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貨幣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所屬分公司。
第四條 公司負責人要在本公司有效實施本辦法,并對保證貨幣資金安全。
第五條 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作為公司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根據公司整體規劃合理調度資金、指導和監督所屬公司的資金管理。
第六條 公司財會人員崗位職責分工應明確,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貨幣資金業務不得由一人辦理全過程。
第七條 公司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應當配合合格的人員,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九條 公司財務部應建立貨幣資金管理的責任分工。
貨幣資金管理應實行錢帳分離、錢票分離、票章分管的內部牽制制度,按其管理環節及責任人可分為出納、銀行對帳、審核、資金核算主管、財務負責人。
出納 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及保管現金、支票及支票密碼、有價證券、經批準代保管的財產等。
銀行對帳 負責單位銀行存款日記帳的核對工作,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及時查找未達帳原因。編制人要在銀行余額調節表上簽名或蓋章。
審核 負責保管各種發票;簽發支票的印鑒;對各項借款、報銷嚴格執行《經費批準權限的規定》。
資金核算主管 負責每月(不定日期)對庫存現金進行一次抽查,發現長、短款應查明原因,并向財務負責人報告。負責審查銀行存款調節表的編制方法是否正確、計算是否準確、有無長期(不應超過一個月)未達帳款。審核通過的銀行余額調節表資金核算主管需在調節表上簽名或蓋章。
財務負責人 負責不定期的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的核對等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貨幣資金管理辦法落實到位,保證公司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
第九條 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權限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類審批權限一覽表》進行,內容見附件。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十條 審核人員應對支出的相關票據、單證、附件是否齊備,批準范圍和權限是否正確,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進行審核,經復合確認無誤后,交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及時入帳。有關財會人員應對各自承辦的業務負責。
第十一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三條 公司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第十四條 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帳外設帳,嚴禁收款不入帳。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第十六條 公司原則上除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外,不得對外單位提供擔保業務。公司辦理資金借貸和擔保手續的審批權限按照《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類資金審批權限一覽表》進行,內容見附件。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應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對“空www.zonexcapitaltr.com白支票”的使用要嚴加限制。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加強銀行預算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單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九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監督檢查全公司的貨幣資金業務,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漏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核批準之日起施行。
篇2:實業集團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實業集團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和《加強貨幣資金會計控制的若干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分(子)公司、部門。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四條 實行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設置要求不相容,能夠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二)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全過程:資金預算、支付申請、支付審批、支付復核、辦理支付。
第五條 實行財務總監審核制。一切開支,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貨幣資金開支,必須經財務總監審核其真實性、合理性與合法性。
第六條 實行分管財務副總裁(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制。經財務總監審核后的開支,方可提交分管財務副總裁(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未經授權的部門和人員一律不得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第三章 庫存現金的管理
第八條 現金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出納員在每天下班前須清點庫存現金;不得挪用現金和以白條抵庫(不含當天"抽條"報銷的);財務部經理或主辦會計必須定期(每周一次)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以確保賬款相符。
第九條 出納人員到銀行提取大額現金時,須同時有另一人陪同前往辦理。
第十條 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項不得支付現金。
第十一條 支付現金必須有財務部經理簽字,若財務部經理在一定時間內離崗(或短暫離崗的),則由財務部經理書面委托的受托人審核簽字。
第十二條 現金支付范圍:發放職工工資、各種津貼及獎金;出差人員差旅費;經批準購買辦公用品等的支出;特殊用項;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等。
第十三條 職工借款:
(一) 借支差旅費,由出差人員填寫借款申請單,寫明出差時間、地點、申請借款金額按["往返車費+(住宿費+生活補助)×出差天數"]計算,按借款審批程序審批,經財務部經理核準簽字后方可辦理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必須在7內報銷清賬,超過7天未報銷者由財務部從其當月工資中扣回,差旅費報銷時再按正常報銷程序辦理。
(二) 其他借款,原則上不予辦理,特殊情況確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并由部門審核簽字人負責此款的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或出現損失,全部責任由簽字人負責;財務人員應建立備查薄,在借款人尚未償還第一筆借款時不能辦理第二筆借款(即前賬不清,后賬不借);不按照借款時確定的還款時間歸還的,由財務人員從負責審核簽字的部門負責人的工資中逐月扣回。
第十四條 一切現金往來,必須辦理有關書面手續;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賬套現和大額度(1萬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
第四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賬戶必須按規定開設和使用,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的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第十六條 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地華公司各職能部門一律不許開設銀行賬號,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 銀行賬戶預留印鑒管理:具體規定詳見蘇地字[20**]7號文《貨幣資金控制制度》第五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支票的收、付及報銷規定:
(一) 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支票的規定:詳見蘇地財字(20**)第003號文《票據與資金管理規定》第二章"細則"的相關內容。
(二) 出納簽發銀行支票時,應先在"銀行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登記以下內容:領用部門、銀行支票號碼(按號碼順序填列)、金額、收款人,同時要求業務人員在"支票存根聯"和"銀行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簽收(即雙簽),核對無誤后方可將填寫完整(特殊情況另行處理)的支票交經辦的業務員(或核準的其他領用人);各公司財務總監應定期檢查"銀行支票領用登記簿"并簽署意見。
(三) 簽發銀行支票必須按照要求填寫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準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特殊情況需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欄寫上"¥"符號加以控制。
(四) 業務人員收到外單位的支票后應及時交到財務部,一般應先確認款項進賬(或收取現金)后,才能發貨或提供服務。
(五) 業務人員將支票領出后,必須在十日內報銷清賬,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賬的,應到財務部說明原因并限定報賬時間,否則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六) 支票報銷時必須附發票、驗收單、入庫單等,對于分期支付貨款的,必須按每次支付貨款的金額開具發票(或收據)后方可報銷(對方已開具總發票的除外);對發票的要求詳見蘇地財字(20**)第002號文《發票報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七) 業務人員在將支票交付供應商之前必須妥善保管領用的支票,如有不慎遺失支票的,應立即向財務部門報告并會同財務部門向銀行申請掛失,造成的損失由遺失支票的業務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賬支付等款項時,必須憑已審批的資金
計劃單辦理(該計劃單應附在付款憑證后備查);資金計劃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同一項目應按合同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和支付。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事項,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
第二十條 財務部應嚴格按批準的資金計劃支付款項,不得提前支付;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托,不準改變收款單位。
第二十一條 嚴禁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集資。
第二十二條 嚴格資金使用的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全的資金用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特殊情況下經電話請示后,可先支付后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審批資金時,如遇審批人員出差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為審批。
第二十四條 銀行存款對賬的規定:詳見蘇地字[20**]7號文《貨幣資金控制制度》第四章"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華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財務總監(經理)必須定期(每月一次)檢查財務管理制度及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支票保管及使用情況,抽查盤點空白現金支票,未報銷收據及發票,在途存款,對未達賬項應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檢查過程及結果應形成書面記錄。
第五章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貨幣資金票據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或申請、保管、領用、注銷等環節的職責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
貨幣資金票據的種類包括: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電匯、信用證等。
(一)票據的購買或申請:各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貨幣資金票據購買或申請計劃,票據的購買或申請應納入財務部資金預算。
(二)票據的保管:票據應由出納專人保管,并按月編制票據領用存月報表。
(三)票據的領用和注銷:領用和注銷應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并及時回收款項支付的有關憑證。
第二十七條 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管理與各類印章管理。財務總監保管法人代表章,總經理保管公司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的各項印章。
第二十八條 加強各種有價證券管理,明確專人保管,確保各種有價證券的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責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實行貨幣資金業務監督檢查制。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分(子)公司的貨幣資金安全及使用有效性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崗位的混崗現象。
(二)資金預算管理制度:重點檢查是否定期或定項目編制資金預算以及預算外開支、重大開支、資本支出是否履行三級審批程序。
(三)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重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行為。
(四)備用金管理:重點檢查是否核定各類人員和部門的備用金限額,是否按月度、年度進行清理。
(五)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六)有價證券和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環節,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集團公司財務部。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