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 區 (物業名稱)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物業名稱應當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名稱一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和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之前將本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規約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規約內容的認可。
第三條 本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有關約定,應當與本規約一致。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坐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業主享有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一)共用部位:包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和單幢建筑物的共用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扶手、護欄、戶外墻面、電梯井道、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含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各種設備間、架空層、采光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二)共用設備:包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和單幢建筑物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泵、水箱、二次供水設備、電梯、發電機組、電線、天線、變配電設備、消防設備、共用部位照明設備、安防監控系統設備、燃氣線路、避雷裝置、空調設備___________________等;
(三)共用設施:包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綠地、人造景觀、路燈、圍墻、大門、排水溝(渠、池)、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容器、信報箱、宣傳欄、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含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幢】【座】_____層_____單元_____號和 (注:物業管理用房為多處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內容)
第八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屬建設單位所有:
(一)未出售的地下停車位、地面停車庫;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在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物業買受人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第十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一條 業主應按建筑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在開工前向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法律法規規定或本規約列舉的禁止性行為,不得違法建造、擅自改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改變外立面和建筑設計使用功能。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業主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對其建筑外立面(含建筑幕墻)、附加設備和附加設施實施定期檢查、清洗和維護;按時檢查和更換有使用保質期的材料和飾品;及時加固或者拆除出現安全隱患的建筑外立面及附加設備、附加設施(如:幕墻、窗戶的玻璃及構件,陽臺設施等),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當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違法建造、擅自改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建筑設計使用功能;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占用、損壞公共綠地、樹木、園林景觀等;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寫、刻畫、設立廣告牌;
4、擅自在建筑外立面上安裝雨陽篷,將防盜防護設施裝在建筑外立面(如:窗戶外側)、封閉陽臺;在非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影響觀瞻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設施;在無專用設施的陽臺欄板、外窗窗臺外側擺設花盆等飾品。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燃放煙花爆竹;
6、隨意停放車輛,堵塞消防通道,鳴喇叭;
7、超載和不按安全要求使用電梯的行為;
8、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以及高空拋物;
9、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0、 ;
11、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飼養許可證件,不得在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隨意放養,或者隨意排放動物糞便;
2、動物進入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時必須專人看護,不得對他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造成危害;
3、 。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本物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活動,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物業服務企業應認真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各項約定;業主應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配合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工作,共同做好本物業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本物業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法定條件30日內,依照《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向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建設單位未提交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報告。
本物業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并依法作出物業管理相關決定,本物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即終止。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三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專有部分時,物業服務企業或他人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業主專有部分進行維修或處置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標準繳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日常專項維修金。
專項維修金用于物業保修期以外的維修或更新改造。全體業主應當依照國家和廈門市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使用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
單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由該幢建筑物內全體業主承擔,維修養護費用按照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占該幢建筑物面積的比例分攤;本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由本小區全體業主承擔,維修養護費用按照業主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占本小區內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要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因違反本規約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4、對欠繳物業服務費、日常專項維修資金、水電費的業主和使用人進行公示并依法進行追討;
5、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開展相關活動。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建設單位向房屋買受人承諾減免或者優惠物業服務費的,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主動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依法征得業主、建設單位的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其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將扣除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管理費用后的經營收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經營管理費用支出不得超過經營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依法登記取得的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八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規約。
第三十九條 本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首次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 (具體位置、物業名稱及房號)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1、確認已詳細閱讀 臨時管理規約;
2、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3、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本人同意轉讓或出租該物業時,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規約,并送交物業服務企業。在繼受人或承租方未簽署承諾書之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本示范文本由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制定,僅供建設單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參考使用;
二、建設單位可依照法律法規和物業的實際情況對本示范文本中的條款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者刪減。
三、本示范文本中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包括房屋的買受人和未售房屋的所有權人即開發商。
篇2:物業知識教材:物業管理文件規約
物業知識教材:物業管理文件規約
1.業主公約
業主公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由全體業主討論通過并簽字生效。業主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
(二)對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與罷免程序;
(三)業主參與住宅物業管理的權利;
(四)業主對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監督權;
(五)業主使用物業區內公共場所及公用設施的權利;
(六)業主對住宅區或物業區內重大事項的表決程序等。
2.管理委員會章程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出管委會章程。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管委會的宗旨;
(二)管委會的組織機構;
(三)管委會成員的選舉方式及任期;
(四)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權利、義務、作用;
(五)管委會與業主大會的關系;
(六)管委會成員懲罰獎勵條款;
(七)管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
(八)管委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制度等。
3.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是發展商或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委托管理合同先由發展商與管理公司簽訂,然后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管理公司續簽。發展商的最初委托是臨時性的安排,而管理委員會的委托才是最終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委托雙方名稱、性質、地址、電話;
(二)委托的內容、范圍、權限;
(三)收費的種類、標準;
(四)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委托期限;
(六)解約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
(八)獎懲條款;
(九)管理費收支;
(十)利潤及風險等。
4.管理公約
管理公約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業主)和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簽署并承諾共同遵守的行為守則。管理公約是物業管理工作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涉及物業管理領域的方方面面。
大部分情況下,管理公約在物業管理初期由發展商自行管理或由發展商指定管理,但這都屬于臨時措施,所有業主并未因此而放棄重新選擇管理公司的權利,而這種權利的行使是通過業主管理委員會得以實現的。因此,一個完善的、體現公平原則的管理公約應該由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協商共同制定出來。管理公約的主要內容:
(一)所管物業、范圍;
(二)業主名稱、物業位置;
(三)管理者提供服務的種類;
(四)各種收費的標準、繳費的時間;
(五)業主應遵守哪些具體規則;
(六)公共設施和地區的使用;
(七)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
(九)違反公約的懲罰條款;
(十)法律糾紛的解決方法等。
5.其他文件
除了業主公約、管委會章程、委托管理合同、管理公約這四個主要文件外,物業管理公司還要制訂出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辦法來配合物業管理,如裝修辦法、安全守則、公共衛生守則、公用設施及公共部分使用方法、綠化管理辦法等。
上述一系列文件確定了物業管理中各個角色的法律關系,也調整了各個方面的關系,使物業管理中各項活動井然有序地進行。
篇3: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小區機動車管理規約和整修工程投票結果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小區整修工程
第二屆業主大會〔20**〕05號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表決票統計于20**年12月7日上午9:30在長新居委會舉行,/區房辦、居委會、業委會成員、業主代表參加。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本次投票范圍為小區居住區內107戶業主(不含6戶裙房業主),建筑總面積13653.48平方米,委托居委會發放表決票107張,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
開票,結果如下:
1)回收表決票 73張, 占總發放票數68%
2)同意《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60 張
3)反對《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10 張
4)棄權《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 3張
5)同意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0 張
6)反對進行小區整修工程7張
7)棄權進行小區整修工程6張
依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當未投票數<40%時,未投票業主視為同意大多數人意見,最終加權得出: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
同意 | 人數比 | 面積比 | 反對 | 人數比 | 面積比 | 棄權 | 人數比 | 面積比 |
94 | 87.9% | 87.9% | 10 | 9.3% | 9.7% | 3 | 2.8% | 2.7% |
小區整修工程 | ||||||||
同意 | 人數比 | 面積比 | 反對 | 人數比 | 面積比 | 棄權 | 人數比 | 面積比 |
94 | 87.9% | 87.9% | 7 | 6.5% | 6.5% | 6 | 5.6 |
《上海市/區花園村**機動車管理規約》符合法律規定的占建筑物總面積過1/2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1/2的業主同意通過,將于20**年1月1日實施。
小區整修工程符合法律規定的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2/3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2/3的業主同意通過。
小區整修工程尚需經獨立第三方審價機構批準后實施。
如業主對本次表決有任何疑問請聯系:
上海市/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一辦事處)或/區長新居委會。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區花園村**業主大會
20**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