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公司銷售部客戶確認制度
1、搶單業務員明知客戶已與其他業務員聯系過,為了個人利益不擇手段。將此客戶成交業績及傭金據為已有,視為搶單。搶單將受到公司最嚴厲的處罰:辭退,并且業績傭金歸已與客戶聯系過的業務員。
2、多名業務員與同一買房客戶聯系,但不知情,稱為撞單。處理辦法由主管視情節而定。
3、公司實行銷售員首接業績制。原則上第一次現場接待客戶的業務員,該客戶成交業績歸此業務員。
4、接待上門客戶時如發現該客戶是某位業務員在其他項目時的客戶或熟人,但該業務員從未向該客戶介紹過我項目并且該客戶并未提及該業務員的名字,則該客戶與該業務員無關,按正常的上門或熱線接待。
5、如客戶為業務員介紹另外客戶,業務員應提前登記被介紹客戶姓名及特征。此客戶看房或來電時,無論是否提及該業務員姓名,其他業務員均有義務將此客戶還給該業務員。如業務員未登記,被介紹客戶是否提及該業務員,則該客戶與此業務員無關。
6、看房客戶代替真正買房客戶上門或來電,業務員又無法與買房人聯系上,業務員應登記備案,寫明情況,該客戶應歸此業務員。如業務員未登記或寫明情況從而發生撞單,則由主管根據實際情況解決。
7、業務員在得知與其他業務員撞單的情況下,為了獲取業績和傭金,私下聯絡客戶換名,或用其他辦法購房等不擇手段行為,一旦查出,將沒收傭金,并予以辭退處理。
8、業務員不允許炒房號,如被發現將予以開除。
9、在項目部工作的非銷售人員,不得將接待的客戶指定介紹給某個特定的銷售員,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10、如果發生客戶到銷售主管或以上領導處投訴或反映原始銷售員不稱職,銷售主管有權安排其他銷售員繼續談判至簽約,業績、傭金主管視情況分配,此類客戶今后帶來的新客戶有權自愿選擇銷售員洽談,該銷售員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篇2:地產銷售客戶確認制度
1、搶單:銷售員明知客戶已與其他銷售員聯系過,為了個人利益不擇手段。將此客戶成交業績及傭金據為已有,視為搶單。搶單將受到公司最嚴厲的處罰:辭退,并且業績傭金歸已與客戶聯系過的銷售員。
2、撞單:多名銷售員與同一買房客戶聯系,但不知情,稱為撞單。
3、公司實行銷售員首接業績制。原則上以《銷售日報表》登記第一時
間的銷售員為準(第一時間保留時限為2個月),該客戶成交業績歸此銷售員。
4、接待上門客戶或熱線電話時如發現該客戶是某位銷售員在其他項目時的客戶或熟人,但該銷售員從未向該客戶介紹過我項目并且該客戶并未提及該銷售員的名字,則該客戶與該銷售員無關,按正常的上門或熱線接待。
5、客戶為銷售員介紹另外客戶,銷售員應提前在《銷售日報表》中登記被介紹客戶姓名及電話。此客戶看房或來電時,(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無論是否提及該銷售員姓名,其他銷售員均有義務將此客戶還給該銷售員。如銷售員未登記,被介紹客戶亦未提及該銷售員,則該客戶與此銷售員無關。
6、銷售員在得知與其他銷售員撞單的情況下,為了獲取業績和傭金,私下聯絡客戶換名,或采用其他辦法購房等不擇手段的行為,一旦查出,將沒收傭金,并予以辭退處理。
7、銷售員不允許走私單,如被發現將予以開除。
8、在**瀾橋項目部工作的非銷售人員,不得將接待的客戶不經銷售部指定介紹給某個特定的銷售員。
9、如果發生客戶到銷售部領導處投訴或反映原銷售員不稱職,經銷售部合查屬實,銷售部有權安排其他銷售員繼續談判至簽約,業績、傭金平均分配,此類客戶今后帶來的新客戶有權自愿選擇銷售員洽談。
10、未成交客戶介紹的新客戶,如客戶指定原銷售員接待,則由原銷售員接待,如未指定則算作上門客戶并按順序接待。
篇3:地產公司項目銷售案場客戶確認制度
地產公司項目銷售案場客戶確認制度
(一)、客戶登記
1、置業顧問在接待來訪客戶后,須認真填寫《來訪客戶登記表》,以其中登錄的客戶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客戶資料作為日后評判客戶業績歸屬的依據。如銷售員未進行客戶登記,發生撞單事件,責任自負,其業績和傭金歸屬由經理酌情分配。
2、置業顧問應將客戶資料當晚交給內業,做好每日客戶登記工作。未配合內業工作,每次罰款10元。
3、由內業將上述表格中的客戶資料錄入電腦,連同相關文字資料存檔備查,內業錄入資料不及時或錄入漏項,每次罰款20元。
4、任何人私自更改客戶確認記錄,每次罰款300元,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或解聘。
(二)、第一接待原則
基本制度:以第一來訪、接待并登記原則為準。
新客戶第一次來電咨詢,或來訪咨詢時,負責接待的置業顧問為"第一接待人",并全程負責對客戶的服務工作。如成交,則此單傭金歸屬該置業顧問。
(三)、特殊接待權
置業顧問應努力提高業務技能和個人素質,為客戶提供盡善盡美的服務。若置業顧問的服務不能令客戶滿意或招致客戶投訴,即使該置業顧問為客戶的"第一接待人",也應停止其繼續服務,并罰款100-500元。如該單成交,則傭金歸后期接待的置業顧問所有。
(四)、具體執行:
1、兩組老客戶,一起介紹一位朋友到訪,但兩組客戶以前是分別來訪,分別在兩位置業顧問處登記,此次來訪介紹的一組新客戶最終成交--根據輪序制度的規定, 應視為接待人成交;
2、兩組客戶初訪分別由兩名置業顧問接待并分別登記,以后又出現兩組客戶一同來訪,只找其中一個置業顧問洽談的情況,兩名置業顧問各自帶領各自客戶完成接待工作;
3、同一組客戶,由于家人來訪時間和來訪人員不同分別在不同置業顧問處登記最后成交的,以第一登記為主;
4、由于客戶害怕通知不及時或講解不一致,在不同置業顧問處登記的--以第一登記人為主;
5、由于登記時間過長,客戶再次來訪時,置業顧問未能認出--現場由銷售內業查找,以第一登記人為主;現場查找未果,按正常輪序接待,成交后又發現原登記人的--以二次登記并接待的置業顧問為主;
6、置業顧問對來電登記情況進行回訪時,約客成功,但其客戶來訪不記得電話接聽的置業顧問,由其他置業顧問接待并登記的--以第一來訪登記為主;
7、客戶來訪時否認來過,接待結束后稱其已做過登記,成交后--以第一接待登記為主;
8、新客戶來訪,通過朋友介紹,即使朋友在他人處已經幫其登記的,仍以正常輪序為準;
9、客戶本人未曾來訪過,曾經有朋友代為登記,仍以本人在置業顧問處的初訪登記為準,代登記無效;
10、由于置業顧問休息,其老客戶介紹新客戶購房的--以輪序為準;
11、客戶交定金當天,置業顧問不在,客戶未找置業顧問,直接交定的--其接待置業顧問屬于義務接待;
12、置業顧問不認真詢問客戶是否是初訪,造成重復接待--以第一接待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