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結建民防工程建設管理作業指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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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建民防工程建設管理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結建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結合修建戰時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簡稱,用以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

  2.主管崗位 項目經理:督促檢查主辦崗位的作業,做好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爭取免建或減免。

  主辦崗位 土建工程師:具體經辦本項作業。

  3.作業依據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年4月1日起施行。

  4.作業描述

  4.1 上海地區民防工程配建規模的規定

  4.1.1 新建10層以上,或9層以下基礎埋深大于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應利用地下空間建設“滿堂紅”防空地下室。

  4.1.2 新建9層以下,基礎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項目,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2 所有權和使用原則

  自建民防工程可以按照房地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取得所有權??梢圆扇《喾N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能影響民防工程的防護效能。

  4.3 免建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修建結建民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權限,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提出申請:

  4.3.1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間凈高達不到規定的標準的;

  4.3.2按照規定應當修建結建民防工程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底層的局部,且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的;

  4.3.3在建設用地范圍內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巖埋置深度較淺,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4.3.4建設用地周圍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線密集,結建民防工程無法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4.3.5經認定不宜修建結建民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繳納民防工程建設費。民用建筑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60元。由民防部門負責移地待建。

  4.4 民防工程建設費減免申請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規定可以減免民防工程建設費:

  4.4.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住房等,予以減半收??;

  4.4.2新建的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予以減半收??;

  4.4.3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危舊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4.4.4因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損壞后按原建筑面積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4.5市政府批準減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4.5 結建民防工程建設費收取或減免審核流程

  4.5.1建設單位到市民防行政審批受理總窗口辦理工程項目建設方案階段的報審手續,并填寫《民防工程建設(方案階段)意見單》,及提供相關批文和圖紙資料等。

  4.5.2民防部門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審核,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設(方案階段)意見單》,同意建設單位繳納民防工程建設費。建設單位到總窗口領取《民防工程建設(方案階段)意見單》。

  4.5.3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到市民防行政審批受理總窗口辦理相關手續,并填寫《民防工程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核定單》,并提供有關批文和圖紙。對區縣審批屬于減免范圍內項目應填寫《民防工程建設費減免表》,經區縣民防辦初審后報市民防辦總窗口。

  4.5.4民防部門在收齊資料后,對繳費項目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手續,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階段)核定單》,并由總窗口通知建設單位到財務部門辦理繳費手續。涉及減免項目的審查,應另加8個工作日,并由總窗口通知建設單位領取《民防工程建設費減免表》。

  4.6 結建民防工程建設管理

  4.6.1結建民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并滿足民防工程平時使用對環境、安全、設施運行等方面的要求,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送市民防辦審查。

  4.6.2 結建民防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接受對民防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4.6.3單獨修建的結建民防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向市民防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4.6.4 結建民防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權限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4.7 結建民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流程

  4.7.1 建設單位(或建設管理部門)填寫《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圖審查申報表》。

  4.7.2 建設單位(或建設管理部門)到民防行政受理總窗口辦理施工圖審查登記手續,應提供市或區(縣)民防辦出具的《民防工程建設(初步設計階段)審核意見單》或批文復印件,以及有關審圖資料。(對復審的項目還應當提供初審的文號)。

  4.7.3 總窗口對審圖資料進行初審,符合辦理條件的于以受理,并轉交市民防審圖組,對不符合辦理審圖條件的項目中止辦理,直到建設項目達到受理條件。

  4.7.4 市民防審圖組在15個工作日內,在《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圖審查表》上出具審圖意見。

  4.7.5 審查通過的,建設單位到總窗口領取,未通過的按審查意見修改后申請復審。

  4.8 民防工程拆除

  民防工程包括等級民防工程和非等級民防工程。等級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要求修建,并達到國家規定防護標準的民防工程。確因舊城改造和開發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拆除。

  4.8.1 拆除等級民防工程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等級民防工程的,應當向市民防辦提出申請,由市民防辦按照規定審批或者報國家民防管理部門審批。

  4.8.2拆除上述規模以外民防工程的,應當向區、縣民防辦提出申請,由區、縣民防辦按照規定審批,并報市民防辦備案。

  4.8.3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國家投資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負責補建:

  4.8.3.1拆除等級民防工程,應當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積和等級要求補建;

  4.8.3.2拆除鋼筋混凝土結構的非等級民防工程,應當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級民防工程的要求補建,補建的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的三分之二;

  4.8.3.3拆除磚結構或者其他的非等級民防工程,應當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級民防工程的要求補建,補建的面積

不得少于原面積的三分之一。

  4.8.4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國家投資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應經市或者區、縣民防辦認定,無法補建的,拆除單位要向市或者區、縣民防辦繳納民防工程拆除補償費。

  4.9 拆除結建民防工程申報流程

  4.9.1申請人將《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報受理總窗口。

  4.9.2 不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門在《拆除審批表》上簽署“不同意”意見并退還申請人。

  4.9.3 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門在《拆除審批表》上簽署補建或補償意見:補建的核定補建建筑面積,補償的核定補償費的數額,并通知申請人到市民防辦繳納。

  4.9.4 申請人到受理總窗口領取處理意見。

  4.10 民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4.10.1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或區(縣)民防辦公室批準建設(含擴建、改建)的各類單建式和附建式的民防建設工程及同一層面的非人防區建設工程的竣工備案程序如下:

  4.10.2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向批準建設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4.10.2.1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

  4.10.2.2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一式兩份);

  4.10.2.3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10.2.4 民防工程立項批復;

  4.10.2.5 民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4.10.2.6 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合格證明書);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監理單位提供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合格證明書);

  4.10.2.7 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4.10.2.8 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10.2.9 工程款支付證明;

  4.10.2.10上海市民防建設工程檔案審核意見書。

  4.10.3審核和簽發:

  4.10.3.1 審核市民防質監站簽發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4.10.3.2 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4.10.3.3 簽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4.10.4 民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受理時限為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篇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2013修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20**)

  關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的決定

 ?。?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1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新建10層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護級別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刪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二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新建9層以下、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至5%修建防護級別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按照2%修建?!北緵Q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20**年修正本)(20**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的決定修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戰時防空與平時利用相結合,地上建設與地下開發相結合,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消防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民防空需要,組織本級人民防空、規劃、建設等部門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向社會公布,但涉密工程除外。

  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時,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將學校、醫院、車站等人口密集區域列為防護重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為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兼顧人民防空的功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功能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等涉密工程,公用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設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用于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的專用工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建設,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并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合資、合作、股份制、獨資等多種形式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依法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時由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統一安排使用。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不得損壞防護設備和擅自改變防護工程結構,使其保持良好的防護效能。

  第十一條 在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教育園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ㄒ唬┬陆?0層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防護級別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ǘ┬陆?層以下、地面總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至5%修建防護級別為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修建;其他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按照2%修建。

  除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外,其他鄉(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情況,逐步規劃和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將項目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準文件、地質勘察報告和工程設計文件提交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項目所在地為市轄區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建設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ㄔO位置;

 ?。ǘ┙ㄔO規模;

 ?。ㄈ饡r用途;

 ?。ㄋ模┓雷o類別;

 ?。ㄎ澹┓雷o等級;

 ?。┓阑燃?;

 ?。ㄆ撸┢渌麘斴d明的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資料進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持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

  第十三條 新建除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其他進行地下空間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請,建設項目所在地為市轄區的,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立項批準文件、地質勘察報告和工程設計文件:

 ?。ㄒ唬┙ㄔ诹魃?、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ǘ┮蚪ㄔO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ㄈ┌凑找幎ㄖ笜藨ǚ揽盏叵率业拿娣e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建設單位可以不修建,但應當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一次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統一就近易地建設,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和易地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和管理;易地建設費的收繳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財政、審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易地建設費收繳、使用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六條 對下列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項目,應當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ㄒ唬┫硎車覂灮菡呓ㄔO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住房,減半收??;

 ?。ǘ┬陆ㄓ變簣@、學校教學樓、養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減半收??;

 ?。ㄈ┡R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ㄋ模┮蛟馐芩疄?、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建筑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和國家另有規定的減免項目外,各級政府、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

  第十七條 申請減免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對經批準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未提供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批準文件和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憑證的,規劃(建設)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公安消防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

  第十九條 除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等涉密工程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和防護設備的采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出具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設備,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安裝。

  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項驗收。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將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相關建設項目檔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對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法修建的,應當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足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斠婪ㄐ藿ǚ揽盏叵率业慕ㄔO單位,批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

 ?。ǘΣ环蠝p免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批準減免易地建設費的;

 ?。ㄈ┏龂乙幎ǖ臏p免項目外,批準少建或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

 ?。ㄋ模D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

 ?。ㄎ澹┥米园l給建設單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

 ?。ㄔO單位提出的申請,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查批準書,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或者作出不批準的決定沒有書面說明理由的;

 ?。ㄆ撸┢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2019)

《濟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務會第24次會議討論通過,現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綜合防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疏散干道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四條 濟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各區人防辦在市人防辦的業務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人防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人防工程建設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防辦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人防工程建設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人防工程專業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市人防辦提出修改意見,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建設單位對已列入城市規劃的人防工程出入口、防空警報、通信、指揮系統等人防附屬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預留地面建設或在建(構)筑物上設置的位置。
第八條 新建住宅、賓館、商店、學校教學樓、文化體育活動場館、車站和碼頭候車室、機場侯機樓以及辦公、科研、醫療用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標準:
(一)新建10層以上(含10層)或基礎開挖深度超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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