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機關后勤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有關規定,促進醫院機關后勤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服務意識,優化服務舉措,提升服務效能,不斷提高服務臨床一線和患者的能力和水平,現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1、加強調查研究
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作為當前加快推進醫院改革和發展、提升為民健康服務水平的一項緊迫任務。調研要有明確主題,切實解決實際問題。院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要緊緊圍繞工作主題,深入臨床、醫技部門和患者中及時總結經驗和發現解決問題。調研以實地調研為主,一般不召開工作匯報會。
2、密切聯系醫務人員和病人
健全聯系機制。建立院領導分片聯系臨床、醫技部門制度和政工查房制度;院領導要經常深入聯系科室調研、檢查、指導工作,加強與醫務人員和病人的溝通。堅持群眾來訪接待制度,做到及時受理、及時回復。
廣泛傾聽意見。完善職代會、工代會制度;健全完善社會監督員制度和醫德查房制度;加強“兩代會”提案工作,將提案辦理情況納入部門年終考核;全面推進黨務公開和院務公開工作;暢通溝通渠道,利用座談或網絡、電話、信箱等途徑,主動了解職工生產、生活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回應職工、患者訴求,解決職工、患者困難。
改進工作方式。著眼于從提升服務,優化流程、規范管理上提高機關后勤效能。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簡化服務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大力推進預約、上門服務,限時服務,一站式服務,多開展現場辦公,網上辦公等方式提高辦事效率。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信息化建設,公開辦事流程、辦事程序,及時更新信息內容。加強統籌協調,避免出現職能交叉,責任不清,推諉扯皮等現象,著力解決因機關后勤辦公地點搬遷后,醫務人員辦事難的問題。
3、大力精簡會議
嚴格控制會議規模和時間,堅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開議題明確的會,開解決實際問題的會,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能壓縮的堅決壓縮,可以合并的堅決合并。倡導用電話或其他形式傳達通知、部署工作,倡導院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之間召開協作會議。提倡提綱式講話、匯報和發言,領導講話不超過30分鐘,不作重復講話。
4、規范文件簡報
嚴格控制審簽各類文件和簡報數量,規范文件、簡報報送程序,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赏ㄟ^網站、內網、“OA”系統發送的公文,不再印發紙質版本。嚴格控制文件篇幅,堅持“短、實、新”文風,不搞“穿靴戴帽”,減少一般性論述。公文處理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4號)、《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GB/T9704-20**)和《20**年瀘醫附院“公文質量年”活動實施方案》的要求執行。
5、規范出訪活動
嚴格執行因公出訪有關規定。嚴格按批準內容、路線、日程執行出國(境)任務,嚴禁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不得變更出訪路線或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嚴禁組織或參加無實質性內容的出國(境)考察。
6、改進新聞報道
醫院新聞媒體要更加貼近醫院改革發展大局,更加貼近群眾健康需求,更加貼近臨床一線職工;突出“短、實、新、快”,多宣傳醫院發展戰略、學科建設、特色醫療、新技術新業務、優秀醫務人員典型事跡,協同推進醫院文化建設。會議報道要突出會議及活動實質內容,淡化程序報道,壓縮報道數量、篇幅、時長,盡可能地刊播簡短消息或標題新聞;一般只配發工作圖片。
7、厲行勤儉節約
認真執行厲行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規定,節約用電、用水、辦公用品,從嚴控制出差。按照“熱情、對等、節儉”的原則,簡化公務接待工作。嚴格執行公車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嚴禁到高檔賓館開會,會場布置要莊重簡樸,一般性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會議除統一發放的文件、材料外,不發放任何參考材料、宣傳畫冊、紀念品等。
8、堅持廉潔從政
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各項定,堅持依法用權、秉公辦事,從嚴要求配偶、子女、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自覺加強道德修養,培養健康生活情趣。
9、加強檢查落實
嚴格監督檢查。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嚴格自律、率先垂范,認真執行,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兩辦、紀委、監察審計、工會、財務等部門要定期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實行責任追究。醫院把落實情況作為干部考評、黨風廉政、行風建設責任制檢查、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違反的科室和個人要嚴肅處理。
篇2:學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風投訴處理辦法
科技學院后勤公司工作作風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各部門工作作風投訴處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記。對公司各部門工作作風的投訴(電話、來信、來訪),公司辦公室要填寫工作作風監督反饋記錄單,逐一登記。
第三條 處理。對直接反映各部門工作作風問題的投訴,由公司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了解,投訴屬實的,責任部門負責人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無特殊原因一般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分管領導同意后,由公司辦公室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條 轉辦。對應由被投訴部門進行解釋或解決的問題的投訴,公司辦公室要及時轉有關責任部門辦理。責任部門一般應于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直接答復投訴人。對7個工作日內處理不完或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的問題,也應于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條 反饋。責任部門對投訴反映的問題處理完畢后,要及時將情況反饋給公司辦公室歸檔。
第六條 考核。每年年末,公司辦公室要將各部門處理投訴的情況進行匯總,作為對各部門行政效能考核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本辦法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城投集團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問責辦法
城投集團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公司內部管理,改進工作作風,促進全體員工正確履行職責、廉潔從業、提高執行力,切實預防和制止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25號)、《重慶市實施〈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渝委辦發〔20**〕18號)、《ZZ區機關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問責暫行辦法》(ZZ委辦〔20**〕119號)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室、下屬公司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各部室、下屬公司及其員工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作風、工作紀律等方面違反規章和制度,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的活動。
第四條 對本辦法的執行由集團公司監事會組織實施。
第五條 問責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處理有據、客觀公正,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內容
第六條 工作作風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不認真履行集團公司的決策、決定,影響政令暢通,致使公司工作受到影響,受到區委區政府通報批評的;
(二)工作中責任心不強,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特別是因主觀原因,致使負責的重點工作、重點項目未能按期完成,經督查通報后仍無改進的,或經協調明確責任后仍不執行的;
(三)因工作措施不當,或不及時受理、認真辦理群眾來信來訪,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辦事態度生硬,方法簡單粗暴,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受到群眾及來公司辦事人員的投訴,經核查屬實且不整改落實的;
(五)工作中刻意掩蓋矛盾和問題,不及時匯報存在的問題和情況,以致引發突發性事件或在應對突發性事件過程中處置不力的;
(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
(七)對發生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行為不制止的;
(八)各部室、下屬公司內部管理不嚴,工作秩序混亂,環境衛生臟、亂、差嚴重,對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負面影響的;
(十)在下屬單位班子成員及其他專項考核中,班子民主測評最差等次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對單位進行問責;個人民主測評最差等次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對個人進行問責。
第七條 工作紀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上班期間無故遲到、早退、曠工、擅離職守或從事打牌、下棋、玩游戲、聊天、炒股票、看電影等與工作無關活動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缺會、代會或在會場中從事與會議無關之事的;
(三)不服從組織安排,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工作重大失誤的;
(四)對服務對象態度冷漠、作風粗暴、故意刁難、打擊報復和吃、拿、卡、要的;
(五)對公開承諾的事項不兌現,無故違反服務承諾時限或標準的;
(六)在處理舉報、申訴事項過程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七)在公文辦理中,無故延期兩周及以上或丟失文件造成較大損失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組織調查的;
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認錯態度惡劣的;
對舉報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一年內兩次以上被問責的;
同時具備兩種及以上問責情形的。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及時有效避免損失或者積極消除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組織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條 對部室、下屬單位實行問責的方式:
通報批評;
責令公開道歉;
取消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一條 對員工實行問責的方式:
誡勉談話;
通報批評;
責令公開道歉;
取消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
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時限一般為3-6個月);
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
免職;
辭退或解聘。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二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和影響程度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問責。
(一)情節較輕或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采用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方式問責;對部室、下屬單位采用通報批評方式問責。
(二)情節較重或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采用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停職檢查方式問責;對部室、下屬單位采用責令公開道歉方式問責。
(三)情節嚴重或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責任人采用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免職、辭退或解聘方式問責;對部室、下屬單位采用取消年度內評先評優資格方式問責。
第十三條 部室、下屬單位被問責的,在其年度綜合目標考核中進行扣分。
問責程序
第十四條 對下列情形應當予以受理,啟動問責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的情況;
明察暗訪發現的情況;
上級部門、領導的批示;
集團公司黨委及領導的批示;
新聞媒體曝光的情況;
檢查考核和民主測評中發現的情況;
員工檢舉和反映的情況;
審計中發現的情況;
其他需要進行問責受理的情形。
第十五條 問責線索受理后,由監事會牽頭,安排行政人事部及紀檢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需要調查的,一般應在15日內完成。問題復雜的,按程序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調查時間。
第十六條 被問責對象應當自覺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向公司黨委申請暫停其職務或所承擔的工作。作出問責決定前,應充分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和申辨。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屬實的應予采納。
第十七條 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后,向公司黨委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包括被問責人的基本情況,問責情形的事實經過、基本結論及處理建議。
第十八條 經公司黨委研究后作出問責決定,并在7日內將《問責決定書》(見附件)送達被問責對象及所在部室或公司,并由其分管領導進行談話,督促其做好整改或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 被問責對象所屬的部室或下屬公司在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其執行情況報告調查組,由調查組報監事會備案。
第二十條 被問責對象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暫停責任人工作職務,直至執行問責決定完畢,再視情況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問責處理材料要及時納入被問責人員的個人檔案。對因問責處理而調整工作崗位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員工,集團公司和下屬公司的人事部門要同時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除誡勉談話外,其它問責處理決定在公司內公布。
第二十三條 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集團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四條 集團公司監事會在接到被問責對象書面申訴后,應在30日內作出申訴復核處理決定。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或程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并在一定范圍內澄清事實,恢復被問責對象的名譽;
(四)申訴復核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部室或公司。
第二十五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 調查人員辦理的問責事項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回避。
第二十七條 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出現失誤或者錯誤,作出錯誤問責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相關事項,如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問 責 決 定 書
****年第*號
關于對***實行問責的決定
第一部分:被問責對象的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生效時間。
第三部分:當事人不服決定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構。
(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