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企業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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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5天;領班、組長、主管應于辭職前至少30天;部門經理應于辭職前至少45天,向公司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表現良好的員工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行政人事經理應在員工遞交辭職書一周內找其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真實原因,并探討改善其工作方法、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依據審批權限簽署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行政人事部核算工資,在公司統一出帳日(5號—8號)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部門經理必須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行政人事部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社會關系,出具離職證明。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代理交接必須要有本人出具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 離職審批權限:

  1、員工,領班、組長建議,廠部生產部經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復核;

  2、領班、組長,廠部生產部經理助理建議,廠部生產部經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核;

  3、生產助理,廠部生產www.zonexcapitaltr.com部經理建議,廠部廠長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核;

  4、廠部生產部經理,廠部廠長建議,行政人事部經理初核,總經理審核;

  5、廠部(工程部、采購部、品管部、倉庫)員工,由單位主管建議,廠部廠長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核;

  6、廠部(工程部、采購部、品管部、倉庫)主管,由廠長建議,行政人事部經理初核,總經理審核;

  7、辦公室職能部門(行政人事部、財務部、業務部、研發部)員工,由部門經理初核,行政人事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核;

  8、辦公室職能部門(行政人事部、財務部、業務部、研發部)經理,由行政人事部經理初核,總經理審核。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6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原來的規章、制度、規定、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抵觸的繼續遵照執行。

篇2: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 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www.zonexcapitaltr.com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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