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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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合理劃分居住物業管理區域,明確業主管理委員會的設立范圍,加快推行物業管理新體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各市、旗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區域是指由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配合下,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的并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統一物業管理的居住區。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由各市、旗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配合下,根據居住物業之間的基礎配套設施的相關情況和其他實際情況劃定。
第五條 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應以既便于組建業主管理委員會,對居住區實施統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環境為原則。
第六條 相對完整的居住區或組團應作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對于零散建設的居住物業劃分管理區域,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規模應為3~10萬平方米為宜,最低不能低于3萬平方米;
2、處于一街區的或位置靠近的物業應劃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3、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物業宜劃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4、宜于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應劃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5、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范圍,應考慮與一個或幾個居民委員會的設立范圍一致;
6、根據城市詳細規劃確定整合為一個居住區或組團的應劃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7、其他應考慮的因素。 [[
第八條 對劃分完畢的物業管理區域,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或委托有能力的單位繪制該物業管理區域的總平面圖及交通圖,并整理編寫基本情況表,編表內容主要包括:
(1)占地面積(公頃);
(2)住宅,總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3)公共建筑面積(萬平方米);
(4)道路面積(萬平方米);
(5)綠地總面積(萬平方米);
(6)配套管網(只填所具有的管線名稱);
(7)原建設開發單位名稱;
(8)產權單位或原產權單位;
(9)業主總數(按產權人計數);
(10)業主構成(分私產、和單位產);
(11)居住人口(萬人);
(12)現負責管理的單位名稱。
第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第八條所規定的資料。整理完成后,在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時,交業主管理委員會保存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使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留復印件一份,以便于行業管理。
第十條 整理編制基本情況表以及繪制物業管理區域總平面圖、交通圖所需費用,由接管該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 各市、旗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工作過程中,要以積極的態度取得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支持,并在廣泛征求業主或所涉及的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后進行。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在推行物業管理過程中若發生區域變化,需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變化后的物業管理區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據實進行圖表調整。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完畢后,各市、旗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匯同該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及街道辦事處發布公告,告知全體業主其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情況。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天津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2003年)

  津房物〔20**〕321號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劃分物業管理區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管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推動、協調、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

  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市區級規劃道路穿越。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原有住宅建筑規模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按照市、區級道路或者河、湖等自然邊界圍合的區域,可以將幾個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在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時認定。

  原有物業項目規模較小的,有關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整合,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推動、協調工作。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會,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的實施意見(2004)

  各區建設局:

  根據閩政(20**)15號文“福建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和首次業主大會投票權確定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市廈委(20**)019號文的要求,針對我市物業管理的特點和社區建設發展綱要的要求,充分發揮區建設局、街道辦事處在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中的主導作用,現將有關劃分辦法通知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遵循共同設施、設備資源共享,便于物業實施統一管理,有利于社區建設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環境的原則。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原則上應以物業建設的宗地紅線圖,立項或規劃批準的范圍確定。

  三、對另散建設的未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于同一街區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宜于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范圍,應考慮與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區屬地域的設立范圍一致;

  (五)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3萬平方米為宜;

  (六)其它區、街認為需考慮的因素。

  四、物業區域的劃分由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據需要與合理原則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指導召開業主大會。

  各區建設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使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更有利于百姓安居樂業。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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