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麻醉、精神藥品管理職責
1.麻醉、精神藥品管理機構職責
1.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小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我院的麻醉、精神藥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1.2確定、審核本機構擬購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品種、規格、劑型等。
1.3定期分析本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使用情況,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并督導有關部門予以實施。
1.4組織檢查各部門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1.5組織對本醫療機構的相關人員進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及《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培訓,指導臨床各科合理用藥。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采購人員崗位職責
2.1采購人員根據《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做好麻精藥品每月采購計劃,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報分管領導批準后進行采購。并認真填送"麻精藥品申購單"。
2.2采購人員持麻精藥品購用"印鑒卡"及"麻精藥品申購單",向指定的麻精藥品經營單位采購,認真復核品種、規格、數量等,保證采購安全。
2.3采購人員負責藥庫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驗收、保管、發放的監督管理。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保管人員崗位職責
3.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倉庫保管人員負責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驗收、保管、發放工作。
3.2麻精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3.3入庫驗收應當采用專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3.4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雙人清點登記,報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加蓋公章后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3.5儲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柜)加鎖。
3.6對進出專庫(柜)的麻精藥品建立專用帳冊,進出逐筆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藥人、復核人和領用簽字,做到帳、物、批號相符。
3.7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性質來決定儲藏條件,大部分品種特別是針劑遇光變質,故庫(柜)應避光保存或采取避光措施。
3.8發生麻精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調劑人員崗位職責
4.1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審核麻精藥品處方,簽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
4.2麻精藥品要嚴格實行五專(即專人管理、專柜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和限量管理。
4.3調劑室發放麻精藥品注射劑要回收空安瓿,貼劑回收廢貼,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4.4對破損、變質、過期失效不能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清點登記,認真填寫報損單,按時上交藥庫處理。
4.5發生麻精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精藥品時,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6調配麻醉藥品注射劑型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不得在急診藥房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藥品患者開具的處方配藥。
篇2: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程序
> 病區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目的:制定病區藥房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確保調配發放準確無誤。
范圍:病區藥房
責任人:藥品調配人員
程序:
1.處方審核
專用處方的處方式樣和顏色符合規定、處方的一般項目(病人的姓名、科別、性別、年齡、住址或住院號、聯系電話、處方日期、診斷、病人身份證或代辦人身份證號碼、醫生簽名或蓋章、收費章等)必須齊全;
處方內容(所列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劑量等)必須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
對不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超量、涂改及其他不合格的處方,拒絕調配,向病人說明情況,指導病人由處方醫生重新開具合格后方可調配。
醫生處方權審核,不具有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生不得開具麻醉/一類精神藥品。
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需隨附注射劑的空安瓿及貼劑的廢貼。
2.配方發藥
審方合格及與電腦記帳核對無誤后,由配方藥師按處方所列藥品從專柜中取用藥品,交給發藥藥師復核。
發藥藥師核對無誤后,將注射劑藥品交給執行護士(執行完畢后由護士憑處方及注射藥袋和空安瓿交回到藥房專人負責)。
發藥完畢,調配人、復核人在處方上簽全名,并在電腦上確認處方、記帳。
3.登記:在規定登記本中登記使用、空安瓿(廢貼)回收、專用帳冊、交接班等內容。
4.處方保管:專用處方留于專柜中,由專人復核后裝訂、保存。
5.用藥后專柜隨時上鎖。
篇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醫院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夜間配備保安人員值班。
門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的,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3、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4、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6、換取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
7、院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8、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0、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