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經紀需掌握專業詞匯

3625

房地產經紀人需要掌握的詞語手冊

1.房地產
房地產又稱不動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具體地是指土地及其附著物。房產總是以地產聯結為一體的,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

2.房地產產權
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具體內容是產權人對房地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3.土地使用權
是指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對土地使用的權限,包括開發權、收益權、處置權。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如該土地用途符合當時城市規劃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請續用,經批準并補清地價后可以繼續使用。

4.房地產市場
主要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市場。含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和三級市場:
一級市場是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長春市國土管理局)按土地供應計劃,采用協議、招標、拍賣的方式,以土地使用合同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年限、規定的用途及一定的價格出讓給房地產發展商或其他用地者的市場。
二級市場是指房地產發展商根據土地使用合同的要求將建好的房屋連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單位和個人的市場。
三級市場是指單位、個人之間的房地產權轉讓、抵押、租賃的市場,它是在二級市場基礎上的第二次或多次轉讓房地產交易活動的市場。

5.土地類型
長春市土地按其使用性質劃分為:居住、商業、工業、倉儲、綜合用地、公共設施及自由集資、微利房用地。

6.三通一平
是指在發展基礎上的水通、電通、路通及場地平整。

7.七通一平
是指上、下水通,排污通、排水通、路通、通訊通、煤氣通、電通及場地平整。

8.土地管理局
代表國家行使土地所有者的權利,以及對房地產市場、房地產行業管理的政府部門。

9.公證處
是國家的證明機關,是提供法律公證的機構。

10.國土局產權登記處
是專門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繼承、贈與等手續的部門。

11.房地產證
是房屋土地所有權屬二合為一的憑證,是房地產權屬的法律憑證。

12.商品房
是指發展商以市場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并經國土局批準在市場上流通的房地產,它是可領獨立房產證并可轉讓、出租、繼承、抵押、贈與及交換的房地產。

13.復式房
上、下兩層二合為一,與標準房的結構方面有區別。

14.面積概念
總建筑面積:是指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底層建設按外墻墻角以上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按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建筑面積:是指住宅的建筑面積是指建筑物外墻外圍所圍成空間的水平面積。高層住宅的建筑面積,則是各層建筑面積之和。建筑面積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積、墻體柱體占地面積、樓梯走道面積、其他公攤面積等。

使用面積:是指住宅的使用面積,指住宅各層平面中直接供住戶生活使用的凈面積之和。計算使用面積時有一些特殊規定:躍層式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內墻面裝修厚度也計入使用面積。

公用面積:商業的公用面積是指住宅內為住戶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設置的公共走廊、樓梯、電梯間、水箱間等所占面積的總和。開發商在出售商品房時計算的建筑面積存在公共面積的分攤問題。

實用面積:是指它是“建筑面積”扣除公共分攤面積后的余額。

套內面積:是指俗稱“地磚面積”。它是在實用面積的基礎上扣除了柱體、墻體等占用空間的建筑物后的空間的概念。

房屋的基底面積:房屋的基底面積是指建筑物底層勒腳以上外圍水平投影面積。

15.建筑密度
在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地塊面積之比。

16.容積率
規定的地塊上全部的建筑部面積與地塊面積之比。

17.紅線圖
又叫“宗地圖”,是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標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線和面積的地形平面圖。它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給土地使用權受讓者,受讓者只能在紅線范圍內施工建房。
宗地圖是土地使用合同書附圖及房地產登記卡附圖。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況。包括:宗地權屬界線、界址點位置、宗地內建筑物位置與性質,與相鄰宗地的關系等。證書附圖即房地產證后面的附圖,是房地產證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反映權利人擁有的房地產情況及房地產所在宗地情況。

18.預售許可證
按規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辦理此證,發展商將有關資料送到國土局申請,批準后方可預售樓花。

19.外銷許可證
凡對境外預售的房屋都要辦理此證方可出售。

20.長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是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編制,用以明確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所有的商品房銷售都必須簽訂此合同。

21.房地產抵押合同
是明確房地產抵押貸款中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關系,由銀行、業主和發展商三方簽訂。

22.銀行按揭
是指購房者購買樓房時與銀行達成抵押貸款的一種經濟行為,業主先付一部分樓款,余款由銀行代購房者支付,購房者的樓房所有權將抵押在銀行,購房者將分期償還銀行的貸款和利息。

23.預售樓花
即樓宇預售。房地產經營者獲取了建設土地,按政府批準的建筑施工圖紙施工,且投入開發的資金已達到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二(用地價款除外),便可向長春市房地產產權登記處申請和辦理樓宇預售登記,經批準后方可預售。

24.樣板房與示范單位
是指與實際房屋的結構相同,但裝修標準按發展商的售樓書而定的房間。示范單位與樣板房的裝修有區別,目的是為提供給客戶做裝修參考。

25.物業管理
是房地產管理市場化的一種綜合性經營方式,分為維護性管理和經營性管理兩類。維護性物業管理的職能,主要為高層與多層住宅、綜合寫字樓、標準工業廠房等樓宇及機電設備保養維修、治安、消防、環境衛生及其他服務為業主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環境。經營性物業管理除具有維護性管理職能外,還通過對物業出租經營達到回收投資和獲取利潤的目的。

26.房地產評估
就是房地產估價師根據房地產的有關信息、數據,選擇合適的估價方法,按照一定的估價程序,最后確定物業的價格和價值的過程。評估的主要方法有:1、市場比較法;2、收益還原法;3、剩余法;4、成本法。

27.銀行本票
是付款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他憑此可以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有效期為一個月。

28.銀行匯票
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帳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有效期為一個月。

29.銀行支票
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受款人辦理轉帳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受款人的票據。有效期為十天。

30.確權
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地籍勘丈、審核批準、登記注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

31.權屬調查包括內容
房地產權屬調查包括:審查土地來源是否合法、占地是否超出規定的范圍;審查建筑物有沒有加層、超面積、改結構、改用途等情況;確認房地產的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使用年限、權利狀況、變化情況和用途、價值、等級、座落等。

32.宗地及宗地號代表意思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單元,是指以權屬界線組成的封閉地塊。長春市的土地,以宗地為基本單位統一編號,叫宗地號,又稱地號,其有四層含義,稱為:區、帶、片、宗,從大范圍逐級體現其所在的地理位置。

33.土地使用的年期確定
凡與長春市土地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書》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4.房地產登記的意義
房地產登記是房地產產權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為健全法制,加強房地產管理,依法確認房地產權利的法定手續。房地產登記有三個方面的作用:
· 產權確認,即確認房地產的權屬狀態;
· 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 加強房地產管理,即通過房地產登記對房地產交易狀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35.房地產登記有何法律效力
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房地產權利經核準登記后,產權即到法律上的承認。產權人可以依法對其房地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任何其他人無權干涉或妨礙,否則產權人可依法請求法律上的保護。

36.《房地產證》有什么作用?
《房地產證》是權利人依法管理、經營、使用和處分房地產的憑證。

37.房地產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 提出申請;
· 受理申請;;
· 審查申請文件;;
· 權屬調查;;
· 依法公告;;
· 確認房地產權利;;
· 將核準登記事項記載在房地產登記冊上;;
· 計收規費并頒發房地產權利證書;;
· 立卷歸檔。

38.怎樣申請房地產登記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照長春市國土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核準登記,并發給房地產權利證書。

39.申請房地產登記,能否委托他人辦理
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辦理申請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

40.同幢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的,土地使用年限怎樣確定
同幢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的,有土地合同的,以合同規定的年限為準。其它情況的土地使用年期一律按其中使用期年限最長的進行登記,也就是說,同幢建筑物有住宅和商場的,該幢建筑物土地使用年限按住宅用途年期登記。

41.不滿18周歲的個人是否可以購買市場商品房,如果能夠則怎樣辦理
只要具備合法身份證明的國內公民都可以在長春購買商品房。但不滿18周歲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購房時需提交其監護關系證明和監護人身份證明。

42.多個共有人一起購買商品房時所擁有的份額有無限制答
可以由購房者協商自行決定,不作限制。

43.多層和高層的界定
一般以電梯加以界定:7層以下(含7層)不帶電梯為多層;8層至20層之間為小高層;20層以上100米以下為高層;100米以上為超高層。

44.幾種常見的建筑構造形式
構造形式:是支撐建筑物本身重量的方式。
磚混結構:墻體承重
多層:
框架結構:墻體不承重,僅以梁、柱、板作為承重體系
框架結構:通常適用于20層以下左右的房屋
剪力墻結構:使用鋼筋混凝土墻,墻體承重
高層 筒體結構:使用鋼筋混凝土墻圍合成筒狀,起到承重和
穩定作用(國貿大廈)
鋼體結構:用特殊鋼材作為結構支撐(地王、賽格廣場)

45.民用建筑工程的幾種常見病及成因
外墻滲漏
在框架結構的房屋出現較多,原因有:
q填空墻內沙漿不均勻;
q建筑用磚質量不合格;
q磚的砌筑方法不對,磚線太齊,沒有把磚的接口錯開;
q沙漿批面工序不對,在下層沙漿未完全干透即進行上層批面。

窗框滲水
&

nbsp;窗框與外墻接縫處,所填充的沙漿不密實或窗體因質量問題而發生變形。

內墻開裂駁落
因工序時間預留不充分,導致里面一層的沙漿批面未能干透。

下水不足
在施工期間,管道開口未用特制堵頭封閉,或因封閉不嚴而導致雜物進入管道。

上水水壓不足
樓頂水箱過小、水位不夠或水泵泵力不足。

水管黃銹水
因使用的鍍鋅水管質量不合格,導致管道內壁生銹,產生黃水現象。

地面開裂
因進行水泥地面劈面的工序中,不同層面的預留時間不足。建筑物分段水平面沉降范圍不均勻。

46.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的涵義
基礎設施
水、電、道路、通訊、煤氣等生活必要設施。
配套設施
會所、泳池、中庭花園、兒童樂園等以提高居住質量為目的的設施。

47.住宅平面設計和幾個概念
1. 客廳與餐廳的相互關系
客廳的標準面積:16—20平米(長4.5—5平米,寬3.5—4平米,以常見三件套沙發擺放為準)
餐廳的標準面積:10—14平米(以6—8人用餐為準)。
2. 采光、通風的順序要求
首先保證主要功能房(客廳、主臥房)的采光、通風等要求,
再盡可能處理好其他不同功能房的采光、通風等要求。

48.工程部人員基本架構
經理(結構工程師或建筑工程師)、總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建筑工程師、給排水工程師、電器工程師(強電:照明、空調、電梯等;弱電:電話、電視監控、消防報警、保安、電腦網絡等)、預決算工程師。

49.工程部職能
地盤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成本管理、工期管理。

50.政府有關部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所起的作用
長春市國家土管理局:批地、報建、驗收;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施工單位、設計院的管理,以及施工手續的審批;
消防局:對消防設計的審批及消防設施的驗收;
勞動局:電梯的驗收和維修申報;質檢站:對工程質量的驗收監督。
環保局:對環境治理的監督;安監站:對施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的檢查督促。

篇2: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1)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國家發展改革委主任 張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ㄒ唬I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ǘ┓枕椖?、內容、標準;

 ?。ㄈI務流程;

 ?。ㄋ模┦召M項目、依據、標準;

 ?。ㄎ澹┙灰踪Y金監管方式;

 ?。┬庞脵n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ㄆ撸┱鞴懿块T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ㄒ唬┓康禺a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ǘ┓康禺a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ㄈ┓召M用及其支付方式;

 ?。ㄋ模┖贤斒氯说臋嗬土x務;

 ?。ㄎ澹┻`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ㄒ唬┦欠衽c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ǘ斢晌腥藚f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ㄈ┪蟹课莸氖袌鰠⒖純r格;

 ?。ㄋ模┓课萁灰椎囊话愠绦?/a>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ㄎ澹┓课萁灰咨婕暗亩愘M;

 ?。┙浖o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ㄆ撸┙浖o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ò耍┢渌枰嬷氖马?。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并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托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并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笤焐⒉紳q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ǘ灰桩斒氯穗[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ㄈ┮噪[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ㄋ模┬孤痘蛘卟划斒褂梦腥说膫€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ㄎ澹榻灰桩斒氯艘幈芊课萁灰锥愘M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淖兎课輧炔拷Y構分割出租;

 ?。ㄆ撸┣终?、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ò耍┏匈?、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ň牛椴环辖灰讞l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ㄊ┓?、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ㄒ唬┓康禺a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ǘ┓康禺a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ㄈ┓康禺a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ㄋ模┓康禺a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ㄎ澹┓?、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康禺a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ǘ┓康禺a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

 ?。ㄈ┓康禺a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ㄋ模┓康禺a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ㄎ澹┓康禺a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房地產經紀合同范本

  北京市房地產經紀合同范本

  委托人(甲方):______

  經紀人(乙方):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從事房地產經紀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提供下列相應證件:

  甲方提供:1.“銷售許可證”;2.權屬證件;3.物業的具體情況;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5.營業執照;6.個人身份證。

  乙方提供:1.經紀機構“資質證書”;2.經紀人崗位“資格證”;3.經紀人身份證;4.營業執照。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據實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共__項:

  1.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__________

  2.具體要求: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

  第三條 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對其委托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應在規定范圍之內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委托代理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的____%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租賃的,按年租金的____%一次性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____%計算支付;

  其他服務項目支付______元。

  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金額、支付方式和結算方法,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服務事項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各項服務費。乙方應將甲方已預付的服務費全部退還。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務項目,則相應減少甲方應支付的服務費。具體數額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毀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服務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給乙方服務費,乙方有權按雙方約定服務費的標準,向甲方追索。

  第五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天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定期將本合同第二條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情況及時通告甲方,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并有權隨時進行查詢、督促。

  乙方將本合同第二條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轉委托其他房地產經紀人的,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費用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乙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委托他人代理的;

  3.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甲方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要求乙方服務的房地產經紀事項不明確,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條件、機會,擅自不履行合同;

  3.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及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按期給付或拒付服務費的;

  4.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條各房地產經紀事項的服務,必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視作本合同自行終止。在本合同終止后的___日內,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間接地與經紀人最初物色的客戶成交,那么經紀人有權獲得經紀合同中訂立的傭金。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它書面的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應遵循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需要公證的,可按本市公證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1.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營業執照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個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冊地址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委托代理人承辦經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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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權證/商品房現(預)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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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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