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小區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小區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社區建設,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條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管理規約提供給物業買受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三條本臨時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的所有權發生變更時,原業主對本臨時管理規約書面承諾的效力及于新的物業繼受人。
第四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及本物業所在地的法規政策。
本臨時管理規約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相抵觸部分無效,但不影響本臨時管理規約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概況
第五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涉及物業管理區域的基本情況如下:
物業名稱:
坐落位置:
總建筑面積:
物業類型:
總戶數:
容積率:
綠化面積:
第六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約定的共有部分外,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層或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樓板、戶外墻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氣設備、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裝置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道路、圍墻、綠地、溝渠、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4、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建筑區劃內的土地,依法由業主共同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屬于業主專有的整棟建筑物的規劃占地或者城鎮公共道路、綠地占地除外。
5、其它:
第七條本物業區域內業主同意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選聘的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保潔、綠化、治安防范、維修等全方位的物業服務,并代為查驗以上業主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八條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
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以下部位或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建設單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物業的使用
第十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參與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三)監督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
(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承擔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費用。
(二)按規定交存、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制度、遵守本物業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制度;
(四)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五)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第十四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嚴禁私自進入共用設施、設備房間。擅自進入設施設備房間發生危險,責任自負,造成損失,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遵守《唐山市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
3、及時清理寵物糞便;
4、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寵物傷及他人。
5、本物業區域嚴禁飼養:。
第十八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正常維修養護工作。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應給予配合。因阻撓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工作正常進行,造成其它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或其他無利害關系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后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提前公告,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例如:開挖地下室、樓頂加層等);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三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者具有個體裝飾裝修從業上崗證書的個人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于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天先知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裝飾裝修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裝修保證金元。
第二十六條裝飾裝修時間:
正常工作日:上午-下午-;
雙休日、節假日:上午-下午-。
注:(1)雙休日及節假日不得進行拆、打等重工作業。
(2)業主、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對相鄰居民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
第二十八條嚴禁拆改、堵塞廚房、衛生間的煙道。業主在廚房間安裝抽油煙機時,為防止煙道串味,應在管道口內安裝逆止閥,并做好密封。
第二十九條禁止私自拆改、包封燃氣設施,電源插座距離燃氣設施水平凈距不小于15厘米;禁止私自拆改、包封供水、排水、通風等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私自進行地暖改造。
第三十一條裝修單位在裝修衛生間前必須重新做24小時閉水試驗,無滲漏后再進行裝修,裝修全部完工后再次做閉水試驗,確保無滲漏現象發生。
第三十二條安裝空調室外機,已有預留位置的,須安裝在預留位置。無預留位置的,須安裝在不影響相鄰業主正常生活的位置。因安裝空調造成外墻磚脫落、污染或漏水等,由相關業主承擔修復費用。
第三十三條業主應合理使用電梯。散裝物品須袋裝處理,超重、超長及易損壞電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必須走安全通道。
第三十四條進入小區的裝修材料,不得在戶外堆放。容易散落的材料,如沙、碎片等必須妥善包裝后方可進入小區。
第五章綠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小區業主及物業工作人員有義務愛護小區內的花草、樹木、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綠化。
第三十六條禁止穿踐踏草坪、爬樹、搖樹、攀枝、折花等。
第六章衛生管理
第三十七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自覺將垃圾投放到指定地點。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等處亂貼廣告、標語,亂涂、亂畫。
第七章治安防范
第三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主動配合物業公司的小區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條本小區消防工作貫徹御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四十一條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封堵消防通道,嚴禁在消防通道擺放物品、停放車輛。
第四十三條不得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要注意維護樓梯、走廊、安全出口等處的安全照明設施。
第四十四條小區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發現火災時,應立即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撥打火警電話119。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都應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九章車輛管理
第四十五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本小區車輛行駛和停放相關規定,車輛進出本小區,須服從物業人員的指揮,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亂停亂放。
第四十六條進入本小區的車輛應嚴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按照交通標識行駛,禁止在小區內鳴笛。
第四十七條進入本小區的車輛,要愛護小區道路、綠地、公用設施、設備等,
第四十八條禁止一切車輛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九條本小區禁止載重量5噸以上各類車輛駛入,如有特殊原因確需進入,須向物業公司管理人員申請,取得許可后方能進入。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地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據《**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十九條之約定解決。
第五十一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等規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壞或損失的,相關業主可以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制止,也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自行向唐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
第五十二條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義務的規定,怠于履行應盡義務,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全體業主可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處理,必要時可向唐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附責
第五十三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天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買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在租賃合同中規定承租人應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五十四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解釋。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后,可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業主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作廢。
第五十五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正本一式四份,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發生爭議,以備案為準。本臨時管理規約副本若干份,每個簽署承諾書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各執一份。
第五十六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應自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之日起生效。
***建設單位
年月日
承諾書
致:(建設單位)
本人/本公司為小區室(號停車位)(以下簡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保證物業管理工作正常進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建設單位)制定本小區的《**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小區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簡稱“臨時管理規約”);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與該物業有關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臨時管理規約中規定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擔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臨時管理規約的法律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及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將該物業轉讓、饋贈的同時必須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并交付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在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收到有效的新承諾書前,本承諾仍然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簽署日期:年月日
篇2: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本人為“ZZ***”住宅小區棟單元號房屋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ZZ***”業主臨時規約》(以下稱本《業主臨時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業主臨時規約》;并同意遵守“ZZ***”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業主臨時規約》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月日
篇3: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9:00,其它時間及午休時間不得施工。
十二、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利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的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定。
十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及違章搭建;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內排污管線傾到或拋棄垃圾、雜物;
4、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5、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懸掛、張貼、刻畫等;
6、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六、業主對物業專用部份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十七、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份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時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應負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應急措施。
十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道、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一、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本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維修或拖延維修,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二、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 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
制度;2、以批評、規勸、公示、暫扣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十三、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車位停車費納入物業管理成本,費用收入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用的義務。
二十五、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六、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計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七、建設單位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八、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十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執一份。
三十、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西城春天”住宅小區物業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諾如下:
1、確認已詳細閱讀寧波君恒房地產開發公司、寧波中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訂的“西城春天”業主臨時規約;
2、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規約;
3、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本人同意轉讓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承諾書,并送交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未收到繼受人承諾書前,本承諾書繼續有效。
承諾人: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