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地產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5907

  地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暫行)

  為了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企業對外經濟交往活動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合同管理職責及分工

 ?。?、財務部負責公司經濟合同有關經濟的監督、檢查、咨詢、并參與指導意見,以及對以簽署接收的合同進行存檔管理;

 ?。?、行政部負責公司合同的會簽傳遞、法律咨詢,以及合同文稿修定后的整理工作;

 ?。?、合同經辦人員及部門是代表本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主要責任者,其職責是:

 ?。?、負責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的調查,并相應承擔責任。

 ?。?、對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約定的條款進行起草,對其真實性、合理性、有效性負責。

 ?。?、提請有關方面審查、會簽其經辦的合同。

 ?。?、負責其經辦的合同中我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履行,監督對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履行。

 ?。?、及時向本公司領導及合同管理部門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

 ?。?、保管好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及時交送合同管理部門歸檔。

  三、合同文本公司所簽定的各類合同

文本必須采用國家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若經濟活動內容不完全符合示范文本的合同,可在示范文本合同中增加附加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沒有示范文本的,由公司行政部提供格式合同,作為正式對外簽署的合同文本。

  四、合同的會簽程序:所有合同的簽訂實行公司會簽制度,具體程序如下:

 ?。?、由合同經辦人員擬定合同,并簽名確認;

 ?。?、合同擬定后,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簽署意見,并提請相關部門進行匯簽,相關部門按照分管范圍分別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會簽審核,并簽署意見;

 ?。?、經有關部門匯簽后的合同,報項目負責人或主管領導審核,并由項目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確定該合同是否需經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并簽署意見,轉至行政部;

 ?。?、由行政部負責與公司法律顧問聯系,并將法律顧問意見書及合同修改意見傳回至合同經辦人進行修改;

 ?。?、修改后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傳回行政部,由行政部負責整理后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對合同簽定的必要性及主要條款進行最終審查;

 ?。?、在合同簽訂時,如情況特殊,部門及項目負責人無法進行確認,需報公司經理會進行專項討論,最后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所有合同的簽署,原則上由簽約對方先簽字蓋章后,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到行政部加蓋印章,書面合同為兩頁以上時,須加蓋騎封??;

 ?。?、合同在成立或生效五日內,由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將合同報公司行政部及財務部備案。

  五、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及糾紛的處理

 ?。?、合同具體履行由合同經辦人所在部門負責;

 ?。?、合同在履行中需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的,或需要 對合同中未加約定的事項進行增加的,可簽訂變更協議、補充協議。變更協議、補充協議也實行會簽制度;

 ?。?、合同中規定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后,合同自然終止,必要時,簽訂終止協議。終止協議也實行會簽制度;

 ?。?、按合同約定,公司在支付最后一筆款項時,按有關資金使用計劃及付款規定執行。

 ?。?、合同實行合同履行完畢會簽制度;

 ?。?、經會簽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現我公司或對方違約或有違約的可能,合同經辦人員要與對方友好協商,達成調解協議,促使合同得以順利履行。如果經協商不能解決糾紛,由公司財務部主持相關人員參加,負責繼續處理。必要時及時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并確保在訴訟時效期內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我公司為債權人的合同糾紛案是否訴訟或仲裁由各部門及所屬公司提出要求,經公司經理會討論并征求法律顧問意見后決定;

 ?。?、公司行政部負責對外承擔起訴、應訴,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及仲裁案,會同各部門及所屬公司辦理有關手續等事宜;

 ?。?、在案件的調查取證、開庭審理、裁判、申請執行、訴訟保全和仲裁等各個環節,合同經辦人應與公司行政部或代理律師密切配合,分工明確;公司行政部對訴訟時效、執行期限承擔責任。

  六、罰則

 ?。?、有關人員如有違反上述合同會簽程序及合同管理要求的,視情節公司將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等處分。

 ?。?、合同在簽定和履行時,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則由責任人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大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觸犯到法律條款的,要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辦法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篇2: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歸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篇3:某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辦法

  某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營合同是指由物業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并收取租金、合作酬金的各類經營性合同(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物業公司簽訂的所有經營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類

  第四條 第一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廣州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產業,并由物業公司負責對外出租,收取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等。

  第五條 第二類:由物業公司利用公共場地出租,并收取一定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租場協議》。

  第六條 第三類:物業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作經營性合同。如《××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

  第七條 第四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花園業主,委托**地產出租、出售,由**地產收取中介費,協助簽訂的合同。如《房屋買賣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等。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八條 公司所有經營合同均由立項部門經理按照公司制定下發的《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起草,辦公室主任負責核稿,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簽訂。否則,扣罰立項部門經理、辦公室主任各100元。

  第九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過程中,侵占公司利益,假公濟私,收取回扣、提成等好處費;未進行公開招投標或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標的物招標價格明顯不實,給予直接責任人除名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時,因把關不嚴,造成合同內容不全,條款不清、責任不明的,每處扣罰責任人200元,部門經理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十一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時,書寫錯誤、字跡不清的,每處扣罰責任人10元;公司領導發現的,每處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二條 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一般以面積的大小、租金的高低,并參照周邊相鄰單位的平均價格,結合市場的實際情況評定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未對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嚴格把關而造成損失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0元,部門經理500元,主管領導300元。

  第十三條 在簽訂《千卉街市租賃協議》時,須統一將千卉街市所有檔口公開招投標,按最高投標價格簽訂協議,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主管領導100元。

  第十四條 公共場地的出租價格為50-60元/ m2/天,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五條 各類租售業務的中介服務費用須按《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收取。否則,扣罰當值中介人員100元,部門主管50元,部門經理30元?;騻€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六條 在簽訂合同時,洽談、簽訂責任人須核實對方單位《營業執照》或個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七條 在洽談裝修、經營免租期限條款時,須按照**花園住戶手冊中《裝修管理規定》規定的裝修期限給予場地裝修施工或進場經營免租期限。否則,在公司領導未批準的情況下超期給予施工裝修或經營免租期限10天以內(含第10天)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元,10天以上30天以內的,給予降工資一級,超期30天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 **地產當值中介人員未明確知會交易雙方責任與義務,造成投訴或直接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扣罰直接責任人50-300元;降工資一級至開除的處分,扣罰部門主管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合同簽訂蓋章生效后1個工作日內由部門經理送交集團財務一分部備查。否則,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條 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在合同簽約生效后1個工作日內,報部門經理簽發《內部通啟》,送達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否則,扣罰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一條 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負協助、配合、監督責任。否則,每項扣罰工程部經理、保安部經理、服務中心主任各100元。

  第二十二條 各類合同在到期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一方有違約或變更條款,由部門經理負責續租、合同終止及解除、變更部分條款等事宜的洽談處理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否則,扣罰部門經理100-300元,后果嚴重的,給予降職降級。

  第二十三條 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公司職能部門督導室、集團財務一分部負責監督與審查。因督導室督導不嚴,公司領導發現的,每次扣罰督導室相關督導員200元,督導室主任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二十四條 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每月25日將各類合同簽訂考核情況報督導室復查。督導室每月不定期兩次對各類合同進行抽查,將抽查考核結果與各類合同簽訂部門考核結果匯總后于當月26日報集團財務一分部實施。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督導室主任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

  第二十五條 以上的違規行為,連續發生兩次,當事人加倍處罰;連續發生三次,作勸其離職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所扣款項均從當月獎勵工資中扣除,直至當月獎勵工資扣完為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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