地測量結果,形成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監督檢查意見,并向規劃部門反饋,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核實時,將其作為該項目配套綠地率是否達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建設配套綠地,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小于批準綠地面積的,由園林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铑~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差額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ǘ┎铑~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超過5%的部分,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占用配套綠地或者有其他損害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行為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發的《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計算辦法》(武政〔20**〕35號)同時廢止。

篇3: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14)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

 ?。?0**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1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是指可能影響或者危及國家安全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業和信息化、外經貿、郵政、交通運輸、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做好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等部門,建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互相通報有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做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

 ?。ㄒ唬┲匾獓覚C關、重點科研單位、軍事設施和軍工單位等周邊安全控制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ǘ﹪H機場、火車站、出入境口岸、海關、人防指揮所、電信樞紐和郵政樞紐等建設項目;

 ?。ㄈ┓?、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建設項目。

  安全控制區域范圍由市國家安全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在進行國家安全評估的基礎上,會同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劃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安全控制區域范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單位有關申請時,對屬于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報市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經審查批準后,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向市國家安全機關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

 ?。ǘ┙ㄔO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選址及周邊地理環境的說明;

 ?。ㄈ┕こ?/a>規劃設計方案;

 ?。ㄋ模┥婕皣野踩马椀钠渌牧?。

  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其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x址和用途;

 ?。ǘ┩ㄐ?、監控、音響、報警、查驗等弱電系統和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規劃設計;

 ?。ㄈ┺k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的設計方案;

 ?。ㄋ模┓?、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市國家安全機關的審查決定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

 ?。ㄒ唬┓蠂野踩蟮?,予以批準;

 ?。ǘ┎环蠂野踩?,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夠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并在申請人制定相關安全防范方案后,予以批準;

 ?。ㄈ┎环蠂野踩?,又無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在審查決定中提出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作為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國家安全機關對該建設項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的,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時應當書面告知轉讓人、贈與人在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經營者應當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擅自建設或者未按照審查決定建設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市城鄉規劃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檢查合格,建設項目投入使用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的經營者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建或者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使用人應當自接到市國家安全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予以落實。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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