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住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品住宅實行住宅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我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蹲≌|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證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我司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一、期限與保修范圍
住宅保修期從我司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購買整棟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是:
1、屋面防水3年;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2、墻面、頂棚抹灰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及衛生潔具1年;
3、管道堵塞2個月;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4、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個采暖期或供冷期;
5、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
二、保修責任
1、該商品房為住宅的,我司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七,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該商品房為非住宅的,我司按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2、在該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與我司有退房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退房約定的,我司履行保修義務,商品房買受人應配合保修。
3、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我司不承擔責任。如:因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原因造成的損失,我司不承擔責任。
三、賠償責任
1、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而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篇2: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2006修正)
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20**修正)
?。?996年9月26日沈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4月27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關于修改〈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的決定》修正)
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維護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構筑物的保修。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和區、縣(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建筑工程保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堅持建設單位對用戶負責、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的原則。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稱責任單位)必須及時無償保修,保證質量。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鑒定單位鑒定,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結構質量問題,保修責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戶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第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時,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防止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
第六條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圍和期限:
?。ㄒ唬┩两üこ蹋宏柵_窗臺漏水;室內地面空鼓、起砂和開裂;內外墻及天棚粉飾裝修開裂、起鼓和脫落;門窗變形、開關不靈;油漆、涂料脫皮;臺階排水坡斷裂、沉陷等,保修期為2年。
?。ǘ╇姎夤芫€、上下水管道安裝工程:上水管道滲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滲漏;電器安裝不符合標準,保修期為2年。
?。ㄈ┙ㄖb修工程保修期為2年。
?。ㄋ模┗A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供熱、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項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執行。
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對用戶的保修期限自用戶取得準住通知單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由于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當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不屬于工程保修范圍。
第八條 建筑工程保修期間,用戶有權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向責任單位提出保修和賠償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投訴。
第九條 市、區、縣(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設專人接待、登記用戶的投訴,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必要時組織鑒定,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保修,并實施監督。
第十條 責任單位在接到用戶保修要求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保修通知后,必須在三日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確屬工程保修范圍內的,與用戶共同確定保修內容,并在十五日內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戶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一條 保修項目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規程、標準和原設計圖紙的要求。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負擔維修費用。
責任單位被解散、撤銷、宣告破產而終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機關負責實施;責任單位分立、合并或其他變更的,保修責任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在保修期內,因建筑材料、構配件不合格導致的質量問題,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承擔質量責任,負擔維修費用:
?。ㄒ唬儆谑┕挝徊少彽?,由施工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ǘ儆诮ㄔO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ㄈ儆诠こ藤|量檢測單位提供虛假或錯誤檢測報告的,由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在建設單位組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將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或者由建設單位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標準:
?。ㄒ唬┳≌こ贪垂こ淘靸r的3%;
?。ǘ┕I與公共建筑按工程造價的1.5%;
?。ㄈ┢渌こ贪唇ㄔO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確定的比例。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實行??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條 工程保修期滿,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應按下列規定退還:
?。ㄒ唬┰诠こ瘫P奁趦?,未出現屬于施工質量問題,或雖已出現,但施工承包單位已按規定進行維修,并經驗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施工單位。
?。ǘ儆谑┕こ邪鼏挝回熑?,但建設單位未與施工承包單位協商,也未經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單位維修的,維修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還施工單位。
?。ㄈ┦┕こ邪鼏挝灰呀K止或變更的,按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費用從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時,不同時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因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并補發《房屋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責任單位不按本條例規定保修的,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其他單位維修,維修費用從責任單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 對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2010試行)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20**試行)
關于印發《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建發〔20**〕1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有關城市房管局:
為明確保修期內物業的保修責任,促進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提高質量責任意識,及時處理物業保修期內質量投訴和糾紛,更好地維護廣大業主權益。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山東省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質量保修金管理,維護相關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相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質量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照規定比例向物業主管部門交存的,作為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保證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管。
第四條 保修金管理堅持統一交存、權屬明晰、??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修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還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已設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宜由該機構負責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保修金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條 開發企業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均應按照建筑安裝總造價的3-5%交存保修金,具體標準為低層和多層建筑3%、小高層建筑4%、高層建筑5%。
設區的市、縣(市)物業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類型和本地實際,按前款規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確定保修金的具體收取方式。
開發企業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物業質量保修金,交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第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鼓勵開發企業創建精品工程,樹立品牌意識。經物業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準,可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狀況、資質等級、售后服務體系建立等情況適當降低保修金收取標準,并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ㄒ唬╅_發企業購買了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承保物業可不交存保修金;
?。ǘ┩ㄟ^住宅性能認定終審的3A級、2A級、1A級的開發項目,可分別相應降低或退還該項目保修金交存比例的3個、2個、1個百分點;
?。ㄈ┇@得廣廈獎、魯班獎等國家級優良工程獎,省優秀住宅小區、泰山杯等省級優良工程獎,市級優秀住宅小區等市級優良工程獎的項目,可在該項目獲獎后分別退還3個、2個、1個百分點比例的保修金;
?。ㄋ模╅_發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及售后維修服務體系健全,企業信用等級較高或者前期物業管理質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項目,交存標準可適當降低,但最多不超過1個百分點。
前款(二)至(四)項累計計算,實際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1%。
第十條 物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工程造價水平統一測算核定不同類型建筑的建筑安裝造價平均數額,并將開發企業需交存的保修金標準和具體數額函告開發企業和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部門。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對交存保修金的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函告后7日內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在向業主辦理商品房屋交付前,應當一次性足額向物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帳戶按幢交存保修金。
第十三條 實行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部門應在商品房屋交付前,按物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從預售款中一次性劃轉規定數額的保修金到指定專戶,并告知開發企業。
第十四條 物業主管部門收取保修金,應當開具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在商品房屋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保修金交存證明。
未交納保修金的項目,開發企業不得將商品房屋交付業主,業主有權拒絕接收。相關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屋綜合驗收備案、房屋確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開發企業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保修金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部分千分之三的滯納金,并依法予以處罰。
物業主管部門應將開發企業交存保修金的情況及時通報開發主管部門,作為開發企業辦理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備案的依據。開發主管部門應將保修金交存情況記入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并與其社會信用評價掛鉤。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條 在保修期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開發企業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義務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使用保修金。
第十八條 正常使用條件下,國家、省規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為:
?。ㄒ唬┓课萁ㄖ牡鼗こ毯椭黧w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ǘ┪菝娣浪こ滩坏陀?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5年;
?。ㄈ┩鈮ν獗毓こ滩坏陀?年;
?。ㄋ模┕崤c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ㄎ澹╇姎夤芫€、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_發企業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房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由開發企業和業主在商品房銷售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中約定。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保修范圍,不應使用保修金進行維修:
?。ㄒ唬┮驑I主不當使用物業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等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
?。ǘ┓情_發企業建設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出現的質量問題;
?。ㄈ┮虿豢煽沽υ斐傻奈飿I質量問題。
第二十條 物業專有部位發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相關業主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時,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推選的業主代表向物業主管部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請。
第二十一條 物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向開發企業進行核實、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核實審查決定使用保修金的,應當確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具有相應施工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
第二十二條 承擔維修的單位,應當編制維修方案及資金預算,報物業主管部門審查后組織維修。
實施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應合理控制維修成本,完成維修后,填寫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請人簽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 物業主管部門在收到物業維修工程費用清單后核實有關情況,并于20日內向保修金使用申請人或維修單位轉賬,將維修費用從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開發企業對維修責任存在異議的,應當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物業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責令開發企業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相關物業質量問題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先行墊資維修,并應當保存相關證據,在責任認定明確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請使用保修金清償。
第二十六條 保修金使用后,物業主管部門應在維修工程結算之日起30日內將保修金使用明細函告開發企業。
第四章 監管及退還
第二十七條 各市物業主管部門應在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儲保修金。
保修金存儲最長年限為5年,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以相關業主方便查閱的形式定期公示相關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企業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發企業積極配合,認真履行了相應的保修義務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滿后30天內退還開發企業相應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額。
第三十條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嚴重質量缺陷,經反復維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質量遺留問題的,保修金暫不予以退還,直至相關質量問題得到修復為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保修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