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銷售:
使用權銷售有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或終身,在我們日常經營中接觸到的,其使用權銷售實質是一種長期租賃關系,20年以上為租賃無效年限,所以很多招商材料中所說的30年或終身使用權是不恰當的,之所以有些開發商這么說,是因為其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或是集體所有土地;總之說法不科學。
使用權銷售5年,10年,15年,20年,這4種中,5年實質上是一種收租方式,5年租金一次性收齊這種模式一般很少用,其主要是5年租金分二次或3次支付。這對于項目而言,一般是在認同度較高時使用。
常見的使用權買斷是10年,15年,20年,有組合買斷,收買斷費,再收租金,例如下文:
招商價格表
保值增值租金20年不變
區位*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樓層 | 鋪位面積M2 | 20年經營費/M2 | 租金/月/M2 (20年租金不變) |
A區 | 1層 | 5M2左右 | 3.5萬元 | 900元 |
2層 | 5M2左右 | 2.8萬元 | 750元 | |
3層 | 5M2左右 | 2萬元 | 500元 | |
4層 | 15M2左右 | 1萬元 | 330元 | |
5層 | 15M2左右 | 0.8萬元 | 250元 | |
B區 | 1層 | 5M2左右 | 4萬元 | 1000元 |
2層 | 5M2左右 | 3.3萬元 | 800元 | |
3層 | 5M2左右 | 2.6萬元 | 600元 | |
4層 | 5M2左右 | 2萬元 | 500元 | |
5層 | 15M2左右 | 1.1萬元 | 350元 | |
C區 | 地下1層 | 5M2左右 | 2萬元 | 550元 |
這里所說的是一次性買斷,其間不再交費的在10年,15年,20年中,常見的是10年,經營商戶在買斷使用權中是主要對象,它不同于產權銷售對象是投資者,商戶一般要求約10年為穩定期,有商戶做商鋪投資者,要求核算中也以10--15年為周期,因為市場業態有個行業進程性,10--15年后,該種業態方式的存在情況和發展變化是與現在大相徑庭。
10年的使用權售價一般是占租金的5--6倍,15年也依次,在20年中也是6-7倍,其價格差額與年限相差不大的,所以有時我們會見到有的使用權的銷售中,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優惠條件往往是贈送年限,即買15年使用權,前10名贈年限,即20年或是先從開業日先交款者,優惠3年,即使用18年等。
之所以產生這種情況,是因為使用權買斷中對于開發商而言,一種是土地性質無法獲得產權銷售,或者土地獲得價格低,土地是劃撥的,所以對于時間限制不明了,另一種是開發商利用項目去到銀行做了抵押,或其他產權融資方法,其產權歸開發商,從中可以賺雙份錢,所以此方法相當流行,但弊端是使用權銷售,面對的群體是商戶,經營者為主要,其購買量是有限的,因為商戶中夠實力購買的是不多的,而投資者,往往不是商戶,他們看中的是產權,因此使用權的銷售中,為了使商戶可以有較低的進入門檻,許多開發商便設置了很多優惠方法。
A、在付款方式中,分期支付,如預定,封頂,開業等分幾批,或是期限在1-3年內支付完。
B、在付款方式中,由銀行提供擔保,如秀水街華夏銀行對5年買斷中提供首付40%,余60%的個體工商戶流動資金經營性貸款,以減輕壓力。
C、也有聰明的作法,把使用權按平米價出售,然后采用產權銷售模式,由銀行貸6成10年按揭或5成10年,在10年,15年,20年使用權中都可采用,其銀行貸款中表面是違規的,但具體操作細則是合法的,例如××市場15年使用權銷售2元/平方米,以8平方米為例,16萬總款首付40%,即6.4萬,余款9.6萬元由銀行6成10年按揭采用月供款,此方式可以最大化的將商業價值挖掘出來,在制定此方案有個小絕招:
1)如果10年使用權,則按年租金5--6倍,就可以,或是產權的60%即可。
2)如果項目認同度高,受市場熱捧,則用15年模式價格可以定到產權的80%,或定75%,或是產權銷售的價格,其具體設置模式是,首付款為典型性商業的平均轉讓費,其月供款為典型性商業的一手租金,或是平均的轉租金的60%也可。例如:某市場的典型性商業5平米攤位為平均轉讓費10萬,平均一手攤位租金3000元/月,則該市場在可以取代典型性商業的趨勢下,15年使用權的價格為首付10萬月供3000元的基礎上調整,則售價折合下來為40%=10萬元,共25萬,每平米5萬元;以15萬元年按揭核算月供3000元足夠,如采用月供高或低了,則要調整首付與月供二者的關系中,核心是月供,以月供為標準,調整首付。
篇2:商業房地產投資運作模式:使用權銷售模式
商業房地產投資運作模式--使用權銷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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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銷售實質是一種長期的租賃關系,20年以上為租賃無效年限,所以很多招商材料中所說的30年或終身使用權是不恰當的。之所以有些開發商這么說,是因為其土地性質為劃撥的或集體所有土地,或者石油其他原因,總之,這種說法是不科學的。常見的使用權銷售方式分5年、10年、15年、20年,這4種方式中,5年實質上是一種一次性的收租方式,5年租金一次性收齊的模式一般很少用,主要是5年租金分2次或3次支付。對于項目而言,一般是在認同度較高時使用。常見的使用權買斷是10年、15年、20年或組合買斷,也有先收買斷費、然后再收租金,實際買斷費就是變相的入場費。如某市場先收買斷20年的經營費,然后再收租金,其中20年經營費就是一種變相的入場費。例如表5-1。
表5-1某某商廈招商價格表(先收買斷費再收租金模式)
保值增值租金20年不變
區位 樓層 鋪位面積M2 20年經營費/M2 租金/月/M2(20年租金不變)
A區 1層 5M2左右 3.5萬元 900元
2層 5M2左右 2.8萬元 750元
這種模式的20年經營費按不同樓層、不同價位買斷,另外每月還要收取額外租金。
這里所說的是一次性買斷,其間不再需要交費的就有10年、15年、20年、30年幾種買斷方式,常見的是10年。經營商戶是買斷使用權的主要對象,它不同于產權銷售,其對象是投資者。商戶一般要求約10年時間作為穩定期,也有做商鋪投資者的商戶,要求核算中也要以10~15年為周期的,因為市場業態有行業進程性。因而10~15年后,該種業態方式的存在情況和發展變化與現在的會大相徑庭。
10年使用權售價一般是年租金的5~6倍,15年其次,20年也只是達到6~7倍而已,也有因認同度高、比例較特殊的,暫且不做論述,一般情況下為6倍左右的波動。有時我們會見在某些使用權的銷售中,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優惠條件往往是贈送年限,即買15年使用權,前10名認購者可獲贈20年年限;或是對從開業日起先交款者優惠3年,即使用18年等。之所以會產生這種情況,是因為在使用權買斷中,對于開發商而言,一般的土地都是劃撥的,土地性質無法獲得產權銷售,對于時間的限制不明了,或者是土地獲得的價格低。另外開發商利用項目到銀行抵押,或其他產權融資方法,其產權歸開發商,從而從中就可以賺雙份錢,所以此方法相當流行。但其弊端是使用權銷售面對的群體是商戶,主要為經營者,其購買量是有限的,因為商戶中有購買實力的不多,而投資者往往不是商戶,他們看中的是產權,因此在使用權的銷售中,為了使商戶可以有較低的進入門檻,許多開發商設置了很多的優惠方法。例如:
◆付款方式為分期支付,如預定、封頂、開業等分幾批,或在1~3年內支付完畢。
◆付款方式由銀行提供擔保,分期支付。如北京秀水街,華夏銀行對攤位買斷中首付提供40%,余下的60%為個體工商戶流動資金經營性貸款,以減輕商戶壓力。
◆使用權按平米價出售,采用產權銷售模式,由銀行貸6成10年按揭或5成10年按揭,在10年、15年、20年使用權中都可采用此模式,其銀行貸款表面是違規的,但具體操作細則卻是合法的。例如,某某市場15年使用權銷售2萬元/m2,以8m2為例,總款16萬元,首付40%,即6.4萬元,余款9.6萬元就由銀行提供6成10年按揭,商戶則按月供款支付按揭貸款。此方式可以將其商業價值充分挖掘出來。
制定此方案時有一些小技巧,具體如下:
如果是10年使用權,則按年租金6~7倍或是產權的60%即可。
如果項目認同度高、受市場熱捧,則用15年模式價格即可以定到產權的80%或75%,或是產權銷售的價格。其具體設置模式為:首付款為典型性商業地產市場的平均轉讓費,月供款為典型性商業地產市場的一手租金或是平均轉租金的60%也可。例如:某市場的典型性商業5m2攤位平均轉讓費為10萬元,平均一手攤位租金為3000元/月,則該市場在可以取代典型性商業的趨勢下,15年使用權的價格在首付10萬元月供3000元的基礎上調整,相應的售價折合下來為40%即10萬元,總額共 25萬元,合每平方米5萬元。若以15萬元按揭核算,月供3000元即足夠了,如發現月供高了或低了,則要調整首付與月供二者之間的關系,總之核心為月供,要以月供為標準進行首付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