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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督查委員會職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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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處督查委員會的職責和制度

  督查委員會是本處督察、督促和復查的內設機構,其主要任務和職責是:

  一、督促本處公證人員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指示精神;

  二、引導本處公證人員形成正確的輿論氛圍,培養良好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和生活工作作風;

  三、受理公證當事人的投訴案件,建立投訴案件登記表,在三個工作日內著手調查核實與投訴相關的問題,并作出書面處理意見,及時向處領導匯報調查核實的結果和處理意見,向投訴人員反饋處理決定;

  四、督促本處各部門建立健全公證服務滿意度評議制度,如有當事人對公證服務不滿意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及時將核實結果報告處領導,將處理意見反饋給當事人并在本處通告;

  五、退查、復查的公證文書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及時作出書面的復查報告,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上報;

  六、對本處出具的錯、假公證的前因后果進行認真調查核實,作出書面調查報告,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上報;

  七、督查本處公證人員日常行為規范、著裝規范、儀容儀表、精神風貌、文明形象等;

  八、督查本處各部門辦公區域的環境衛生、工作紀律、人文風貌等;

  九、督查本處公證人員的日常辦公行為、服務態度、工作效率、考勤紀律、值班情況;

  十、督查本處公證人員對業務知識的學習情況和對規章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十一、督查本處公證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及公開承諾的情況;

  十二、對在督查上述第七至十一項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督辦通知,限期整改,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十三、定期發布本處工作中發生的有影響力事件的督查通報;

  十四、督查上級交給的其他任務和本處交辦的其他事項。

篇2:某縣教育局督查制度

  縣教育局督查制度

  為加強政務督查工作,確保上級機關和本局做出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實處,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特制訂本辦法:

  一、督查內容

  1、縣委、縣政府及縣教育局重要工作部署涉及我局事項的落實;

  2、縣領導批示件和縣委、縣政府督辦件的辦理;

  3、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4、縣委、縣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的落實;

  5、局內重要工作部署和局有關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

  6、市、縣有關部門的征求意見稿和有關單位的請示件的反饋;

  7、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的落實。

  二、職責分工

  1、局辦公室負責督查工作,進行督查工作的聯系、交辦、協調、督促、檢查、反饋等;

  2、各股室、站館具體抓好交由本股室、站館辦理的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由股室、站館負責人負總責。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調查研究。在縣委、縣政府重要決策實施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實過程中,以及市、區領導和局領導批示件、交辦事項辦理過程中,要認真針對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二)及時溝通協調。承辦股室、站館要主動溝通各方面的關系,形成抓落實的合力。需要幾個股室、站館承辦的事項,要明確主辦股室、站館,落實具體經辦人員,并按要求通知各協辦股室、站館,按規定時限抓緊辦理,防止推諉扯皮現象發生。對涉及多個股室、站館的重大問題,辦公室應及時進行協調。

  (三)按時辦結。上級機關有明確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承辦股室、站館應嚴格按時限及時反饋;對特急事項,辦公室督辦人員要立即交辦,承辦股室、站館要從速反饋,急事急辦。因特殊情況,按時辦結確有困難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說明情況,并向上級機關請示,要求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對沒有明確辦理時限的,由辦公室根據辦理內容與承辦科室協商確定,并據此催辦。

  四、工作制度

  (一)責任制度。督查工作由辦公室負責。各股室、站館主要負責人是本股室、站館辦理督查件的第一責任人,對承辦結果負責。

  (二)督查工作必須堅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對上級領導批辦的重要事項,要隨到隨便辦,不得拖拉,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對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部署的中心工作任務,由辦公室有針對性的進行督辦。

  (三)辦理督查事項要求迅速、準確、實效,要掌握政策,堅持原則,注意方法,嚴加保密。局辦公室對督查工作可隨時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局領導報告。

  (四)保密制度。對督查工作中涉及保密的事項,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一律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

篇3:某機關單位政務督查工作制度

  機關單位政務督查工作制度

  一、在辦公室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的領導下,實行統分結合,歸口負責;辦公室各科(室)、各口秘書分別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工作事項的催辦和督查,發揮辦公室的整體效能,形成齊心協力、互相配合、持之以恒抓政務督查工作的局面。

  二、專員辦公會議、行署全體會議上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的督促與落實,以督查科為主,需各科(室)協辦的事項,各科(室)要大力配合,以發揮整體效能。

  三、凡行署、行辦領導專批交由督查科辦理的批示件,要按領導的要求迅速辦理;行署、行辦領導交辦行署相關部門或秘書辦理的督查事項,其辦理結果在報送有關領導的同時,要抄送督查科;辦公室科(室)人員或秘書跟隨領導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結束之后,應及時將起草的《督查調研報告》抄送督查科一份;涉及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事項,由法制辦具體督查落實。

  四、督查科接到行署、行辦領導交辦任務后,即提出辦理意見,經領導審定同意,向有關部門和縣(市)下發《督查通知》;對已經辦結或取得階段性進展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科及時擬文以《督查專報》方式向領導報告辦理情況;對行署各部門及各縣(市)定期不定期上報落實工作情況的材料,由督查科及時篩選、整理,并經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簽同意后,以《督查專報》的方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督查室或行署有關領導及時反饋、報告;加蓋行署辦公室公章的《督查通知》、《督查通報》的發文工作由保密室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辦理。

  五、凡需要督查科督促落實有關會議精神的,綜合科應及時通知督查科人員參加或列席相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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