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關于貫徹國辦發〔20**〕100號文件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東政辦發〔20**〕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0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
從20**年1月1日起,按照《通知》精神,要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徹底實行“收支兩條線”。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由國土資源部門根據《通知》規定的土地出讓收入范圍,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前期開發、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業務費等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其他支出等預算的編制,由國土資源、農業、建設、勞動保障等部門負責。有關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將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報送財政部門,(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由財政部門負責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按規定程序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按程序批準后,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收支預算組織實施。
二、切實做好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繳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按照《通知》規定的土地出讓收入范圍,政府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劃撥、出讓、出租或土地用途、容積率變更等用地
篇2:國務院辦公廳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通知(年)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
篇3:印發《泰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實施辦法》通知
泰政發〔20**〕9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00號)、《關于貫徹國辦發〔20**〕100號文件〈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意見〉》(魯政辦發〔20**〕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或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用于生產經營應當繳納的土地收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應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國庫應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全市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指導縣(市、區)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市、縣(市、區)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等各項業務,并于每月底及時向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 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國庫,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