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學前教育公共資源配套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安徽省學前教育條例》、《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含公租房、安置房項目)配套幼兒園的建設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教育、國土、規劃、住建、財政、房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教育部門應根據城鄉規劃,會同市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學前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指導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規劃配套建設幼兒園,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六條 市規劃部門在核提住宅小區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時,應明確幼兒園的建設規模等技術指標。
市國土部門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在招拍掛公告中載明開發單位須按照規劃條件配套建設幼兒園與其他公共配套設施,建成后產權無償移交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要求,配套建設幼兒園。具體建設面積、建設位置由開發單位編制規劃設計方案,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確定。
規劃建設面積較小,或不具備配套建設幼兒園條件的住宅小區,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批準,可以采取單獨選址方式建設。單獨選址建設的,開發單位應按義務教育學校建設標準,向市財政繳納幼兒園配套建設資金,市財政部門按年度核撥給區政府,統籌用于幼兒園建設。對特殊功能小區、商業綜合體等確因項目建設需要,不能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經市政府一事一議,按市政府決議執行。
第八條 統一規劃、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施工進度達50%的,應完成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否則,市規劃、住建、房管等部門不予辦理后期建設相關手續。
第九條 住宅小區竣工后,市住建、規劃、國土、房管、消防等部門應當對配套幼兒園與住宅一并進行驗收。
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開發單位應將配套幼兒園產權無償移交至區政府,并同時移交配套幼兒園建設相關資料。
第十條 配套幼兒園由區政府統籌安排,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出租用于辦理各類高品質、有特色的民辦幼兒園,以及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出租配套幼兒園的,區政府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辦學機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實施。
區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派駐公辦教師、財政補貼等方式對配套幼兒園辦學予以支持。公辦幼兒園按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按政府指導價收費。幼兒園的設立審批管理由市教育部門監督指導,由區政府教育部門具體負責。
第十一條 出租配套幼兒園所得租金應全部用于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審批登記、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審、資格認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二條 配套幼兒園是公共教育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和用途,并嚴禁轉讓和抵押。
擅自改變配套幼兒園使用性質和用途的,由區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恢復幼兒園使用性質和用途。違反規定轉讓配套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市教育部門負責會同市規劃、住建、房管等部門,于20**年8月底前,根據本辦法制定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細則、配套幼兒園辦學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正在建設和已建成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按土地出讓合同或開發單位與市、區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協議約定,屬無償配建的,應無償移交區政府;沒有約定的,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和用途,不能轉讓。區政府應加強監督,保障配套幼兒園規范使用,或按建設成本予以收購,收購的幼兒園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指由社會力量出資舉辦、享受政府財政補貼、面向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執行政府指導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幼兒園。
第十六條 各縣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
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教基〔20**〕2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2月31日
附件
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41號)和《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64號),進一步規范我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國家和省的學前教育工作部署,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立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的長效機制,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強化學前教育規劃建設,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學前教育。
(二)注重實效。通過舊城改造、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等方式,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解決好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城鄉結合部幼兒園數量不足的問題。
(三)同步推進。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在城鎮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工程中按規劃配套建設幼兒園。
(四)部門協作。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改、教育、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規劃和建設標準
(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并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等因素,適當提高幼兒園建設規模。
服務規模(萬人) 幼兒園設置班數 建筑面積(平方米) 用地面積(平方米)
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
0.6-0.9(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備注:超出1.35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
(二)對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按照幼兒園服務半徑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城市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粵教基〔20**〕1號)的標準要求進行建設。
(四)沒有達到配套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可采取單獨選址、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等形式配置幼兒園。
四、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幼兒園建設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三)各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按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的責任和義務;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建幼兒園的用地、位
置、建設規模等,并征求當地教育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四)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未經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擴建、出租、出售、轉讓、抵押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更改幼兒園建設用地的,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按照程序就近補還,補還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積。
(五)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并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原則上應與第一期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報建。凡是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沒有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兒園建設不符合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省規范化幼兒園標準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六)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的幼兒園應與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不分期整體開發的項目,開發單位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前,應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兒園項目。開發單位應自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所在地人民政府。
(七)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后,應歸口教育部門統一管理,統籌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八)對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納入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兒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五、保障機制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新建居住區和舊區改造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溝通協調,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辦證、管理、使用、收費等規定,理順管理機制、嚴格管理。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幼兒園規劃、建設、使用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的各項政策得到落實。同時,組織開展現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全面清查工作,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閑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責令改正;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沒有達到建設規?;虿蛔愕?,由當地教育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補建方案,提交縣(市、區)政府部門組織實施。
(三)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程序時,應嚴格審查住宅小區配套規劃建設幼兒園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級以上市教育、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要跟進指導各縣(市、區)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五)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工作意見,制定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篇3:福州市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若干規定(1993年)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3.3.7
實施日期:1993.3.7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規劃和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近郊區的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和規劃預留用地。
第三條 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逐步實施。
第四條 規劃設置中學、小學、幼兒園,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2萬人口區域內設30班規模的中學;
(二)每0.9萬人口區域內設24班規模的小學;
(三)每0.6萬人口區域內設12班規模的幼兒園。
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面積,按國家規定的生均用地定額執行。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六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配套建設的中學、小學、幼兒園,其選址定點和設計方案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市教育等有關部門會審確定。
第七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建設(開發)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投資配套建設幼兒園。
幼兒園建設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幼兒園竣工驗收必須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產權移交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嚴格控制拆遷或占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校舍或場地。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校舍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優先就地、就近安置,并按原面積和用途歸還產權,互不計價;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學校場地的,應當就近按原面積補還。
第九條 禁止將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預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因市政建設等確需臨時占用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規劃預留用地,必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禁止在批準臨時占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教育建設需要時,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自行拆除,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一條 不得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教工住宅。
不得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擅自批準調整中學、小學、幼兒園規劃預留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調整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擅自占用、改變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國家規定投資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配套建設幼兒園的投資額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州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