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贛州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及管理使用辦法(2018)

7069

  贛市府辦字〔20**〕40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贛州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

  規劃建設及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贛州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及管理使用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贛州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及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41號)、《教育部等四部門關于實施第三期學前教育行動計劃的意見》(教基〔20**〕3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贛府發〔20**〕21號)、《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贛教基字〔20**〕33號)的精神,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及管理使用工作,積極應對全面“二孩”政策帶來的入園高峰,切實解決適齡幼兒“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域。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城區及重點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商品住宅小區開發、政府投融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戶區改造)建設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第四條 城鎮住宅小區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文件要求配套建設幼兒園,各地要結合城(鎮)區總體規劃,逐步完善城鎮幼兒園網點布局規劃。配套建設的幼兒園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其用地范圍內安排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幼兒園應當與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報建,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條 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規模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按每千人口36名學齡前兒童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配建標準參照《江西省幼兒園基本辦園條件標準》。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六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在各縣(市、區)政府,規劃、發改、國土、房管、城建、教育、財政、國資委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籌下合作聯動、齊心協力,共同做好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條 規劃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將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納入規劃,合理布局,明確需配建幼兒園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積、班級規模等要求,并依據控規出具規劃條件,作為規劃審批的依據。在規劃方案論證時應邀請教育部門參與評審。

  第八條 國土部門要依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 在經營性土地出讓前,將明確配建幼兒園的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報政府批準后公開出讓,土地成交后幼兒園配套建設的有關要求,含配套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要求、建設期限、交付方式、監管要求等內容,載入土地出讓合同,作為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依據,并由規劃、建設、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實施。政府投融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區(含棚戶區改造)等,應配套建設的幼兒園與住宅小區項目一并辦理供地手續,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門管理、使用。

  第九條 發改部門負責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立項審批。新建住宅用地為商住小區的,其配套幼兒園納入商住小區項目由發改部門備案;新建住宅用地為政府投融資建設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戶區改造)的,其配套幼兒園一并納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項目由發改部門立項審批。

  第十條 房管、城建等相關部門負責的政府投融資建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含棚戶區改造)的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應與小區開發建設同步進行,幼兒園建成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規范》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部門要加強幼兒園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監督;幼兒園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及時辦結。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要主動會同規劃部門嚴格審查幼兒園布局、位置和具體建設指標,確保有關技術指標和具體要求在審批規劃方案和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得到落實。要主動參與幼兒園的設計,確保設計符合相關規范要求。要參與建設部門組織的幼兒園竣工驗收,并積極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三條 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原則,開發建設單位是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的主體,負責配建幼兒園。在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將應交付給教育部門的幼兒園交付所轄區教育部門管理和使用,同時移交與幼兒園建設相關的前期手續、相關圖紙、招投標、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所有檔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單,由所轄區教育部門簽署接收意見。

  第十四條 嚴禁開發建設單位私自改變幼兒園建筑使用功能,不履行配套建設條約,對已經改變性質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按照規劃要求或土地出讓時的約定,縣(市、區)政府有序推進配套幼兒園的回收管理工作。

  1.本辦法出臺前已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以竣工驗收備案時間為準),本著積極穩妥原則,分類回收管理。

  (1)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明確配建并無償移交的小區配套幼兒園,一律按約定移交所轄區教育行政部門,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

  (2)土地性質屬于劃撥形式的,由政府投融資建設但已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區配套幼兒園,在租賃合同到期后收回,用于所轄區教育部門舉辦公辦幼兒園,產權仍歸屬原主管部門。

  (3)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配建的、已建成使用的商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分期分批轉辦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2.本辦法出臺后建成的小區配套幼兒園(以竣工驗收備案時間為準),一律辦成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1)政府投融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區配套幼兒園,用于所轄區教育部門舉辦公辦幼兒園,產權仍歸屬原主管部門。

  (2)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配建的商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一律按所轄區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要求,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規劃用地范圍內未按規定配建幼兒園,或應建未建、緩建、低標建設、未移交的,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責令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完成移交的配套幼兒園,所轄區教育部門應行使行業主管職能,及時研究制定幼兒園的辦園體制,并保證該住宅小區內的適齡幼兒優先入園。

  第十七條 縣(市、區)教育、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情況專項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

  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教基〔20**〕2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2月31日

  附件

  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41號)和《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64號),進一步規范我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國家和省的學前教育工作部署,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立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的長效機制,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強化學前教育規劃建設,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學前教育。

  (二)注重實效。通過舊城改造、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等方式,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解決好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城鄉結合部幼兒園數量不足的問題。

  (三)同步推進。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在城鎮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工程中按規劃配套建設幼兒園。

  (四)部門協作。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改、教育、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規劃和建設標準

  (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并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等因素,適當提高幼兒園建設規模。

  服務規模(萬人) 幼兒園設置班數 建筑面積(平方米) 用地面積(平方米)

  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

  0.6-0.9(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備注:超出1.35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

  (二)對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按照幼兒園服務半徑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城市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粵教基〔20**〕1號)的標準要求進行建設。

  (四)沒有達到配套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可采取單獨選址、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等形式配置幼兒園。

  四、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幼兒園建設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三)各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按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的責任和義務;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建幼兒園的用地、位

  置、建設規模等,并征求當地教育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四)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未經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擴建、出租、出售、轉讓、抵押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更改幼兒園建設用地的,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按照程序就近補還,補還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積。

  (五)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并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原則上應與第一期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報建。凡是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沒有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兒園建設不符合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省規范化幼兒園標準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六)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的幼兒園應與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不分期整體開發的項目,開發單位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前,應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兒園項目。開發單位應自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所在地人民政府。

  (七)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后,應歸口教育部門統一管理,統籌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八)對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納入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兒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五、保障機制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新建居住區和舊區改造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溝通協調,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辦證、管理、使用、收費等規定,理順管理機制、嚴格管理。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幼兒園規劃、建設、使用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的各項政策得到落實。同時,組織開展現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全面清查工作,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閑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責令改正;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沒有達到建設規?;虿蛔愕?,由當地教育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補建方案,提交縣(市、區)政府部門組織實施。

  (三)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程序時,應嚴格審查住宅小區配套規劃建設幼兒園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級以上市教育、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要跟進指導各縣(市、區)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五)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工作意見,制定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篇3:福州市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若干規定(1993年)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3.3.7

  實施日期:1993.3.7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規劃和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近郊區的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和規劃預留用地。

  第三條 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逐步實施。

  第四條 規劃設置中學、小學、幼兒園,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2萬人口區域內設30班規模的中學;

  (二)每0.9萬人口區域內設24班規模的小學;

  (三)每0.6萬人口區域內設12班規模的幼兒園。

  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面積,按國家規定的生均用地定額執行。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六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配套建設的中學、小學、幼兒園,其選址定點和設計方案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市教育等有關部門會審確定。

  第七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建設(開發)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投資配套建設幼兒園。

  幼兒園建設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幼兒園竣工驗收必須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產權移交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嚴格控制拆遷或占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校舍或場地。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校舍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優先就地、就近安置,并按原面積和用途歸還產權,互不計價;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學校場地的,應當就近按原面積補還。

  第九條 禁止將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預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因市政建設等確需臨時占用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規劃預留用地,必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禁止在批準臨時占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教育建設需要時,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自行拆除,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一條 不得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教工住宅。

  不得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擅自批準調整中學、小學、幼兒園規劃預留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調整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擅自占用、改變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國家規定投資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配套建設幼兒園的投資額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州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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