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FS國際公寓臨時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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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S國際公寓臨時管理規約

  開發企業:南京F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四月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結合【FS國際公寓】的實際情況,為維護發展商、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確?!綟S國際公寓】的管理和服務能夠順利進行并達到較高水準,特制定本規約。

  1. 本規約名稱為《FS國際公寓臨時管理規約》。對【FS國際公寓】發展商、業主和使用人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及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諸方均有約束力。

  2. 本規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南京市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有關政策。

  3. 本規約由【FS國際公寓】的建設單位----南京F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訂立并隨即生效,【FS國際公寓】的購房業主亦已在簽署預售合同時加以確認并承諾遵守。

  4. 本規約的解釋與修改:

  解釋權:【FS國際公寓】業主大會成立前,開發企業擁有對本臨時規約的解釋權?!綟S國際公寓】業主大會后,由【FS國際公寓】業主大會制定、通過《FS國際公寓管理規約》并負責解釋。

  修改權:【FS國際公寓】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對本臨時規約進行修改;業主大會成立后,可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對規約進行修改并報南京市房產局核準后生效。

  第二章 物業基本情況

  1. 物業名稱:FS國際公寓

  2. 物業坐落:南京市**區**路**園地塊

  3. 物業四至:

  東至護城河

  南至石頭城路

  西至姜家園路

  北至姜家園生活小區

  4. 建筑面積:7.5萬平方米平方米(以實測面積為準)

  5. 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土地用途為住宅及其他;住宅用地七十年,其他按法定最高年限;均自20**年5月15日起算。

  6.《國有土地使用證》

  編號:寧下國用(20**)第05513號

  7.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

  指不為單個產權人所有而為全體產權人所有并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設施設備,包括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樓宇的基礎、城中墻體、梁柱、樓蓋等)、外墻面、屋頂、公共門廳、樓梯、樓梯間、走廊、過道、郵政信箱、避雷裝置、照明燈具、電梯系統及機房、消防系統及中控室、保安系統、供水系統、空調系統及設備機房、供電系統、水泵、電表房、公用天線、通訊設備、化糞池、溝渠、自來水分戶水表以外計費水表以內的上水管道、樓內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墻等。

  第三章 公約涉及各主體基本情況

  一、 開發企業

  名稱:南京F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中關村科學院南路10號

  郵政編碼:100080

  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金:1.6億人民幣;

  聯系人:*

  聯系電話:625**9。

  二、 產權人

  是指擁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三、 物業管理委員會

  指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經產權人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產權人物業管理權益的法定組織。

  四、 物業管理企業

  1. 是指具有《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在物業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成立前由開發企業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管理;管委會成立后由管委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管理。

  2. 目前的物業管理企業

  名稱:第一太平戴維斯綜合物業顧問(北京)有限公司

  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號:京房地物資字<1**9>第274號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外大街1號中國國際貿易中心**室

  郵編:10*

  法定代表人:*

  注冊資金:20萬美金

  聯系人:*

  聯系電話:65**8

  第四章 產權人權利與義務

  一、 產權人權利

  1. 產權人及經產權人許可的人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下有權通過、進入公用場所,并使用公用設施,但不得妨礙或容許他人妨礙其他產權人對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的正當使用;

  2. 產權人享有水、電、氣通行于其物業內部、上下或周圍已設或將設的管線、渠道的通行權;

  3. 產權人享有大廈結構對其單位或車位的支持,不論該等結構是在公共地方或在其他產權人單位內;

  4. 各產權人均有權將其所屬單位出售、轉讓、抵押或出租給第三者。但該行為須依照本公約第四章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

  二、產權人義務

  1. 如產權人欲將其物業出售、轉讓或出租給他人,該產權人應須在出售、轉讓或出租合同或協議簽署后三十天內將出售、轉讓或出租合同的情況書面通知物業管理企業。產權人出租、轉讓其物業時,須保證承租方或受讓方簽署遵守本公約的承諾書。產權人應履行公約規定的產權人義務,如支付有關的管理費用和其它任何應付款項等。若原產權人違反本條款規定,由此產生的后果則由原產權人與新產權人、使用人共同承擔責任;

  2. 產權人須按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按期交納管理費、按金及其它費用;

  3. 產權人須按期交付與其物業有關的一切稅費、水、電、氣、電話及有關公共設施費用;

  4. 產權人須自付費用維護及修理其物業,以使物業及周圍環境保持應有的良好可用狀態;

  第五章 開發企業權利與義務

  開發企業對其擁有的物業,享有與其他產權人同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1. 按規劃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有權在大廈范圍內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有權于該大廈未售出前安裝、架設、更改天線、避雷針、照明或其他固定設施,并在事先給予各產權人書面通知并獲得許可后,進入該大廈的任何部分進行上述工程;但該行為不得妨礙其他產權人或用戶對其擁有或使用的物業的合法權利。

  2. 為維修、檢查該大廈任何部分或履行管理者責任,有權攜帶一切必需的設備和材料進入該大廈的任何部分。如有必要及在合理情況下,可進入任何部分。但除緊急情況下,應事先通知有關產權人或使用人并獲得許可。但該行為不得妨礙其他產權人或用戶對其擁有或使用的物業的合法權利;

  3. 有權對大廈內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單位的設計布局于任何時間進行修改或有權轉讓、抵押、出租、批準占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但不得妨礙其他產權人利益。

  4. 管委會成立前有權直接或指定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進行管理,并依法制定公約和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如開發企業直接對物業進行管理的,有權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

  5. 當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組織籌建管委會;

  6. 自房屋移交產權人之日起,履行工程保修責任;保修期限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開發企業也可在承擔保修費用的前提下,將保修責任委托給物業管理企業。

  7. 售房時向購房人明示本公約;

  8. 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管理所需圖紙等資料。

  第六章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一、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的約定,制定實施物業管理的制度;

  2、 對接受委托的物業實施管理;

  3、 依照法規、規章和委托合同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4、 維護物業公共安全環境和秩序,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5、 協助有關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項進行管理;

  6、 要求委托人協助管理;

  7、 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8、 聽取產權人、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產權人及管委會的監督;

  9、 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10、 重大維護管理事項和年度維護計劃應與委托人協商;

  11、 定期公布代管基金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12、 管理公司有權力在小區公共地方,從事為小區公共利益服務的經營活動,為維護公共利益,將使個別業主/租戶行為受到約束。業主/租戶不得拒絕管理公司行使權利。

  13、 管理公司有權獨立代表全體業主或租戶與政府、任何法定團體、公共事業機構、有關人員就公共利益進行交涉,簽署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在涉及小區整體物業和公共利益的糾紛中,可作為全體業主的法律訴訟代理人。

  二、物業管理服務的基本內容:

  1、 房屋建筑及其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養護、巡視檢查;

  2、 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

  3、 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

  4、 公共秩序的維護;

  5、 參與物業竣工交付使用時的驗收交接;

  6、 入住管理;

  7、 物業裝飾裝修施工監督管理;

  8、 車輛行駛、停放管理及其場地的維修養護;

  9、 物業檔案資料;

  第七章 物業的使用、管理及維修

  一、 產權人、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則,妥善處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二、物業管理項目及標準

  1. 管理、維護大廈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公用水、電、氣、環保、綠化、照明和其他關系大廈全體產權人的事情;

  2. 做出大廈管理公共開支費用的全年預算;

  3. 經管委會同意,將大廈內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向保險公司適當投保,所得的任何保險賠償金將用于修復受保險事故損害的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但不足部分將由產權人進行分攤支付;

  4. 安排清除大廈污水、污物及垃圾,保持大廈公共下水道、水管或其他管道清潔、暢通。

  5. 打掃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保持清潔衛生及安全、良好的工作狀態;

  6. 維護、修理公用場所、公用設施,保持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

  7. 就涉及大廈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代表全體產權人聘請律師、審計師、建筑師等專業顧問及其他專業人員,并議定和向上述專業人員支出有關費用;

  8. 防止和排除任何阻礙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使用的行為;

  9. 拆除任何產權人違反法律或規定在物業內加設、增建、安裝、更改、設置的建筑物、設施、廣告、招牌、障礙物、天線,花架、檐篷、防盜網、鐵門、大門、旗桿、遮陽傘、木棚、燈 飾、鐵籠、圍墻、圍欄或其他物品,拆除及恢復原狀的相關支出和費用概由該產權人負責承擔支付;

  10. 維護通道、停車場所秩序,制止違章停車的行為;

  11. 按規定制訂、修改、使用、管理和維修大廈所需規章制度;以合法方式督促產權人遵守該等規章制度;

  12. 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予以制止;

  13. 在合理、必要的情況下,在任何時間進入及逗留在大廈任何部分(包括產權人物業)進行檢查、維修及消防安全,確保大廈結構、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完整及運作良好,但該行為不得妨礙其他產權人或用戶對其擁有或使用的物業的合法權利;

  14. 代表全部或部分產權人就與大廈整體或公用場所、公用設施相關的事項與政府各部門或其他有關方面運作、交涉或提起法律訴訟、簽訂和履行與大廈管理事務有關的合約;

  15. 支付一切為實施執行公約、規定所引致的一切支出和費用;

  16. 如任何產權人未按本公約的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有關的管理費或其他任何應付款項,則該產權人承擔遲延支付款項的滯納金。滯納金以日千分之五計收;

  17. 如任何產權人違反本公約的有關規定,且經物業管理企業通知后10天內仍未進行合理的糾正,則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法采取相關措施,并可要求該產權人支付因采取上述相關措施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18. 為該大廈提供保安力量,并在適當情況下安裝、運用、維護保安設施;

  19. 節日期間可裝飾大廈的入口及外墻,包括燈光及其他飾物;

  20. 辦理與大廈物業管理有關的其它事項。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 更改、改變物業的用途和結構,或在行使權利時與物業的使用性質相悖;

  2. 公用場所范圍內增建或搭蓋任何建筑物或放置垃圾桶、家具、其他物品;

  3. 行使任何致使公用場所或公用設施或其他產權人之物業的保險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險費增加的行為。

  4. 在其物業內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環境的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5. 占用、損壞、污染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或在公用場所堆放雜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其他產權人對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的使用;

  6. 在其物業內外自行或許可他人喧嘩、發出噪聲,導致四鄰任何物業用戶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擾,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或騷擾其他物業用戶;

  7. 在指定地點外停放任何車輛(包括摩托車、自行車等)或拒絕依照規定停放或拒絕繳納費用;

  8. 非正常使用供排水管、溝渠等引至損壞、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時修理;

  9. 非正常使用電力,引致電線超負荷失火或短路;

  10. 非正常使用煤氣,引致失火或漏氣;

  11. 在物業管理企業指定位置外安裝抽風扇等;也不得容許抽風機等噪音影響其他產權人;

  12. 自行或許可他人將物業用于政府規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13. 改變、改造物業的外表,改變單元窗戶原有色彩;

  14. 利用、容許或默許他人利用物業進行任何非法和不道德的活動;

  15. 在公共區域自行或許可他人亂棄廢物或從其物業內向外拋擲垃圾、廢物或其他物品;

  16. 損壞、干擾、改變、截斷或阻塞公用設施和公用場所;

  17. 在公用場所洗晾衣物;

  18. 帶入大廈家禽、貓、鴿、兔、狗等或類似動物;

  19. 在物業表面或物業用地范圍內自行或許可其他人安裝、張貼、展示、陳列任何名字、書畫、招牌、廣告及其他類似物品;

  20. 在物業及物業用地范圍內隨意加設、增建、安裝、更改、設置圍墻、圍欄、花架、桅篷、防盜網、鐵門、大門、鐵籠、天線、旗桿、遮陽傘、木棚、燈飾等;

  21. 在公用供電線路、供水或供氣管道上自接管線盜用公用電、水或氣;

  22. 在物業內地板上放置重量超過設計負荷的物品,如機器、設備、保險柜等;

  23. 要求管理者或其下屬提供與該大廈管理無關的服務。

  四、物業使用與維修

  1. 應按照物業管理企業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處理方式排放廢水、廢物;

  2. 產權人應遵守并履行本公約及物業管理企業按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

  3. 產權人可自行雇用裝修公司進行其物業內部裝修。但:

  (1)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政府批準的相應資質;

  (2) 施工單位及人員必須遵守物業管理企業的有關規章制度;

  (3) 裝修工作必須經過政府有關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批準方可施工;

  (4) 施工人員進入大廈,產權人須事先呈交書面申請;經物業管理企業批準并交納物業管理企業規定的裝修保證金后方可進入施工;

  (5) 在進行裝修前,必須向物業管理企業遞交施工單位資質證明、裝修圖紙和裝修資料,提出書面申請。

  (6) 如需改動或加設消防系統、供電系統、通訊設備、空調設備或其他相關設施,產權人必須雇用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施工單位,以確保公用設施不受損壞及正常運作;

  (7) 產權人應與物業管理企業安排施工材料的搬運時間、地點及所經通道,不得擅自占用、阻塞公用場所,亦不得污染、損壞、堵塞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

  (8) 保持公用場所清潔,一切廢物和施工垃圾須自費清除、及時運離大廈;

  (9) 物業管理企業可進入物業視察各項工程是否符合審批規格,如發現有違章施工情況,物業管理企業可要求產權人和施工單位立即停工,并依法采取相應步驟予以糾正和補救,其間所引致的一切損失或經濟責任,均由違章產權人自行承擔;

  4. 產權人應保證經其直接或間接許可、進入、使用其物業的人履行、遵守本公約及大廈物業管理規定。因產權人或經其直接或間接許可進入、使用其物業的人故意或過失使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產權人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害均由該產權人負責賠償;

  5. 產權人及其物業使用人須向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公司營業執照或姓名、聯絡電話及其員工的有關資料,以配合大廈的管理工作;

  6. 產權人對因裝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為引致的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負賠償責任。

  7. 產權人無權直接懲戒管理企業職員,如對某職員不滿,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由物業管理企業采取認為適當的行動。

  第八章 管理費用

  一、產權人須就其物業(該物業無論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的管理向物業管理企業交付管理費。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合理估定全年預算,管理費用預算必須經過管委會批準。管委會成立之前由開發企業代行審批。管理費用用以支付有關管理大廈的公共開支和費用及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包括:

  1. 與大廈管理相關的所有法定稅費;

  2. 公用水電氣費、公有排污費;

  3. 公用場所、公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和保養費(大修未計在內)、污水處理、衛生清潔、照明、環保、綠化、保安費等費用;

  4. 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5. 大廈污水、污物及垃圾清除費、清潔工具材料費;

  6. 聘請管理、維修、會計、法律等專業顧問的費用;

  7. 職工及公用場所、公用設施的保險費;

  8. 物業管理企業的辦公費;

  9. 大廈節日裝飾的費用;

  10. 指定時間內中央空調費用、公共地方照明費用;

  11. 物業管理企業酬金;

  二、產權人就其物業的管理應按物業管理企業所公布的管理費按月分攤支付;管理費收費標準如下:

  寫字樓RMB 25元/建筑平方米/月(含中央空調費)

  商場/餐飲RMB 33元/建筑平方米/月(含中央空調費)

  地面停車場RMB 100元/車位/月

  地下停車場RMB 150元/車位/月

  三、產權人在物業交付產權人時或之前還須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下述費用:

  1. 相當于3個月管理費的金額作為管理費保證金;

  2. 從物業交付產權人之日起到隨后第一個付費日止的管理費及隨后2個月的管理費為預付管理費;

  3. 無論產權人是否已實際入住其所購物業,產權人均需按上述規定支付物業管理費;

  4. 如產權人將其物業出售或轉讓給他人,則應按本公約第四章第二條第1款的規定辦理,在物業管理企業按該條款接到書面通知后,管理費保證金將自動轉至該購買方或受讓方名下;

  5. 產權人除須支付上述管理費用以外,還須按物業管理企業的通知分攤支付:大廈維修基金不足以支付公用場所和公用設施的增購、大修或增建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與該增購、大修或增建相關的修理費和其它費用的差額;

  6. 產權人根據本公約應付的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應按物業管理企業通知的支付方法支付;

  7. 寫字樓維修基金由產權人暫按相等于二個月物業管理費額交納,待管委會成立后再行確定;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8. 如因個別產權人的要求而使管理費用增加,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向該產權人收取合理的附加費用;

  9. 各產權人按本公約規定應付的全部款項、前款所述的滯納金以及其它所有因收取前述費用而產生或與之相聯系的費用可以應物業管理企業的要求通過民事訴訟予以收回。違約產權人對訴訟及相關費用應負責任。在該等訴訟中,物業管理企業將無可置疑地被視為全體產權人的代理人。所有在上述訴訟中索回的款項應存入管理費用賬戶;

  10. 管理酬金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因履行本公約的職責而應得的報酬。在管委會未成立前,該酬金由開發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后擬定;在管委會成立后,管理酬金將由管委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后擬定;物業管理企業無須從管理酬金中交付任何因管理該大廈而發生的直接開支。

  第九章 產權人大會

  一、 產權人大會由所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組成;

  1.產權人投票實行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產權證一票;

  2.產權人總數超過200人的,可召開產權人代表大會,其中用戶不得超過業主代表總數的30%;

  3.產權人代表大會代表的投票權按第九章第一條第1.款確定;

  4.產權人大會應當有過半數產權人委托出席;

  二、產權人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1.選舉、罷免管委會委員 ;

  2.制定、修改管委會章程和管理公約;

  3.審議、批準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預算;

  4.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章 違約補救方法

  1. 產權人未按本公約規定支付任何款項或發生其它違約事項,物業管理企業有權要求該產權人予以糾正或補救,由此發生的一切支出和費用均由該產權人負責支付或補償物業管理企業;

  2. 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公約時一方可以免責。但應在情況容許范圍內應盡快將事故或事件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應在三十天內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詳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公約的理由;

  3. 當事人各方之間的通知和聯絡應按有關產權人或開發企業或物業管理企業指定的方式進行;

  4. 如物業管理企業未按本公約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則管委會成立之前,由開發企業有權解除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托。在管委會成立以后,則管委會有權解除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托。

  第十一章 法律適用

  1. 本公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本公約與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新規定有關內容抵觸時,應以政府部門有關規定為準;

  2. 因執行本公約所述條款而發生爭議時,各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事項,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也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3. 本公約自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準后,并經產權人簽署遵守公約承諾書之日起生效;

  4. 管委會對本公約有解釋權,管委會成立之前,由開發企業解釋。管委會成立以前,不得對己核準的公約進行修改,管委會成立以后,可由管委會根據產權人大會決議對公約進行修改。修改后公約須報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章 其它

  本公約一式四份,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備案二份,海淀區居住小區管理辦公室備案一份,開發企業執有一份。

  承 諾 書

  致: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

  第一太平戴維斯 公司

  為維護大廈各產權人之權益及促進大廈的管理,本人/我等/本公司 為融科資訊中心A座 單元的產權人/使用人,現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收到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 年 月 日批準的《融科資訊中心A座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壹份。

  二、聲明完全明白及同意履行、遵守上述之《融科資訊中心A座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之規定。

  三、為計算本人/我等/我公司所需要負擔之管理費,本人/我等/我公司在此確認所擁有單元號碼為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層 單元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產權人/使用人留存

  承 諾 書

  致: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 公司

  為維護大廈各產權人之權益及促進大廈的管理,本人/我等/本公司 為融科資訊中心A座 單元的產權人/使用人,現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收到經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于 年 月 日批準的《融科資訊中心A座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壹份。

  二、聲明完全明白及同意履行、遵守上述之《融科資訊中心A座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之規定。

  三、為計算本人/我等/我公司所需要負擔之管理費,本人/我等/我公司在此確認所擁有單元號碼為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層 單元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物業管理企業留存

篇2: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遵守《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

  本人為“ZZ***”住宅小區棟單元號房屋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ZZ***”業主臨時規約》(以下稱本《業主臨時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業主臨時規約》;并同意遵守“ZZ***”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業主臨時規約》而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業主臨時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業主臨時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年月日

篇3: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9:00,其它時間及午休時間不得施工。

  十二、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利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的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定。

  十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及違章搭建;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內排污管線傾到或拋棄垃圾、雜物;

  4、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5、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懸掛、張貼、刻畫等;

  6、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六、業主對物業專用部份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十七、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份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時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應負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應急措施。

  十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道、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一、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本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維修或拖延維修,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二、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 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

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暫扣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十三、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車位停車費納入物業管理成本,費用收入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用的義務。

  二十五、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六、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計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七、建設單位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八、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十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執一份。

  三十、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西城春天”住宅小區物業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諾如下:

  1、確認已詳細閱讀寧波君恒房地產開發公司、寧波中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訂的“西城春天”業主臨時規約;

  2、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規約;

  3、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本人同意轉讓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承諾書,并送交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未收到繼受人承諾書前,本承諾書繼續有效。

  承諾人: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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