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政策解讀:中陽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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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讀:中陽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暫行)

  總則:為扎實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審計存在問題整改工作,規范我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行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5號)、《呂梁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我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本縣行政區域內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以來國有土地上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二、縣房地產管理中心會同縣財政局負責全縣住宅專項維修

  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交存:三、全縣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暫定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5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30元/平方米,根據情況可適時調整。

  四、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對新銷售的商品房,業主在辦理合同備案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縣住宅維修資金專戶。

  (二)對二手商品房,未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需交存后辦理過戶交易手續;已交存的辦理戶名變更手續后進行房屋過戶交易。

  (三)對以前年度縣委、縣政府決定暫緩征收的移民搬遷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在辦理不動產登記前將維修資金交存入縣住宅維修資金專戶。

  (四)本規定實施前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的老舊小區,業主按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隨物業服務費補交,交存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每月每平方米0.6元,連續補交84個月、多層(含別墅)每月每平方米0.4元,連續補交75個月,統一由物業公司代收存入縣住宅維修資金專戶。

  (五)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單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參照住宅交存。

  五、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現行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及時續交,續交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次交存的金額。

  使用:六、縣房地產管理中心委托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全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縣房地產管理中心代管;成立業主大會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為其在開立的專戶中設立專用賬戶和分戶賬,接受縣房地產管理中心的審核、監管。

  七、縣房地產管理中心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銀行要安裝維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開發設置快捷方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動查詢系統,主動接受業主監督。

  監督管理: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報縣房地產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物業維修單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并報縣房地產管理中心備案,業主委員會和縣房地產管理中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九、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縣房地產管理中心不得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書。

  法律責任及其他:十、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未按規定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在企業信用評價時實施一票否決,記錄企業信用檔案,并實行工商、金融等多部門聯合懲戒。

  十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機打票據。

  十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單元戶名變更等流程及方式,由縣房地產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十三、本規定至發文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篇2: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1.0 目的

  維修資金,由法律規定的專項用于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資金;建立維修資金是為了保障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租戶的利益。

  2.0適用范圍

  專項用于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的維修、改造、更新等

  3.0 工作職責

  (略)

  4.0 制度規則

  4.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

  4.1.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是:大樓的共用部位即大樓主體承重結構部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即大樓內的電梯系統、中央空調系統、照明系統、消防設施、中央監控系統、保安系統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墻等。

  4.2維修資金的繳納

  4.2.1物業的維修資金應該由該物業的業主繳納,業主按照物業的2%比例繳交首期維修資金。原因有:一是比較科學,同類物業不管在市區或郊區,不管房價差別有多大,本體造價差不多,維修的成本比較接近。二是比較公平,具備可操作性。主管部門可對多層、高層等幾種主要不同物業分時段、定期確定一個平均價,統一參照執行。三是數額不大。

  4.3維修資金的管理

  4.3.1物業維修資金的產權屬于業主,不應由物管公司收管,,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顚S?,非合法理由、程序用于維修,不能自由取出,為了保證維修資金的安全,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4.3.2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4.4維修資金的使用

  4.4.1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審定后實施,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研究決定,業主續籌。在監督機制上,接受市、區兩級物業管理部門會同指定銀行對物業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5.0 記錄文件與控制表格

  6.0 支持文件

篇3:東莞市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若干規定(2008)

  東莞市政府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監管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維修資金的交存

  (一)交存主體和標準

  1、在1998年10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至20**年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一日)期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交存;在上述期間之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負責交存。

  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其中,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

  2、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負責交存。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時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因房屋轉讓等原因,引起業主變更的,維修資金交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在本規定實施前,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在本規定實施后,未交存維修資金且新舊業主在合同中未約定維修資金交存主體,但已辦結過戶手續的,由新業主負責交存;未辦結過戶手續的,由舊業主負責交存。

  (二)專用賬戶

  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與市房產主管部門簽定維修資金監管協議的銀

  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設立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賬戶按樓盤--幢--戶規則設置,每戶業主有獨立的專用賬戶。

  對已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將維修資金全部轉入專用賬戶,并把已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做好臺帳,同時將每個單位的明細列出,直接交給當地房管所。房管所對賬目進行審核、監督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在轄區內公示15天后,無異議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專用賬戶得維修資金按要求劃入各業主專用賬戶。

  已交存的維修資金達不到規定的交存標準的,由相應交存主體負責補交。

  (三)交存手續

  1、對新銷售的商品房,購房者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存時間(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交存金額等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將購房者的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復印件)一并提交當地房管所。

  對已銷售的商品房,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或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應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或補交,交存憑證(復印件)應送當地房管所。

  2、新出售公有住房的(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已辦結入住手續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并把交存憑證(復印件)送當地房管所。

  (四)續交

  維修資金使用后,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30%的,應當續交至首期標準。維修資金續交主體為業主,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過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委員會,并通過業主大會續籌維修資金;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本人,要求其續交。

  二、維修資金使用

  (一)維修資金轉向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維修資金必須在市房產主管部門、專戶管理銀行、業主共同參與的全過程監管下使用,任何一方(或其它部門)不可擅自動用。

  (三)業主可以查詢本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但不可自行提取資金。房屋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及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產權注銷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維修資金注銷手續。手續辦結后,業主可從賬戶內提取剩余資金。

  (四)維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入本金滾存使用和管理,并核發到每個業主的賬戶上。

  (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與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1、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有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3、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

  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三、維修資金的監管

  (一)市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1、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帳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委員會、市房產主管部門發送維修資金對賬單,核對維修資金賬目,公布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并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等情況,并接受廣大業主和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20**年12月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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