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成都市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6205

  成都市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編制

  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使用說明

  1.本規約為示范文本,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示范文本的內容,對規約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咨詢。

  2.臨時管理規約是業主大會設立之前,由建設單位依照相關規定在銷售物業之前預先制定的,具有過渡性質的基礎性文件,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3.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4.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5.本示范文本中留空處應作填寫,經多數業主同意,可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實際情況,適當補充約定相關內容。

  6.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業類型分為: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類型物業。當物業管理區域內(整體、單體),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業計;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業類型計。

  7.本示范文本條款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護、養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設“文明、整潔、安全、有序”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規約。

  第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名稱:;

  物業管理區域座落:成都市(區、市、縣)街道段(巷)號。

  物業類型為:,其中包括:、、(多層、高層、別墅、商業)。

  物業管理區域構成(包括經濟技術指標,見附件一);

  第三條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對于開發建設單位沒有銷售的物業,屬于開發商所有,其共有部分應納入統一管理。

  第四條在業主大會設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法通過(協議、邀請招投標、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機構名稱),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本規約的約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選擇級物業服務等級,其物業服務收費方式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由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以下簡稱雙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業服務機構每年3月底前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條因物業服務機構撤離等原因,本物業管理區域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機構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機構之前,相關業主應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章業主大會設立

  第七條各業主同意,當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專有部分之日起已滿兩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依法在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設立一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業主大會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籌備組的組成、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等,均按《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前期物業服務中,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不享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九條籌備設立業主大會的必要經費由本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章使用與維護

  第十條小區業主是物業管理的主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十二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鑒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特性,嚴禁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辦公、倉儲等經營性用房;

  (二)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機構,并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18時至次日上午8時和法定節假日,以及中、高考半個月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同時,嚴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門關于中高考期間加強環境噪聲污染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禁止影響考生學習和生活;

  (四)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在物業服務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指導下,按照統一規范保障安全原則進行安裝,并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六)不得擅自拆改水、電、氣、信息、環衛等共有設施設備,相關管線、設備;

  (七)使用電梯、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使用和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八)陽臺封閉,不應當對相鄰業主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材質與顏色應與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

  (九)將房屋進行出租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法搭建,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十)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筑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自行車房(棚)以及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違法在房屋內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不按規定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高空拋物等行為;

  (七)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敞放、敞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

  (八)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貼、亂掛、亂寫、亂畫、亂刻、亂涂、設立廣告牌等;

  (十)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二)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為;

  (十五)超過規定標準排放噪聲或產生振動,影響居民生活的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機構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并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已經或者即將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機構可在通知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3名以上委員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當物業服務機構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的質量問題或使用功能障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建設單位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水、電、氣、信息、環衛等設施的維修責任,由業主、專業單位按照相關規定承擔;前款設施屬于業主專有的,由業主承擔維修費用;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由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維修費用。

  第十六條全體業主應當依法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為本物業管理區域電梯使用單位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物業服務機構的管理維護責任。

  第十七條業主在使用房屋中,應倡導文明行為,同意遵守以下環境衛生行為規范,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

  (一)不得隨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亂扔瓜果皮、包裝物、紙屑、煙蒂、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不得亂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糞便,隨意丟棄動物尸體;

  (四)不得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

  (五)不得敞放、敞養家禽、寵物;

  (六)及時清除所飼養的犬、貓等寵物的糞便;

  (七)不得從事其他影響環境衛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第十八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須將本規約作為物業專有部分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后,當事人應當于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告知物業服務機構、業主委員會。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機構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十九條全體業主同意,物業服務費用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足額交納,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等級、服務標準進行公布。

  第二十條因物業服務機構撤離等原因終止物業服務關系,造成“無人管”狀態,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臨時指定新物業服務機構按照原物業服務等級進行臨時代管的,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照臨時代管前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執行,并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二十一條全體業主同意,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費用等物業服務方案須經雙二分之一以上業主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全體業主同意,本物業服務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調價幅度。

  第二十三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的約定向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業單位交納有關費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專業經營單位提供產品服務的費用,業主專有部分使用的,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部分業主或者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由相關業主共同分擔。

  物業服務機構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環衛等專業單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應當公布委托合同,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機構按時足額交納水、電、氣、信息、環衛等費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費用。業主拖欠、拒交上述費用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五章共有部分收益

  第二十四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收益一般包括:占用業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地面車位所得的收益;電梯轎廂、單元門廳、走廊通道、外墻和公共場地戶外廣告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游泳池等文體設施收益;物業服務機構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所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二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共有部分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十六條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并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后,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托物業服務機構統一經營,其經營收入扣除物業服務機構經營成本后,其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并存入經費賬戶,??顚S?。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市維修資金監管專戶,并按照下列范圍使用:

  1、%的收益補充相應的專項維修資金;

  2、%的收益用于業主大會設立和開展相應活動;

  3、%的收益用于彌補物業服務費用不足。

  第二十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共有部分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本物業管理區域共有部分收益,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不得享有所得違約金和經營物業共有部分業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及公眾責任保險,由全體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大小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并由物業服務機構代行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業主自行辦理。

  第六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物業保修期內,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維修、保養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共有物業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三十條業主應按照《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繳存、使用、續籌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四川省(區域性)地方標準《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項目分類》規定;屬于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以及應當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并由物業服務機構支付的費用,不得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一條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維修項目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并經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范圍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二條一幢或者一戶門號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繳存的30%時,由業主按元/平方米逐月繳存,由物業服務機構代收。

  第三十三條業主應簽署《成都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預案》,確保本物業管理區域發生緊急情況下的及時排危除險,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功能發揮正常作用。

  第三十四條業主共同決定上述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以及緊急使用預案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設立維修資金備用金,備用金按不高于15%的比例從本物業管理區域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用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小規模維修除險的應急使用。

  第三十六條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的,其繳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轉讓,但仍存于該門戶號的分戶帳中。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全體業主要關心和支持物業管理工作,有權對其他業主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和本規約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相關業主不履行合同、違反規約的情況,予以制止,并授予物業服務機構以下監督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意見,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采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行為;對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機構制止后,業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等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

  2、;

  (三)可以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受業主大會委托對相關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對相關業主違反本規約出租或轉租專有部分的,全體業主授權物業服務機構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第三十九條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機構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收交情況,并注明欠交費用的業主房門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機構可以依法:

  (一)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有違反本規約相關約定的,其他業主、使用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受侵害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使用人違反本規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二條業主之間因本規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由物業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物業管理糾紛而引起的民事訴訟,其費用由參加訴訟的業主依法承擔;屬共同訴訟的,經業主授權,推薦訴訟代表人具體實施,訴訟費用由參加共同訴訟的業主依法共同承擔。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約由開發建設單位制定,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本規約。

  第四十四條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業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于物業的繼受人。

  本規約自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首套物業銷售之日(年月日)起生效,至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依法召開并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后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各執一份;并由開發建設單位抄送一份樣本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或五城區(含高新區)外的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附件1:物業管理區域及物業構成附圖

  附件2: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附件3:基本情況

  一、開發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聯系電話:

  (五)通訊地址:

  二、物業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注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四)資質等級:

  (五)聯系電話:

  (六)通訊地址:

  三、物業買受人的基本情況

  (一)物業買受人姓名:

  (二)身份證號碼:

  (三)物業類型:

  (四)建筑面積:

  (五)座落位置:幢[座][單元]號;

  (六)聯系電話:

  (七)通訊地址:

  承諾書

  本人(單位)已詳細閱讀并理解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本《臨時管理規約》,同意遵守本規約內的一切條款,如有違約,愿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特簽署本承諾書。

  物業買受人簽章:

  年月日

篇2: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本人為“ZZ***”住宅小區棟單元號房屋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ZZ***”業主臨時規約》(以下稱本《業主臨時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業主臨時規約》;并同意遵守“ZZ***”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業主臨時規約》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月日

篇3: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9:00,其它時間及午休時間不得施工。

  十二、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利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的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定。

  十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及違章搭建;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內排污管線傾到或拋棄垃圾、雜物;

  4、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5、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懸掛、張貼、刻畫等;

  6、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六、業主對物業專用部份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十七、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份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時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應負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應急措施。

  十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道、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一、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本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維修或拖延維修,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二、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 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

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暫扣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十三、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車位停車費納入物業管理成本,費用收入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用的義務。

  二十五、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六、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計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七、建設單位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八、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十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執一份。

  三十、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西城春天”住宅小區物業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諾如下:

  1、確認已詳細閱讀寧波君恒房地產開發公司、寧波中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訂的“西城春天”業主臨時規約;

  2、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規約;

  3、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本人同意轉讓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承諾書,并送交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未收到繼受人承諾書前,本承諾書繼續有效。

  承諾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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