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關于印發《江西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房管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擬定了《江西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西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20**年9月11日
附件:江西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安全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劃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規定所稱商品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規定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全省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所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門機構負責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保障資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條 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應當按照本規定交存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第九條 首期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交納。
第十條 未按照本規定交存首期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一條 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經業主大會決定委托政府代為管理的,其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為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與所在地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本轄區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
開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業主大會應當委托所在地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按照第十二條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開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后,應當向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劃轉申請。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業主分戶賬面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報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后實行。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補充建立。
第十八條 代收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財政專用票據。財政專用票據由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向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領購。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三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實行申請人負責制。申請人應當對使用申請的真實性、資金用途的合理性負責。
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所需資金在一定金額以上的,需實行審價制度,相關審價費用在其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具體由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
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決定或《管理規約》約定是否進行審價。
第二十四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及查勘結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使用實施方案和維修預算;沒有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使用實施方案和維修預算。
(二)使用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并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四)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相關材料同意后,分批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資金分批劃轉至維修單位。
(六)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
(七)工程竣工后,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施工企業等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簽署驗收報告,驗收人員不得少于7人,業主人員比例不得低于總人數的50%;
(八)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證明。
(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單位按照工程量情況作出決算書,并進行公示。
(十)申請人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結算工程余款。
第二十五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及查勘結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建議,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沒有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計劃建議,并在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指導下,委托相關單位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并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申請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1、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書面確認證明;
3、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證明;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證明。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還應提交委托審價單位出具的《預算咨詢建議書》。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后,專戶管理銀行依據備案證明和申請人的要求將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資金分批劃轉至維修單位。
(五)申請人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竣工后,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施工企業等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并簽署驗收報告,驗收人員不得少于7人,業主人員比例不得低于總人數的50%;
(七)物業維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單位按照工程量情況作出決算書,并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緊急情況可以采取應急維修:
(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經電梯專業檢測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發生故障、影響使用,經專業機構核實并出具意見書認定的;
(三)消防系統中涉及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消防部門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四)屋頂、屋面、外墻面發生滲漏,或者地下室發生積水,嚴重影響業主房屋正常使用,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核實并出具意見書認定的;
(五)房屋外墻存在脫落、剝落等隱患,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核實并出具意見書認定的;
(六)發生嚴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緊急情況(如嚴重沉降、傾斜、開裂等),經有資質的房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證明的。
以上情況經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核查屬實,確需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可以不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使用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內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七條 應急維修按照以下程序申請:
(一)已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措施,并在24小時內制定維修、更新方案、向業主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業主委員會核實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申請,經社區居委會核實后,向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申請,經社區居委會核實后,向所在地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出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前,應當在所在物業的主要出入口張貼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天。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審查核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一經核準,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第三十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合同約定,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的。
第三十一條 在保證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國債。
利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禁止利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三十二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商品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業主委員會應當每月與開戶銀行核對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將下列情況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
(一)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和費用以及按戶分攤情況。
(三)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情況。
(四)業主對公布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四條 已申請使用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應當按幢公布資金。一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門號公布。
業主對公布的專項維修資金賬目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有關的費用清單、發票原件和按戶分攤費用清單進行核對。
開戶銀行應當每月向業主委員會發送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對賬單。
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本人憑身份證可以向開戶銀行查詢其賬戶或者分戶賬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自行管理維修資金的,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審計機構對業主委員會維修資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向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辦理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有關變更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調整的;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發生更換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發生更換的。
第三十七條 房屋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受讓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證書,向開戶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三十八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業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注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和業主委員會的證明,向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提取其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的剩余款額,并辦理分戶賬注銷手續。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全部滅失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憑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有關證明,向開戶銀行辦理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公有住房出售提取的維修資金參照本規定管理。
第四十四條 按商品房規劃建設、銷售的純商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與買受人(業主)在合同或者補充合同中約定交存維修資金的,可以參照本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拆遷安置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參照商品住宅的標準由產權人交存。
第四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就本規定作出補充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1.0 目的
維修資金,由法律規定的專項用于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資金;建立維修資金是為了保障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租戶的利益。
2.0適用范圍
專項用于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的維修、改造、更新等
3.0 工作職責
(略)
4.0 制度規則
4.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
4.1.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是:大樓的共用部位即大樓主體承重結構部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即大樓內的電梯系統、中央空調系統、照明系統、消防設施、中央監控系統、保安系統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墻等。
4.2維修資金的繳納
4.2.1物業的維修資金應該由該物業的業主繳納,業主按照物業的2%比例繳交首期維修資金。原因有:一是比較科學,同類物業不管在市區或郊區,不管房價差別有多大,本體造價差不多,維修的成本比較接近。二是比較公平,具備可操作性。主管部門可對多層、高層等幾種主要不同物業分時段、定期確定一個平均價,統一參照執行。三是數額不大。
4.3維修資金的管理
4.3.1物業維修資金的產權屬于業主,不應由物管公司收管,,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顚S?,非合法理由、程序用于維修,不能自由取出,為了保證維修資金的安全,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4.3.2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4.4維修資金的使用
4.4.1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審定后實施,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研究決定,業主續籌。在監督機制上,接受市、區兩級物業管理部門會同指定銀行對物業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5.0 記錄文件與控制表格
6.0 支持文件
篇3:東莞市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若干規定(2008)
東莞市政府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監管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維修資金的交存
(一)交存主體和標準
1、在1998年10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至20**年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一日)期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交存;在上述期間之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負責交存。
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其中,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
2、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負責交存。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時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因房屋轉讓等原因,引起業主變更的,維修資金交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在本規定實施前,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在本規定實施后,未交存維修資金且新舊業主在合同中未約定維修資金交存主體,但已辦結過戶手續的,由新業主負責交存;未辦結過戶手續的,由舊業主負責交存。
(二)專用賬戶
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與市房產主管部門簽定維修資金監管協議的銀
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設立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賬戶按樓盤--幢--戶規則設置,每戶業主有獨立的專用賬戶。
對已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將維修資金全部轉入專用賬戶,并把已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做好臺帳,同時將每個單位的明細列出,直接交給當地房管所。房管所對賬目進行審核、監督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在轄區內公示15天后,無異議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專用賬戶得維修資金按要求劃入各業主專用賬戶。
已交存的維修資金達不到規定的交存標準的,由相應交存主體負責補交。
(三)交存手續
1、對新銷售的商品房,購房者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存時間(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交存金額等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將購房者的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復印件)一并提交當地房管所。
對已銷售的商品房,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或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應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或補交,交存憑證(復印件)應送當地房管所。
2、新出售公有住房的(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已辦結入住手續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并把交存憑證(復印件)送當地房管所。
(四)續交
維修資金使用后,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30%的,應當續交至首期標準。維修資金續交主體為業主,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過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委員會,并通過業主大會續籌維修資金;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本人,要求其續交。
二、維修資金使用
(一)維修資金轉向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維修資金必須在市房產主管部門、專戶管理銀行、業主共同參與的全過程監管下使用,任何一方(或其它部門)不可擅自動用。
(三)業主可以查詢本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但不可自行提取資金。房屋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及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產權注銷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維修資金注銷手續。手續辦結后,業主可從賬戶內提取剩余資金。
(四)維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入本金滾存使用和管理,并核發到每個業主的賬戶上。
(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與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1、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有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3、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
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三、維修資金的監管
(一)市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1、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帳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委員會、市房產主管部門發送維修資金對賬單,核對維修資金賬目,公布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并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等情況,并接受廣大業主和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20**年12月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