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一醫院處方調配制度
(1)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留樣備查。
(2)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3)藥師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4)藥師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5)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6)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①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②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③劑量、用法的正確性;④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⑤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⑥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⑦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7)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8)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9)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10)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篇2: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程序
> 病區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目的:制定病區藥房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確保調配發放準確無誤。
范圍:病區藥房
責任人:藥品調配人員
程序:
1.處方審核
專用處方的處方式樣和顏色符合規定、處方的一般項目(病人的姓名、科別、性別、年齡、住址或住院號、聯系電話、處方日期、診斷、病人身份證或代辦人身份證號碼、醫生簽名或蓋章、收費章等)必須齊全;
處方內容(所列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劑量等)必須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
對不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超量、涂改及其他不合格的處方,拒絕調配,向病人說明情況,指導病人由處方醫生重新開具合格后方可調配。
醫生處方權審核,不具有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生不得開具麻醉/一類精神藥品。
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需隨附注射劑的空安瓿及貼劑的廢貼。
2.配方發藥
審方合格及與電腦記帳核對無誤后,由配方藥師按處方所列藥品從專柜中取用藥品,交給發藥藥師復核。
發藥藥師核對無誤后,將注射劑藥品交給執行護士(執行完畢后由護士憑處方及注射藥袋和空安瓿交回到藥房專人負責)。
發藥完畢,調配人、復核人在處方上簽全名,并在電腦上確認處方、記帳。
3.登記:在規定登記本中登記使用、空安瓿(廢貼)回收、專用帳冊、交接班等內容。
4.處方保管:專用處方留于專柜中,由專人復核后裝訂、保存。
5.用藥后專柜隨時上鎖。
篇3:連鎖藥店處方藥調配制度
連鎖藥店處方藥調配制度
處方藥調配制度
一、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處方方可購買。
二、駐店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發貨人和駐店醫師在處方上簽字。
三、處方藥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須經醫師對處方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
非處方藥銷售制度
一、在非處方藥貨區的顯著位置懸掛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和警示語。警示語為“請仔細閱讀說明書并按說明書購買和使用”。
二、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
三、對消費者購買的非處方藥,駐店藥師應做好咨詢服務,指導安全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