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湖州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2016)

3569

  湖教辦〔20**〕282號

  關于印發《湖州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教育局、建設局、規劃局(分局)、國土局、發改委、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我市學前教育全面、健康、持續發展,市教育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共同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學前教育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1.湖州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2.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時須提交的相關材料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湖州市規劃局 湖州市國土資源局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財政局

  湖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20**年11月24日

  附件1

  湖州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浙教學前〔20**〕82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是指各地進行舊城改造、新區建設和撤村建居等建設的住宅小區所需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包括商品住宅小區開發和政府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設中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的幼兒園(以下簡稱配套幼兒園)。

  第三條發改、規劃、建設、教育、國土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保障配套幼兒園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教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以及城鎮發展、全面放開兩孩政策等因素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當地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

  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中須按5000人口配套建設1所9-12班的標準幼兒園;對非成片開發地塊的零星住宅建設或組團開發區域,要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的生源數量,先行規劃預留出學前教育用地;對個別未達到配套規模的住宅小區,要根據需要將幼兒園集中規劃在鄰近較大區域。

  第五條發改部門在項目審批時須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與建設標準;未按規劃條件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小區不予審批。

  規劃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要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設位置、面積等內容。

  政府組織供應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土地時,應明確配套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要求、建設期限、建成后的產權歸屬、管理使用單位、交付方式、監管要求等內容,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六條發改部門立項審批和規劃部門審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要據規劃條件和《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按照不低于《浙江省普通幼兒園建設標準》(DB33/1040–20**)等標準,審查配套幼兒園的位置、建設規模、規劃標準、建設要求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的規劃論證、規劃調整、方案審查及調整的會議,必須通知教育行政部門參加,具體建設方案須經教育部門確認。

  配套幼兒園應功能獨立,與住宅小區其它用地界線明確,并單獨提供安全暢通的出入口。

  配套幼兒園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建筑設計標準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建設,適當預留人員暢行和車輛停放的空間,確保幼兒和教職工的安全。

  第七條 建設部門須通知教育部門參與幼兒園園舍施工環節監督等工作。發改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須通知教育行政部門參與幼兒園園舍的驗收工作。

  第八條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須與住宅小區第一期同步規劃、立項、建設和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未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竣工規劃核實,應依法責令補建,并予以行政處罰。

  第九條 配套幼兒園建成后,開發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項目整體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將新建幼兒園無償移交轄區教育行政部門使用。同時做好幼兒園所有檔案資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單,由接收方簽署接收意見。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配套幼兒園的用地從住宅開發地塊中單列,土地用途按科教用地辦理配套幼兒園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同時,要根據建設部門核發《湖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用房確認書》將配套幼兒園直接初始登記給轄區教育行政部門明確的登記主體。登記發證后,由國土資源部門函告地稅部門。

  第十一條 配套幼兒園屬公共教育資源。20**年8月前住宅小區建成使用或規劃建設的幼兒園,必須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則辦園。20**年8月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轄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屬于國有資產的配套幼兒園,原則上不得收取租金。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改建、擴建或拆除,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改變用途。

  對因城市建設改造確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兒園的,應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依據學前教育設施布點專項規劃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教學工作。

  規劃配套幼兒園用地一經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按法定程序調整相關規劃,調整后的規劃用地面積不得少于原有面積,并經教育、城鄉規劃、國土等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當地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建設、規劃、國土等行政部門對轄區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情況進行聯合檢查,發現原有配套幼兒園閑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責令改正。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教育、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要聯合組織檢查其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情況,對未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的住宅小區,必須按相關規定通過補建、改建、新建等方式補足配齊學前教育設施。

  第十四條配套幼兒園招生應優先滿足本住宅小區內適齡幼兒入園需求。配套幼兒園收費標準由各地物價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教育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教育部門要加強對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使用的監督與指導,嚴格貫徹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正確的辦園方向,科學管理幼兒園。教育督導部門要切實加強督導評估,促使進一步規范辦園行為,全面提高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質量和辦園水平。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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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時須提交的相關材料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2.施工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附件)、規劃核實確認書和其他能夠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文件及證明;

  4.竣工驗收備案表、質量等級證書、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房屋已經竣工的文件;

  5.白蟻預防過程竣工驗收證明;

  6.經備案的房屋測繪報告;

  7.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8.地名使用證或門牌編號審批表、新舊門牌編號對照表;

  9.房屋竣工施工圖;

  10.分層或分丘平面圖;

  11.產權登記機構認為需要收取的其他必要材料。

篇2: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

  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粵教基〔20**〕2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2月31日

  附件

  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41號)和《關于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64號),進一步規范我省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國家和省的學前教育工作部署,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立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和使用的長效機制,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強化學前教育規劃建設,努力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適齡兒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學前教育。

  (二)注重實效。通過舊城改造、新建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等方式,規劃建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解決好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城鄉結合部幼兒園數量不足的問題。

  (三)同步推進。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在城鎮新建居住區和舊城改造工程中按規劃配套建設幼兒園。

  (四)部門協作。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發改、教育、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和職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立項、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規劃和建設標準

  (一)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區域內,預留一所6個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計)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幼兒園應有獨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體設置應達到以下標準(見下表),并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生育政策、區域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等因素,適當提高幼兒園建設規模。

  服務規模(萬人) 幼兒園設置班數 建筑面積(平方米) 用地面積(平方米)

  0.45-0.6(含0.6) 6班 1270 2000

  0.6-0.9(含0.9) 9班 1814 2430

  0.9-1.1(含1.1) 12班 2354 3240

  1.1-1.35(含1.35) 15班 2927 4050

  備注:超出1.35萬人的住宅小區應分設2所以上的幼兒園。

  (二)對住宅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根據規劃標準和區域居住人口測算生源數量,按照幼兒園服務半徑要求,結合實際另行規劃預留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用地。

  (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要按照《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87)和《關于印發〈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城市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粵教基〔20**〕1號)的標準要求進行建設。

  (四)沒有達到配套標準要求的住宅小區,可采取單獨選址、改建、擴建或擴大區域內其他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規模等形式配置幼兒園。

  四、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財政等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學前教育發展實際,編制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幼兒園建設布局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證幼兒園的規模、數量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

  (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列明,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應履行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給當地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三)各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學前教育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地塊,按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的責任和義務;在審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建筑設計方案時,應根據規劃條件和有關標準,審查配建幼兒園的用地、位

  置、建設規模等,并征求當地教育部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四)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屬于公共教育資源,未經各縣(市、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擴建、出租、出售、轉讓、抵押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更改幼兒園建設用地的,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按照程序就近補還,補還建設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積。

  (五)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由居住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并保證配套幼兒園建設與所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設單位分期建設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住宅小區時,配套的幼兒園原則上應與第一期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報建。凡是沒有按照規定配建幼兒園設施或沒有隨所在居住區當期住宅項目同步建成的,或幼兒園建設不符合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和省規范化幼兒園標準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證明。

  (六)分期開發的項目,配建的幼兒園應與開發項目首期同步驗收;不分期整體開發的項目,開發單位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前,應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兒園項目。開發單位應自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所在地人民政府。

  (七)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后,應歸口教育部門統一管理,統籌用于舉辦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八)對小區開發總量不達4500人(每戶按3.2人計)的零星開發的商品房項目、保障性住宅項目和舊城區改造項目,納入幼兒園建設布局總體規劃,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幼兒園用地和建設問題。

  五、保障機制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和加強新建居住區和舊區改造中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加強溝通協調,落實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移交、辦證、管理、使用、收費等規定,理順管理機制、嚴格管理。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幼兒園規劃、建設、使用的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確保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的各項政策得到落實。同時,組織開展現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全面清查工作,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閑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責令改正;原有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沒有達到建設規?;虿蛔愕?,由當地教育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編制補建方案,提交縣(市、區)政府部門組織實施。

  (三)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土地出讓、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程序時,應嚴格審查住宅小區配套規劃建設幼兒園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和處理。

  (四)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級以上市教育、發展改革、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等主管部門要跟進指導各縣(市、區)行政部門做好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五)各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工作意見,制定城市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篇3:福州市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若干規定(1993年)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3.3.7

  實施日期:1993.3.7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合理規劃和保護城市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近郊區的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和規劃預留用地。

  第三條 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逐步實施。

  第四條 規劃設置中學、小學、幼兒園,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2萬人口區域內設30班規模的中學;

  (二)每0.9萬人口區域內設24班規模的小學;

  (三)每0.6萬人口區域內設12班規模的幼兒園。

  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面積,按國家規定的生均用地定額執行。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六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配套建設的中學、小學、幼兒園,其選址定點和設計方案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市教育等有關部門會審確定。

  第七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建設(開發)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標準投資配套建設幼兒園。

  幼兒園建設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幼兒園竣工驗收必須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產權移交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嚴格控制拆遷或占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校舍或場地。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校舍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優先就地、就近安置,并按原面積和用途歸還產權,互不計價;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學校場地的,應當就近按原面積補還。

  第九條 禁止將中學、小學、幼兒園的規劃預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必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因市政建設等確需臨時占用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規劃預留用地,必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禁止在批準臨時占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教育建設需要時,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自行拆除,不予安置和補償。

  第十一條 不得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教工住宅。

  不得在中學、小學、幼兒園的現有用地內興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建設的,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擅自批準調整中學、小學、幼兒園規劃預留用地的,批準文件無效,調整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擅自占用、改變中學、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按國家規定投資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由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配套建設幼兒園的投資額的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州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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