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63號
《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建洋
20**年11月22日
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應當遵守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包括商品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
第三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區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未配置電梯的商品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配置電梯的商品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并適時調整。
業主大會成立前,按照本條第一款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主管部門代管。
第五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房改成本價的2%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25%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前,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委托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其中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決定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轉: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開立專戶,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房產主管部門;
(三)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第八條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市、縣(區)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相關商業銀行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居民委員會協助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并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材料,向縣(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
(四)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h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核準后的材料報送市房產主管部門,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并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售房單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縣(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經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區房產主管部門核準后還應當將審核情況報送市房產主管部門。
(四)業主委員會、市或者縣房產主管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通過材料、公示情況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情況報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房產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十一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報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后,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其中,相關業主申請的,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備案,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后,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其中,動用售房單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報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后,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
(一)電梯、水泵故障影響使用的;
(二)消防設施損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三)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屋頂或者外墻滲漏等情況,影響房屋使用和安全,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證明的。
第十二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受讓人應當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經費由市、縣(區)財政部門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物業維修資金管理規定
1.0 目的
維修資金,由法律規定的專項用于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資金;建立維修資金是為了保障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租戶的利益。
2.0適用范圍
專項用于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的維修、改造、更新等
3.0 工作職責
(略)
4.0 制度規則
4.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
4.1.1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是:大樓的共用部位即大樓主體承重結構部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即大樓內的電梯系統、中央空調系統、照明系統、消防設施、中央監控系統、保安系統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墻等。
4.2維修資金的繳納
4.2.1物業的維修資金應該由該物業的業主繳納,業主按照物業的2%比例繳交首期維修資金。原因有:一是比較科學,同類物業不管在市區或郊區,不管房價差別有多大,本體造價差不多,維修的成本比較接近。二是比較公平,具備可操作性。主管部門可對多層、高層等幾種主要不同物業分時段、定期確定一個平均價,統一參照執行。三是數額不大。
4.3維修資金的管理
4.3.1物業維修資金的產權屬于業主,不應由物管公司收管,,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顚S?,非合法理由、程序用于維修,不能自由取出,為了保證維修資金的安全,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4.3.2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4.4維修資金的使用
4.4.1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審定后實施,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研究決定,業主續籌。在監督機制上,接受市、區兩級物業管理部門會同指定銀行對物業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5.0 記錄文件與控制表格
6.0 支持文件
篇3:東莞市關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監管若干規定(2008)
東莞市政府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監管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維修資金的交存
(一)交存主體和標準
1、在1998年10月1日(《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至20**年8月31日(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前一日)期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交存;在上述期間之外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其維修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負責交存。
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按建筑面積計算,其中,住宅40元/㎡、非住宅50元/㎡。
2、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負責交存。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時本市房改成本價的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3、因房屋轉讓等原因,引起業主變更的,維修資金交存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在本規定實施前,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在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2)在本規定實施后,未交存維修資金且新舊業主在合同中未約定維修資金交存主體,但已辦結過戶手續的,由新業主負責交存;未辦結過戶手續的,由舊業主負責交存。
(二)專用賬戶
各房地產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與市房產主管部門簽定維修資金監管協議的銀
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設立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賬戶按樓盤--幢--戶規則設置,每戶業主有獨立的專用賬戶。
對已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將維修資金全部轉入專用賬戶,并把已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做好臺帳,同時將每個單位的明細列出,直接交給當地房管所。房管所對賬目進行審核、監督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在轄區內公示15天后,無異議的,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專用賬戶得維修資金按要求劃入各業主專用賬戶。
已交存的維修資金達不到規定的交存標準的,由相應交存主體負責補交。
(三)交存手續
1、對新銷售的商品房,購房者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存時間(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前)、交存金額等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將購房者的維修資金交存憑證(復印件)一并提交當地房管所。
對已銷售的商品房,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規定交存或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應在本規定實施后6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或補交,交存憑證(復印件)應送當地房管所。
2、新出售公有住房的(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已辦結入住手續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后六個月內,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交存,并把交存憑證(復印件)送當地房管所。
(四)續交
維修資金使用后,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的余額不足首期交存數額30%的,應當續交至首期標準。維修資金續交主體為業主,由市房產主管部門通過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委員會,并通過業主大會續籌維修資金;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通知業主本人,要求其續交。
二、維修資金使用
(一)維修資金轉向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維修資金必須在市房產主管部門、專戶管理銀行、業主共同參與的全過程監管下使用,任何一方(或其它部門)不可擅自動用。
(三)業主可以查詢本賬戶的資金使用情況,但不可自行提取資金。房屋滅失的,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及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產權注銷證明,到專戶管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維修資金注銷手續。手續辦結后,業主可從賬戶內提取剩余資金。
(四)維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入本金滾存使用和管理,并核發到每個業主的賬戶上。
(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與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1、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有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3、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
房單位按照所交存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三、維修資金的監管
(一)市房產主管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維修資金賬目,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1、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帳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二)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委員會、市房產主管部門發送維修資金對賬單,核對維修資金賬目,公布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并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等情況,并接受廣大業主和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20**年12月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