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證書文本制作若干規定

3665

  公證書文本制作的若干規定

  為規范公證書文本的樣式,確保公證書文本的質量,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紙張

  (一)公證書正文及譯文頁的用紙應使用A4大小的紙張,被證明文件應使用A4或A3大小的紙張(A3紙張在裝訂時應折疊成A4大小)。

  (二)公證專用紙專供我處的涉外和涉港澳臺公證書使用(即公證字號為“ ”)的公證書的正文及譯文頁方可使用專用紙。其他文書一律不得使用專用紙。

  二、字體

  (一)公證書正文標題用小二號仿宋體,公證書正文證詞及落款用三號仿宋體。遇偏僻字可用宋體。

  (二)公證書譯文一般用Times NewRoman字體。

  (三)因外出辦證等原因需要手填公證書的,須書寫端正,不得涂改。

  三、排版

  (一)標題應居中,證書字號應居右,落款適當向右縮進

  (二)手工打字的公證書注意合理頁邊距和間距,一般設為左頁邊距3厘米,右頁邊距2厘米,行間距1.5倍。

  四、打印

  (一)公證承辦人員或打印人員打印公證文書前,必須認真核對公證文書是否符臺司法部規定的公證文體格式。

  (二)對未經審批或非主辦公證員承辦的公證文書,打印人員有權拒絕打印。

  (三)打印的份數應為公證呈批表或具結報告中標明的份數并加上存檔所需的份數。

  (四)打印的公證文書應清晰端正。

  (五)打印人員或承辦人員發現公證書稿有差錯,應及時通知承辦人員更正。

  (六)公證文書原則上均采用電腦打印,特殊情況需用手工填寫的,必須經分管主任或主任批準。

  (七)公證文書打印完畢后,不得以挖補涂改、添加并加蓋校對章等形式對公證書證詞進行更改,若發現問題應重新打印。

  (八)打印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水印紙,打印前應認真、仔細地校對公證書稿。

  五、蓋章

  (一)蓋章應字跡清晰、位置端正,不能重疊。

  (二)公證員簽名章的蓋章位置在公證書落款的“公證員”三字之后。

  (三)公證處印章的蓋章位置在落款的年、月、日中間,即要“齊年蓋月”。

  (四)一般自封面至封底垂直透體加蓋鋼印于公證書左下方。如遇公證書較厚,或有照片,可分頁加蓋,但應保持位置基本對應。

  六、裝訂

  (一)公證書裝訂應符合規格,式樣正確,整齊潔凈。裝訂之前應核對以下事項:

  1、公證書是否已經審批出證。

  2、公證書內容有無缺字或其他明顯差錯。

  3、被證明文件是否齊全,被證明文件上應有的簽名、印章有否遺漏。

  4、譯文是否齊全。

  5、應粘貼照片的公證書,照片是否齊全、是否與已經核對的一致。

  6、公證員簽名章、公證處www.zonexcapitaltr.com印章是否已經加蓋。

  (二)公證書裝訂后應核查以下事項:

  1、排列順序是否正確,被證明文件、正文、譯文有無遺漏。

  2、鋼印是否已經加蓋。

  3、應粘貼照片的公證書,照片是否已經正確粘貼。

  4、裝訂公證書的份數是否為公證呈批表或具結報告中標明的份數。留檔的公證文書是否齊全。

  七、因裝訂差錯發現一次扣5元,累計3次扣100元。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崗或解聘處理。

  八、因裝訂人員的裝訂錯誤,造成當事人損失并引起索賠的,按錯證索賠及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篇2:公證處公證翻譯若干規定范例

  公證處公證翻譯若干規定

  為提高公證翻譯工作效率,確保公證文書及被證明文書的翻譯質量,制定本規定。

  一、公證翻譯應嚴格按照司法部規定的翻譯格式翻譯各種公證文書,無規定格式的文書,應力求做到譯文的語法、表述、用詞準確無誤。

  二、翻譯人員應做到認真細致,防止差錯。翻譯人員發現被翻譯文書的中文有差錯應及時通知承辦人員予以更正。

  三、當事人要求翻譯外文名或增加別名的,翻譯人員應根據主辦公證員或審批人的出證意見翻譯。

  翻譯工作日

  (一)高校成績單、判決書、調解書、審計報告等字數多、內容復雜的被證明文書,經接待人員征求翻譯人員意見后,確定翻譯工作日,并可根據情況,在出證之前提前翻譯;

  (二)英文翻譯為半個工作日;

  (三)小語種翻譯為一個工作日;

  (四)翻譯人員在規定的工作日內難以完成的,應報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并及時通知審批人或主辦公證員。

  四、翻譯人員應做好各種小語種譯文中的數字、日期、性別、姓名的校對工作,發現差錯應及時通知本處委托的翻譯機構更正并做好每次的糾錯記錄。

  五、因翻譯差錯發現一次扣5元,累計3次扣lOO元。因翻譯人員的過錯未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翻譯任務,導致對外承諾期限不能兌現一次扣100元,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崗或解聘處理。

  六、因本處翻譯人員的翻譯錯誤,造成當事人損失并引起索賠的,按本處制定的錯證索賠及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篇3:公證處過錯賠償及責任追究規定

>  公證處過錯賠償及責任追究規定

  為規范本處依法行使公證職能,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執業紀律,切實保障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本處及本處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進行賠償的,應依照《公證賠償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進行賠償。

  二、過錯造成當事人直接損失的賠償情形

  (一)公證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二)因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四)其他過錯行為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過錯賠償的程序

  (一)由賠償請求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處提出書面賠償請求,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及依據;

  (二)本處在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后的5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賠償的決定;

  (三)在本處作出賠償的決定后,應賠償的金額由本處與賠償請求人協商后確定,并由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賠償的金額的支付,應在簽訂書面協議后的3天內完成。

  協商不成,賠償請求人對本處作出的決定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告知賠償請求人通過訴訟解決。

  四、因當事人的行為致使本規定“二”中所述情形發生的,本處不負有賠償責任。

  五、過錯責任的認定

  (一)當本處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后,由處主任會議集體審定公證處及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是否存在過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1、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

  2、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

  3、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

  4、因公證處公證人員的過錯行為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

  5、公證卷宗滅失。

  因當事人隱瞞事實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上列情形發生的,不應追究責任。但因公證員助理、公證員、公證審批人員未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審查不嚴造成的除外。

  六、過錯責任劃分的標準

  (一)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真實性的,由具體調查的公證人員或親自調查的公證員負責;

  (二)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辦公證員承辦的,由具體承辦的主辦公證員承擔全部責任;如該公證報經審批出證的,由具體承辦的公證員(包括主辦公證員)和審批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三)經集體研究決定的公證書,由研究集體共同承擔責任;

  (四)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由前列各崗位的具體公證人員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

  (五)公證卷宗滅失,www.zonexcapitaltr.com歸檔前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最后一個收到卷宗的公證人員負責,歸檔后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接收卷宗的檔案管理人員負責。

  七、過錯責任處理原則根據過錯的性質、主客觀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責任人的認識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

  八、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差錯的,應責令責任人作出檢查,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九、因主觀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過錯,應給予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十、過錯責任確認、劃分應在過錯發現后5日內完成;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應在過錯責任確認后的5日內作出。

  十一、因過錯而支付給當事人的賠償費用,本處有權向責任人部分或全額追償。

  十二、過錯責任人對過錯責任確認、劃分、處理決定、追償決定不服的,在接到確認決定和其他有關規定10 日內,可向處主任會議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執行。

  十三、處主任會議應在接到被處理人員申訴后15日內予以復議,并將復議結果答復申訴人。

  十四、本規定由本處全體公證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生效執行。

  十五、本規定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相關文章

97精品久久久久|ZZIJZZIJ日本成熟少妇|嫩草一级337p无码专区|青青青国产在线观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