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做好防城港市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工作的通知(2016)

7371

  防住保房發〔20**〕7號

  關于做好防城港市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為做好防城港市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工作,維護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現就規范防城港市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定義

  物業管理區域,是指只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相對獨立的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統一管理的區域。

  二、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行政主管部門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工作。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由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共同劃定。

  三、劃分要求

  (一)新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前期物業招投標手續前或申請批準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二)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商住樓項目以及其他非新建物業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拆分或合并的,由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社區居委會)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四、劃分原則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綜合考慮建筑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

  建設項目已經按照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獨立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和不影響使用功能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影響消防通道、避難場所、燃氣使用安全、樓宇通道、電梯使用以及共用設施設備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調整后的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標準(10平方米以上)的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其產權屬所在區域全體業主所有。

  具體劃分原則如下:

  (一)新建項目

  1.分期開發建設的建設項目,其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相關場地有共用性質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該住宅小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同一建設項目的商場物業、辦公物業、工業物業、醫院和學校等特種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等其他非住宅物業,其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設備具有獨立使用功能,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3.有市政道路、山川河流區分的獨立院落或有圍墻圍合的封閉小區,相互間沒有共用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設備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非新建項目

  1.為便于管理,物業管理區域需拆分或合并的,需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以下簡稱“雙過半業主”)同意后方可申請劃分;

  2.對零散建設、規模較小的相鄰物業項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要積極創造條件,推動物業管理區域的整合工作,實現物業管理資源共享和規模效益。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1)有市政道路、山川河流等自然邊界圍合;

  (2)處于同一街道(自然街坊)或位置靠近;

  (3)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

  (4)宜于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便于管理;

  (5)根據城市詳細規劃確定整合為一個居住區或組團。

  五、辦理程序

  (一)提交申請材料

  1.新建項目,由建設單位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表(附件1);

  (2)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原件及復印件1份);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4)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

  (5)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原件及復印件1份);

  (6)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示意圖(在規劃總平圖上用紅線標注)。

  以上第(2)-(5)項要件需核對原件后留存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第(6)項留存原件。

  2.非新建項目,由相關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表(附件1);

  (2)原物業管理區域“雙過半業主”決定的書面證明材料;

  (3)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示意圖。

  以上要件需留存原件。

  3.原已通過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的新建物業項目,如建設過程中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原有規劃方案,原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二)受理及審查

  1.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2.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進行實地查驗,共同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3.經審查符合劃分條件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向申請人出具《防城港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附件2),同時抄發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

  (三)公告

  1.新建項目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在銷售場所公告《防城港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同時應當以圖文形式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作為銷售合同的附件向買受人明示,附件的內容包括:

  (1)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2)地上地下物業共用部分名稱、位置和面積;

  (3)公共場所、公共綠化的面積和位置;

  (4)公共車位數量和位置;

  (5)地下室、底層架空層面積及其權屬;

  (6)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7)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其權屬;

  (8)其他需要明示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2.非新建項目

  (1)參照新建項目明示內容進行公告;

  (2)拆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在每個拆分出來的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告;

  (3)合并物業管理區域的,在新合并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4)公告期不少于7日。

  公告期滿后,原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能終止。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負責指導小區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和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原物業服務企業在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繼續開展物業服務,待新業主委員會成立后,依法簽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檔案管理

  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工作檔案,并將《防城港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抄送市住房局、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六、其他事項

  (一)新建項目未取得《防城港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防城港市物業管理項目招投標手續,或不予受理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申請。

  (二)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或者不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物業管理區域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防城港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表及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構成及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2.防城港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1月28日

篇2:天津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2003年)

  津房物〔20**〕321號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劃分物業管理區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管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推動、協調、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

  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市區級規劃道路穿越。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原有住宅建筑規模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按照市、區級道路或者河、湖等自然邊界圍合的區域,可以將幾個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在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時認定。

  原有物業項目規模較小的,有關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整合,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推動、協調工作。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會,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的實施意見(2004)

  各區建設局:

  根據閩政(20**)15號文“福建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和首次業主大會投票權確定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市廈委(20**)019號文的要求,針對我市物業管理的特點和社區建設發展綱要的要求,充分發揮區建設局、街道辦事處在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中的主導作用,現將有關劃分辦法通知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遵循共同設施、設備資源共享,便于物業實施統一管理,有利于社區建設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環境的原則。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原則上應以物業建設的宗地紅線圖,立項或規劃批準的范圍確定。

  三、對另散建設的未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于同一街區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宜于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范圍,應考慮與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區屬地域的設立范圍一致;

  (五)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3萬平方米為宜;

  (六)其它區、街認為需考慮的因素。

  四、物業區域的劃分由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據需要與合理原則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指導召開業主大會。

  各區建設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使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更有利于百姓安居樂業。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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