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物價局 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贛市價價字〔20**〕44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房管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房管所,贛州蓉江新區經濟發展局、住建局:
根據《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1423號)、《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全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清理結果的通知》(贛發改收費〔20**〕995號)、《贛州市物價局關于放開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贛市價價字〔20**〕61號)文件規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業服務收費已經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為進一步規范新的價格管理形式下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對房屋及其相關設施、設備、場地進行公共性服務、專項性服務以及提供其它與使用人生活相關的公眾代辦性服務、特約服務及多種經營服務,按規定向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一)公共性服務。主要包括:物業服務區域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綠化養護、環境衛生保潔、公共秩序維持、安全防范協助等服務。
(二)專項性服務。主要包括:電梯、消防、地下停車場、轉供電、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調等房屋設備運行服務。
( 三)其它特約性服務。主要包括代辦性服務、特約服務和多種經營性服務。
二、市、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和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業(含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四、物業服務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公平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提倡優質優價。物業服務企業對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同一類型的物業服務,應按統一標準收費。
五、公共性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由以下項目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服務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服務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服務區域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協助費用;
(六)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七)直接用于物業服務區域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其他為服務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九)法定稅金;
(十)合理利潤。
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采取包干制形式;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七、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前,應與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向房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時應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并在銷售期間,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的物業服務收費等內容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物業買受人在購買物業時,應當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確認,并受其約束。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
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在合同期限未滿,住宅小區成立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九、物業交付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用于物業交付前的物業服務,物業交付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開發建設單位限定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個月。
開發建設單位送達書面交付通知后,物業買受人在限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交付手續的,視為交付,其物業服務費由物業買受人交納(物業服務費計費起始時間以文件送達后兩個月的時間為準。送達時間的認定:開發建設單位以傳真方式發出的,以發出日期為送達日;以專人手遞方式發出的,取得買受人簽收日為送達日,如買受人拒絕簽收的,以該通知留置于買受人的住所或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地址之日為送達日;以掛號郵寄、特快專遞發出的,寄出后第5日為達送日;以短信、微信方式發出的以發送的時間視為送達日。開發建設單位在《贛南日報》或《贛州晚報》上進行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視為送達)。
納入物業服務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含地下車庫車位),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標準交納。
開發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承諾或者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十、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筑面積按月計收。已辦理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明的,以購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積為準。
十一、業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方式由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不依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十二、物業服務企業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社區居委會)的組織下,履行以下程序:1、制定調價方案,接受第三方審計;2、公布調價方案和審計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3、公示結束后,書面征求(或業主現場表決)、收集全體業主意見;4、公示征求意見結果,公示內容包括收集到的業主意見情況,并在公開場合公布,公示時間不少于20天;5、公布物業服務企業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結果及執行新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起始日期。
十三、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停車場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獲取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用于減輕業主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負擔,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經營收益應建立專戶管理,收支情況至少每半年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
占用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的暢通。
十四、住宅小區(除保障性住房外)停車服務收費屬專項性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提供服務并收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服務管理制度,做好車輛進出管理登記,停車場所保潔、排水、照明、監控(巡視),維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日常維護等服務工作。
十五、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園林綠化用水、居民住宅樓內電梯、樓道照明、車庫(停車場)、二次供水、中央空調、電子對講門、消防設施設備等直接服務于居民生活的附屬設施的用水用電用氣,以及業主自行管理的物業服務用水用電用氣,執行居民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價格(電價指居民用電類別的合表電價);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經營以及樓外附屬設施用水用電用氣按其實際用水用電用氣性質執行相應類別水電氣價。
十六、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服務區域內各單位自有產權權屬的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新建或改造到戶的,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提供收費到戶的服務。專業經營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未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的,由專業經營單位自行負責相關工作。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停止已交費用戶和共用部位的服務。
十七、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等特種車輛,進行公用配套設施建設、維護、施工的單位,以及為業主提供配送、裝修、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辦證費等相關費用。
十八、業主或使用人需對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與其簽訂裝修管理協議,可以約定在申報裝修時收取一定的裝修履約保證金,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元/套。裝修未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造成損壞,或已自行修復且無違約責任的,經雙方確認后,物業服務企業應在10日內全額退還裝修履約保證金。
裝修履約保證金用于修復裝修期間損壞的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承擔違約責任。業主或使用人不修復,物業服務企業因業主不配合難以代為修復的,應按規定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裝修履約保證金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十九、提倡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將電梯、中央空調、轉供電、消防設施運行費(合同未約定的維修費除外)統一納入公共性物業服務收費。
電梯、中央空調、轉供電、二次供水、消防等設施運行費未納入公共性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專項性服務項目的收費方式據實向受益業主公平、合理分攤,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自立名目另外單獨收取裝修期間電梯運行費、衛生保潔費等費用。
電梯、中央空調、消防設施運行費用分攤公式:用戶使用建筑面積×[(耗費+人工費)÷總使用建筑面積]
(耗費包括:電費、維保費、年檢費、測試費、校驗費、特種設備保險費、材料配件費等費用)
轉供電、二次供水費用分攤公式:用戶實用量×(單價+總損耗費÷全部用戶實用量)
二十、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二次供水設施執行20**年《贛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贛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號)的規定,應全部委托供水企業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后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二次供水費用實行同城同價,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執行。各縣(市、區)二次供水價格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二十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除外)、更新、改造項目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由受益業主據實分攤。
二十二、裝修垃圾可以由業主、使用人自行清運,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清運,委托清運垃圾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強行服務并收費。
二十三、代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在購房合同或合同的補充協議中明確,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或超標準收費,并在用戶申請開通時收取。開發建設單位不能在交房時以未繳清代收費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交房手續。
代辦性服務、特約服務收費應遵循自愿原則,不能強行代辦并收費,其收費標準由業主或其它委托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約定。
二十四、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遵守《價格法》《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價格政策,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范價格行為,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住宅小區醒目位置張貼《物業服務收費公示牌》,公示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及聯系電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12358價格監督電話等信息。
二十五、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六、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價格行為進行監管,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二十七、凡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贛州市物價局 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20**年10月18日
篇2:山西省關于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2015)
山西省關于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20**)
山西省物價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晉價服字[20**]122號
各市物價局(發改委)、住建局、房產局:
為保障物業服務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促進我省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貫徹落實*****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2755號),以及國家、省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二、物業服務收費按照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執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服務等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規定的等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其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保障性住房小區的認定由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物業服務費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利潤。其中,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ㄒ唬┕芾矸杖藛T的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ǘ┪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不包括專項維修資金分攤費用);
?。ㄈ┪飿I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ㄋ模┪飿I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ㄎ澹┪飿I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k公費用;
?。ㄆ撸┪飿I服務機構固定資產折舊;
?。ò耍┪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ň牛┙洏I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同意的其它費用。
四、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魇幸诰C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的基礎上,依據本地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召開價格決策聽證會,征求業主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調價機制,加強物業服務成本調查和評估工作,一般應每三年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一次成本調查和評估,并根據調查和評估結果決定是否進行調整。
?。ǘ╇娞?/a>運行費和中央空調收費可以列入物業服務成本,在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一并考慮,也可以單獨制定收費標準,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執行。電梯運行費應區別不同樓層及使用情況,制定合理差價。
?。ㄈ┪飿I服務采用IC卡等各種智能卡管理的,在同一小區內應盡可能采用一卡管理,一卡多用,智能卡費用均應包含在物業服務成本中,發卡時不得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卡費和押金。更不得通過采用多卡管理強制收費或變相亂收費。由于業主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智能卡丟失、損壞需要補卡的,可收取智能卡補卡工本費。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智能卡補卡工本費最高收費標準。
?。ㄋ模┳≌M行裝修時收取的裝修押金、裝修服務費、裝修垃圾清運費等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規范。
五、物業服務收費按房屋建筑面積計費,按月、季、年計收,也可預收,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未辦理房產證的,可以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嚴禁通過代收費用強制捆綁收費。
七、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服務收費具體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九、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收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執行。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晉價服字[20**]85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物價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5月7日
篇3:成都市關于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2013)
成都市關于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20**)
成都市發改委 市房管局關于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各區(市)縣發改局(經發局)、物價局、房管局(規劃建設局),各建設單位,各物業服務機構: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物業服務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其他管理人(以下統稱物業服務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
二、市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業主與物業服務機構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計費方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四、普通商品住宅(不含別墅等高檔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和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計費方式的,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五、中心城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市發改委會同市房管局依據物業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及經濟發展水平,按照住宅物業服務等級分級定價的原則制定,定期向社會公布。其他區(市)縣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我市物業服務等級劃分、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及有關問題另文下發。
六、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對應的等級標準和公布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合同(以下統稱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或業主與物業服務機構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七、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機構的合理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機構的酬金。
八、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ㄒ唬┕芾矸杖藛T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ǘ┪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不包括專項維修資金分攤費用);
?。ㄈ┪飿I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ㄋ模┪飿I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ㄎ澹┪飿I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k公費用;
?。ㄆ撸┪飿I服務機構固定資產折舊;
?。ò耍┪飿I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ň牛┙洏I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九、物業服務收費的計價單位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未辦理房產證的,以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物業服務收費原則按月計收,不得提前累計預收,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物業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如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導致物業服務質量下降,使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催交,經書面催交,仍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機構可以依法追繳。
十一、建設單位與業主按照約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業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已竣工驗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二、除物業服務機構收取物業服務費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十三、物業服務機構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十四、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產權轉移之日的當月及以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出讓人承擔;產權轉移之日的次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五、住宅進行裝飾裝修前,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裝修期間收取的相關服務費用由物業服務機構按房屋建筑面積和裝修工期向裝修人或裝飾裝修企業收取。物業服務機構收取了以上費用,不得再收取裝修工出入證工本費、電梯使用費、樓道維護費等其他費用。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等損壞的,由責任人另行承擔相應的賠償。
上述收費具體標準由市發改委會同市房管局另文下發。
十六、集中供熱水、供暖氣以及業主專有部分空氣調節采用集中式空調系統的,其設施設備運行與維護費可依據實際支出,按相關的建筑物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或戶在物業服務費用外合理分攤,具體辦法由建設單位、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機構協商確定。
十七、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價格、計量裝置的記錄和合同約定向產權分割后的最終用戶計收有關費用,用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費用。物業服務機構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3%以內的手續費,具體標準在雙方的委托合同中約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機構代收或墊支代繳上述費用或要求物業服務機構提供無償服務。物業服務機構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十八、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機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機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建設單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等級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內容,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十九、物業服務費用實行酬金制的,應當定期公布收支情況,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機構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二十、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機構應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等級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內容,在銷售場所及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二十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確因物業服務內容和物業服務等級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執行。
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產生糾紛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申請對調價幅度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二十二、業主、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機構、專業經營單位之間因物業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當地人民調解機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十三、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十四、凡因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亂收費等行為被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對相關物業服務機構予以相應的信用記分處理。
二十五、本通知自20**年1月10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施行之前,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仍按原《成都市物價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成價費〔20**〕268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本通知施行后,新開盤銷售的普通商品住宅,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須符合本通知規定。原《成都市物價局、成都市房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成價費〔20**〕268號)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二十六、本通知由市發改委、市房管局負責解釋。
特此通知。
市發改委 市房管局
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