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江門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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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江府辦〔20**〕13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3月28日

  江門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門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健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協調機制,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召集相關部門和代表參加,協調研究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重大問題。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

  第六條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審核等相關的公共服務事權。

  第七條 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草擬全市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確定專戶管理銀行等政策,統計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等數據,建設、管理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信息化平臺。

  縣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機構)在權限范圍內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決議,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等工作的組織實施。物業服務企業應協助業主落實具體的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九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交存標準為:

  (一)沒有設電梯的商品住宅(含別墅)、非住宅,業主按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的標準交存;

  (二)內設電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車位、車庫業主按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的標準交存),業主按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交存;

  在本實施細則實施之前,已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超出標準部分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滾存使用。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情況,遵循方便、簡化、公平、合理的原則,適當調整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第十一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管。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采取招投標方式,綜合考慮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確定一定數量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可根據銀行工作績效、業主反響等,對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動態調整。

  經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根據規定,在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專戶管理銀行中選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決定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可以幢為單位建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三條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管理銀行,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開發建設單位銷售商品住宅、非住宅時,應在售房處的顯著位置公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政策規定。商品住宅、非住宅售出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與買受人約定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約定的內容包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金額和時間,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房屋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持以下材料到管理機構申請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申請表;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明細表;

  3.房地產測繪部門的測繪成果報告書。

  (三)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對和開戶,向開發建設單位發出已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通知;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管理機構應當通知開發建設單位修正后開戶。

  (四)買受人應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領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

  (五)買受人在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時,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提交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購房人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給購房人使用。

  第十四條 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預交存。

  車位、車庫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后,交付使用前,按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交存手續。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出售已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時,應當向購房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結余情況和出具有效證明。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向購房人收回分戶賬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載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交存或續交等事項。房屋所有權轉移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自動過戶。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抵押權登記等手續時,應查驗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

  第十八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作出續交方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機構備案,備案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業主大會表決結果;

  (二)經表決公示生效的續交方案。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或成立業主大會未決定續交方案的,業主按照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續交。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