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實業集團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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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業集團貨幣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基本規范》和《加強貨幣資金會計控制的若干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分(子)公司、部門。

  第二章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四條 實行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設置要求不相容,能夠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二)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全過程:資金預算、支付申請、支付審批、支付復核、辦理支付。

  第五條 實行財務總監審核制。一切開支,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貨幣資金開支,必須經財務總監審核其真實性、合理性與合法性。

  第六條 實行分管財務副總裁(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制。經財務總監審核后的開支,方可提交分管財務副總裁(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未經授權的部門和人員一律不得辦理貨幣資金業務。

  第三章 庫存現金的管理

  第八條 現金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出納員在每天下班前須清點庫存現金;不得挪用現金和以白條抵庫(不含當天"抽條"報銷的);財務部經理或主辦會計必須定期(每周一次)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以確保賬款相符。

  第九條 出納人員到銀行提取大額現金時,須同時有另一人陪同前往辦理。

  第十條 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項不得支付現金。

  第十一條 支付現金必須有財務部經理簽字,若財務部經理在一定時間內離崗(或短暫離崗的),則由財務部經理書面委托的受托人審核簽字。

  第十二條 現金支付范圍:發放職工工資、各種津貼及獎金;出差人員差旅費;經批準購買辦公用品等的支出;特殊用項;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等。

  第十三條 職工借款:

  (一) 借支差旅費,由出差人員填寫借款申請單,寫明出差時間、地點、申請借款金額按["往返車費+(住宿費+生活補助)×出差天數"]計算,按借款審批程序審批,經財務部經理核準簽字后方可辦理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必須在7內報銷清賬,超過7天未報銷者由財務部從其當月工資中扣回,差旅費報銷時再按正常報銷程序辦理。

  (二) 其他借款,原則上不予辦理,特殊情況確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單,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并由部門審核簽字人負責此款的歸還,如不能按期歸還或出現損失,全部責任由簽字人負責;財務人員應建立備查薄,在借款人尚未償還第一筆借款時不能辦理第二筆借款(即前賬不清,后賬不借);不按照借款時確定的還款時間歸還的,由財務人員從負責審核簽字的部門負責人的工資中逐月扣回。

  第十四條 一切現金往來,必須辦理有關書面手續;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賬套現和大額度(1萬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

  第四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賬戶必須按規定開設和使用,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的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賬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第十六條 銀行賬戶的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地華公司各職能部門一律不許開設銀行賬號,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 銀行賬戶預留印鑒管理:具體規定詳見蘇地字[20**]7號文《貨幣資金控制制度》第五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支票的收、付及報銷規定:

  (一) 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支票的規定:詳見蘇地財字(20**)第003號文《票據與資金管理規定》第二章"細則"的相關內容。

  (二) 出納簽發銀行支票時,應先在"銀行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登記以下內容:領用部門、銀行支票號碼(按號碼順序填列)、金額、收款人,同時要求業務人員在"支票存根聯"和"銀行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簽收(即雙簽),核對無誤后方可將填寫完整(特殊情況另行處理)的支票交經辦的業務員(或核準的其他領用人);各公司財務總監應定期檢查"銀行支票領用登記簿"并簽署意見。

  (三) 簽發銀行支票必須按照要求填寫日期、大小寫金額、收款人、用途等,不準簽發空白支票、空頭支票。如特殊情況需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在小寫金額欄恰當幣位欄寫上"¥"符號加以控制。

  (四) 業務人員收到外單位的支票后應及時交到財務部,一般應先確認款項進賬(或收取現金)后,才能發貨或提供服務。

  (五) 業務人員將支票領出后,必須在十日內報銷清賬,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報賬的,應到財務部說明原因并限定報賬時間,否則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六) 支票報銷時必須附發票、驗收單、入庫單等,對于分期支付貨款的,必須按每次支付貨款的金額開具發票(或收據)后方可報銷(對方已開具總發票的除外);對發票的要求詳見蘇地財字(20**)第002號文《發票報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七) 業務人員在將支票交付供應商之前必須妥善保管領用的支票,如有不慎遺失支票的,應立即向財務部門報告并會同財務部門向銀行申請掛失,造成的損失由遺失支票的業務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轉賬支付等款項時,必須憑已審批的資金

  計劃單辦理(該計劃單應附在付款憑證后備查);資金計劃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同一項目應按合同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和支付。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事項,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

  第二十條 財務部應嚴格按批準的資金計劃支付款項,不得提前支付;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托,不準改變收款單位。

  第二十一條 嚴禁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集資。

  第二十二條 嚴格資金使用的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全的資金用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特殊情況下經電話請示后,可先支付后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審批資金時,如遇審批人員出差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為審批。

  第二十四條 銀行存款對賬的規定:詳見蘇地字[20**]7號文《貨幣資金控制制度》第四章"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地華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財務總監(經理)必須定期(每月一次)檢查財務管理制度及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支票保管及使用情況,抽查盤點空白現金支票,未報銷收據及發票,在途存款,對未達賬項應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檢查過程及結果應形成書面記錄。

  第五章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貨幣資金票據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或申請、保管、領用、注銷等環節的職責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

  貨幣資金票據的種類包括: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電匯、信用證等。

  (一)票據的購買或申請:各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貨幣資金票據購買或申請計劃,票據的購買或申請應納入財務部資金預算。

  (二)票據的保管:票據應由出納專人保管,并按月編制票據領用存月報表。

  (三)票據的領用和注銷:領用和注銷應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并及時回收款項支付的有關憑證。

  第二十七條 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管理與各類印章管理。財務總監保管法人代表章,總經理保管公司章。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的各項印章。

  第二十八條 加強各種有價證券管理,明確專人保管,確保各種有價證券的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責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實行貨幣資金業務監督檢查制。由集團公司財務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分(子)公司的貨幣資金安全及使用有效性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崗位的混崗現象。

  (二)資金預算管理制度:重點檢查是否定期或定項目編制資金預算以及預算外開支、重大開支、資本支出是否履行三級審批程序。

  (三)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重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行為。

  (四)備用金管理:重點檢查是否核定各類人員和部門的備用金限額,是否按月度、年度進行清理。

  (五)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六)有價證券和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環節,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集團公司財務部。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

篇2:地產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公司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內部會計控制的基本規范,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對公司貨幣資金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為貨幣資金業務的承辦部門,負責公司貨幣資金的保管、收付、稽核和監督。

  第四條:公司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五條:公司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需由會計和出納共同完成,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擋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六條:公司對貨幣資金業務嚴格執行全面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與預算管理要求相符的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七條:公司審批人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第八條:公司貨幣資金經辦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公司審批人員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九條: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現金內部控制

  (一)控制目標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財務制度,現金管理的內

  部控制目標為:

  1、保證現金收支正確合法;

  2、保證現金結算及時適當;

  3、保證現金存儲安全完整;

  4、保證現金核算真實合規。

  (二)控制要求

  1、公司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

  及時存入銀行。

  2、公司現金收入應及時入帳并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

  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3、公司www.zonexcapitaltr.com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

  挪用、借出現金。

  4、公司不得帳外設帳,不得私設“小金庫”。

  5、公司每季度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帳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作出相應處理。進行現金盤點時應由會計和出納共同參加。

  第十條: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由財務部負責,財務專

  用章由出納人員保管,個人名章由會計人員負責保管,嚴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條:公司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的購買、領用、注銷、背書轉讓需由會計人員同意并簽字方可進行,票據的日常保管由出納人員負責,并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十二條:公司財務經理對貨幣資金業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不斷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為財務部

篇3:房地產股份公司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總則

  一、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三、公司負責人對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四、貨幣資金業務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才能辦理,以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五、公司對貨幣資金業務實行嚴格的授權批準制。明確審批人員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規定經辦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六、審批人員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財務部經辦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員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員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員的授權人報告。

  七、公司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支付申請。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按照公司相應制度或規定的要求,提前向審批人員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2、支付審批。審批人員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員應當拒絕批準。支付復核。財務部會計人員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3、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八、公司對于重要的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九、嚴禁未經授權的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現金管理

  十、根據公司業務范圍和經營活動的特點,確定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人民幣元,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十一、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公司現金的開支范圍如下:

  1、員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動報酬;

  3、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5、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結算起點為1000元);

  6、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十二、公司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即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公司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十三、公司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十四、出納人員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的具體要求如下:

  1、收付現金時,必須與對方當面點清,以防發生差錯。

  2、收付現金后,必須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印章,以防重復收付。

  3、現金收付業務辦理完畢,即進行帳務處理,登記現金日記帳

  4、每日業務終了,應將現金日記帳余額與庫存現金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如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十五、公司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合營公司資金共管賬戶的開立、使用及管理

  十六、公司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合營公司開立資金共管賬戶,對合營項目資金專戶管理、專戶使用,合營公司股東共同監督、定期檢查資金共管帳戶的結算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公司應當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十七、公司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十八、公司財務部會計人員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十九、公司應當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

  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二十、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財務負責人保管,個人私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出納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監督檢查

  二十一、合營公司可派員對公司共管賬戶業務進行監督,定期進行檢查。

  二十二、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資金共管賬戶的使用情況。重點檢查共管賬戶資金是否用于指定用途。

  2、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3、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4、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5、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二十三、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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