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學院關于加強貨幣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學院本部財務,學院內部各單位(如校產、后勤集團等)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學院有關內部會計控制的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現金內部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學院院長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六條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單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單位票據、銀行結算憑證與財務專用章、名章不能由一個人管理。
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并定期進行崗位輪換。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保守單位秘密,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八條對貨幣資金業務實行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不得經辦現金業務,經辦人應明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九條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十條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具體程序如下:
?。ㄒ唬┲Ц渡暾?。學院有關部門和個人用款時,要提前向審批人提交支付申請,填寫《借款單》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ǘ┲Ц秾徟?。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ㄈ┲Ц稄秃?。復核人應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ㄋ模┺k理支付。出納人員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并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第十一條對于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禁止對重大的貨幣資金支付實行“一支筆”決策審批的做法。任何個人都無權決定劃轉巨額貨幣資金,嚴格防范貨幣資金的貪污、侵占、挪用等非法行為。
第十二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三章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條加強對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單位在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限額內支付現金,不能任意超過庫存限額,超過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四條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現金結算范圍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結算范圍的款項支付一律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學院有關部門和人員辦理業務需要現金超過1000元的,必須提前通知財務處,經批準后方可支取使用。
第十五條現金收入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
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第十六條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要寫明用途,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不準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用不符合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頂庫”;不準用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儲。
第十七條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帳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等結算。
第十八條單位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不得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不得在同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
學院財務部門要定期檢查、清理銀行帳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銀行存款帳戶只供本單位使用,不準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和控制要加強。
第十九條嚴格遵守結算紀律和結算制度: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如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帳戶。
第二十條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帳戶,每月至少核對一
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余銀行余額對帳單調節相符。取在銀行帳戶核對過程中發現的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賬面余額余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四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必須經財務處長或主管會計的批準或同意、專人負責,同時對票據的背書轉讓、注銷(作廢)等環節的控制,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二十三條有關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財務處長或起授權的主管會計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專人保管。嚴禁一個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確保各種有價證券的安全完整,取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責任。
第五章安全防范
第二十五條加強與貨幣資金業務有關的人員安全防范知識的學習,熟悉安全防范的要求和規定,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第二十六條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必須存放在保險柜內,保險柜鑰匙必須由專人(現金出納人員)使用和保管,應隨身攜帶,不得隨意亂放,也不得在下班后放在辦公桌內。保險柜密碼應專人使用,嚴格保密,平時不用保險柜時號碼要撥亂。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在當日送存銀行,嚴禁存放在保險柜中或私自帶回家;如果來不及送存銀行的,出納人員要及時報告財務處長,視數額大小酌情處理。
第二十七條下班時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門窗是否關好、保險柜是否鎖好、報警器是否正常。非上班時間出入財務辦公室,一定要與學院門衛取得聯系。
第二十八條從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取現金必須2人以上,存取大額現金(一般超過1萬元以上)必須提前與學院辦公室和保衛處取得聯系,派專人和專車前往,無關人員嚴禁搭車。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檢查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對現金出納崗位是否進行不定期的突擊檢查。
第三十一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那邊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P集團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規定
P集團公司貨幣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實行全面預算體制,依據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各所屬企業。
第二條本規定是在全面預算體制下,月份資金計劃基礎上,對本公司經濟業務的所有貨幣資金的收支進行管理、控制和監督。貨幣資金包括銀行存款、現金以及其它貨幣資金(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在途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等)。
第三條財務本部和各所屬企業財務部負責本規定的具體貫徹實施,并設專職稽核員負責經濟業務的收支計劃和審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總公司資金計劃控制
第四條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對總公司資金運作進行"全面計劃、整體協調、統籌安排、宏觀控制"。
第五條各所屬企業必須于每年12月底前將各自下年度用款計劃上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本部于每年底根據總公司下年發展計劃及資金情況進行統籌安排,并制訂總體資金年度安排計劃及季度、月份資金計劃,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下達。
第六條各所屬企業財務部門負責各自單位的年、季、月資金計劃安排和落實,并在實際工作中控制、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總公司各部門、各所屬企業借領計劃內大額款項,采取"提前通知,積極籌措"的辦法。
(一)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必須提前5天通知財務部。
(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必須提前10天通知財務部。
(三)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開信用證須提前3天,改證須提前之大通知財務部,信用證原則上允許改兩次。
(四)辦理匯票須提前兩天通知財務部。
第八條計劃外借領大額款項,業務部門或專業公司須辦理調整計劃手續,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交財務部,財務部根據資金情況進行安排、籌集,提前通知期暫定10天。
第九條各部門不按規定的提前期通知財務部,而影響用款,申辦部門自負其責,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十條現金的收入、支出范圍:
(一)現金收入包括:公司經濟業務范圍內的一切現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項的退回現金等。
(二)支出范圍: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勞務費,勞保。福利費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3.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4.發給職工的各種獎金。
5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收款對方元銀行帳號不能辦理轉帳結算或對方當地有特殊情況等,必須使用現金結算的。
6.中華人民銀行確定的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條以各部編報的、經財務部平衡、公司總經理批準的月度貨幣收支計劃為依據,由財務部進行日常經濟業務的現金收支管理,對超計劃支出,又元批準計劃調整追補支出的,財務部拒絕支付。
第十二條現金收支業務的管理
(一)現金收入的管理
1.無論是否簽合同、協議,公司的所有現金收入,經辦部門必須連同收款說明書、發票或收據副本等,于收進日(最晚于次日)如數交付財務部,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更不準留存于經辦部門內。
2業務人員辦理業務預借的現金,其未支用部分應連同有關業務憑證(發票或收據支出憑單)送交財務部沖銷預借款,不得余款不報,留作他用。
(二)現金支出的管理
1.預算內零星采購,由經辦部門開具經費支出報審表(代借款單),寫明用途、金額,總公司部門總經理或各專業公司總經理簽字后交財務本部總經理或專業公司財務經理簽批后辦理,稽核員按預算審核。
2.預算內經常性費用支出(辦公費、小額招待費、市內交通費等),無預借款直接報帳的,由指定經辦部門開具費用支出憑單,寫明用途,經總公司部門總經理和專業公司總經理簽字,連同發票或收據交財務部稽核員審核后,交財務部經理簽字辦理。
3.預算外或超預算支出,由經辦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全面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4,業務部門借領現金(不包括差旅費借款),必須在15天內報帳,對逾期末報的通知該部門報帳或追回現金,必要時停辦該部門現金借領業務。試工人員不許借款,由該部門經理代借。
5業務人員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費時,不得付給現金,可開出支票轉入其個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
第四章 銀行收支結算管理
第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銀行規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匯兌、支票、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在國際貿易業務和對外經濟合作業務中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
第十四條銀行結算資金管理
(一)銀行結算收入的管理。
1通過銀行轉來的非支票結算方式的營業收入憑證,財務部轉交業務經辦部門,由經辦部門填寫收款說明書,并附有關憑證,交財務部稽核員審核后,由主管會計辦理有關手續,并進行會計處理。
2.由銀行轉來的與其他單位及本公司所屬企業的往來款的單據,收到后交經辦部門,經辦部門填寫收款說明書,附帶結算憑證,交財務部稽核員審核,交主管會計處理。
3.業務部門收到外單位開具的支票,連同有關憑證、收款說明書,送交財務部,由稽核員審核,交銀行出納員于當日送交銀行并作會計處理。
4.信用證結算按我公司(迸出口業務財務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銀行結算支出的管理
1.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由業務部門申辦的對外投資、對內貿易等需要銀行辦理匯票、電匯、銀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時,由經辦業務部門填寫經費支出報審表,交財務部稽核員按計劃項目審核用
途后,交財務部經理簽字。需簽報本公司領導的,由財務部簽署意見后簽報。
2日常采購物資或支出費用領用支票按預算報財務部審批。
3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簽發,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用途、簽發日期和規定限額,在銀行規定開空白支票范圍內才可以開出。
4.專設領用空白支票登記簿,由領用人簽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轉帳支票要及時交回財務部。財務部根據空白支票登記簿,對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進行查詢。
5.一個部門已領用三張支票,不按規定時間報帳,財務部書面通知該部門啟行查詢,一周內仍無反饋,財務部門停止對該部門簽發新的支票。
第五章 報帳銷帳
第十五條各部門預借的支票,結算款項業務處理完畢,應及時執有關憑證(發票或收據、支出憑單等)在一周內到財務部報帳銷帳。
第十六條為貫徹經濟責任制,報帳采取上級審簽辦法,即:總公司業務人員報帳,屬預算內支出,由部門總經理審簽,報財務本部按權限審批;屬預算外支出,均須報總公司主管財務的領導審批。部門總經理報帳由總公司分管領導審簽,總公司副總經理報帳由總公司總經理審簽。
第十七條應付現金的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報帳,原則上以支票轉入報帳人信用卡內。
第六章 附 敗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