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疫局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局")及所屬單位公文處理工作,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和質量,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文處理辦法》,結合*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必須做到及時、準確、保密、安全,統一管理。
第四條 *局辦公室是全系統公文處理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公文種類、適用范圍及格式
第五條 *局公文分為電子公文及紙質公文。非密公文一般應在辦公自動化系統中運轉,涉密公文及聯合發文一般以紙質公文形式運轉。
第六條 *局公文種類確定為11種:
(一)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二)公告
適用于向局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三)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
(四)通知
適用于發布一般行政管理辦法及規范性文件,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遞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五)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六)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七)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八)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九)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總局各司、局批準和答復下屬單位審批事項。
(十一)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七條 根據行文規則,*局發文分為以下幾種: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文件
適用于向國家質檢總局黨組的請示、報告;向國家質檢總局黨組報送*檢驗檢疫局黨組民主生活會情況、中心組學習情況及學習貫徹中央、總局黨組有關決定的情況;經黨組研究決定需要貫徹執行的重大事項;轉發黨的機關公文以及通知有關重要事項和黨的組織機構干部任免以及其他需要以黨組名義辦理的有關事項。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文件
適用于向國家質檢總局報送請示報告;發布一般性行政管理辦法及規范性文件;印發全局性工作綱要計劃、有關決定、政策性措施及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對全局性重要行政、業務工作的部署、通報等;*檢驗檢疫系統內干部任免(聘任)和涉及內部機構、編制的通知;對*局所屬單位、個人的獎、懲決定;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部門聯合發文;撤銷所屬單位不適當的決定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名義行文的重要行政事務。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函
適用于向國家質檢總局有關部門請示、匯報、答復有關工作,請求有關批準事項;向分支機構、直屬單位布置專業性、執行性業務工作等事項;對涉及面較小的有關工作方針、政策,請示事項的批復;有關檢驗檢疫工作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的解釋和答復;與省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系和洽談工作,答復有關問題;答復人大代表意見、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來信以及其他需要以*局名義行文的一般行政事務。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公室文件
適用于與總局辦公廳聯系商洽有關工作;轉發國家質檢總局及機關司局、國家認監委、國家標準委、地方政府行政、業務文件;印發局領導在重要工作會議上的講話;部署一般性行政、業務工作事項;以*局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通知;例行性業務工作通報以及其他需要使用辦公室文件格式的行文。
(五)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處(室)函
適用于向國家質檢總局司(局)內設機構聯系、商洽工作和答復意見;根據*局發布的規章規定,在本部門工作職責權限內與分支機構就具體行政和業務問題進行商洽、征詢和答復意見,要求上報情況、材料、數據以及聯系工作,辦理一般性事項以及其他需要以處(室)函形式制發的非正式行文。
第八條 *檢驗檢疫局機關黨委、團總支、工會等發文,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處理緊急涉密公文應使用密碼電報。
第十條 *局公文應按照《*檢驗檢疫局各處(室)規范簡稱及發文代字表》(見附件1)統一編號。
第十一條 *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時間等部分組成。
第十二條 有關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國家標準執行。
第三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下屬單位一般不得越級向國家質檢總局或*省委、省政府行文,因特殊情況確需越級行文的要同時抄報*局。
第十四條 *局制發的公文須履行簽批程序。由承辦部門起草、校對,辦公室統一核稿、編號、印發。承辦部門對文稿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局各部門除辦公室外不得以處(室)文件形式對外行文。
第十六條 *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各辦事處需要向*局領導書面請示和匯報工作事項,應使用*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內簽報。簽報在辦公自動化系統中擬稿,經處領導審核,相關處室會簽后,由辦公室轉呈局領導閱批。各分支局向*局請示和www.zonexcapitaltr.com匯報工作事項,應使用正式公文上報。
第十七條 局內簽報和請示應一文一事;不得幾事一報或一文多報。除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一般不得將公文直接報送給局領導個人。
第十八條 *局所屬單位,未經*局領導批準,均不得以*局名義對外行文。
第四章 發文辦理
第十九條 *局發文包括擬稿、審核、簽發、校對、繕印、用印、登記、封發等程序。
第二十條 草擬的公文須經承辦部門領導核稿后送辦公室辦理。
第二十一條 以*局名義制發的公文內容涉及局內兩個以上部門職能時,應由一個處(室)主辦,部門之間對公文內容未取得一致時,不得送辦公室核稿。
第二十二條*局各直屬單位需要發文,應根據文件內容及各部門職責分工,由主辦處(室)起草。
第二十三條 凡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法等公文須經法綜處會簽;涉及外事的公文及各種會議通知須經辦公室會簽;涉及培訓通知、因公因私出國請示須經人事處會簽。其它公文根據內容確定會簽單位。
第二十四條 需要局外單位會簽的文稿或與局外單位聯合發文,主辦部門應事先就文稿內容同外單位協商一致。會簽的文稿經局領導簽批后,由主辦部門送簽。
第二十五條 外單位來本局會辦、會簽的文稿,由辦公室登記并根據職責分工或局領導批示分送主辦部門,主辦部門應抓緊辦理。如文稿內容涉及局內兩個以上部門,由主辦部門協商有關部門會簽。
第二十六條 *局發文須經辦公室核稿。辦公室負責審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應會簽的是否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文種使用是否得當;確定的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是否合理;文體是否得當,格式是否正確、規范。未經辦公室審核的公文,不得自行送局領導簽發。辦公室審核未通過的公文應退回擬稿部門修改或補辦。
第二十七條 以*局名義制發的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決定、通知、人事任免等,由局長簽發;涉及具體業務工作內容的,由分管局領導簽發。與其它部門的聯合發文由局長或分管局領導簽發。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處(室)函由分管局領導或部門主要領導簽發。
第二十八條 各級領導簽發文件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審批時間。
第二十九條 經領導簽發后的公文原則上不允許改動。如必須改動,應由提出改動的部門請示簽發人同意。因故需推遲或取消發文時,需由擬稿人寫出文字說明,經處(室)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文件簽發人批準后送辦公室注銷文號和備案。
第五章 收文辦理
第三十條 *局辦公室統一負責公文的簽收、登記、分辦、催辦、查辦。公文承辦部門應根據局領導的批示意見,按規定的時限要求對公文及時辦理。
第三十一條 局領導批示或交承辦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室要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三十二條 所有紙質公文須經辦公室傳遞,不得橫傳,不得壓誤。
第六章 公文歸檔
第三十三條 局內各處(室)、各辦事處、直屬單位收到電子公文應在收文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標記結束,紙質公文應按時返回辦公室,個人不得保存應歸檔的公文。各分支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機關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將公文整理(立卷)、歸檔,并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歸檔工作。
第三十四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
第三十五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屬我局主辦的由主辦部門提供領導簽批的原件及正文;其他單位主辦的由我局主辦部門負責提供領導簽批的復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統一交辦公室存檔。
第三十六條 局領導兼任其他單位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辦公室整理(立卷)、歸檔。
第三十七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按有關規定確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八條 擬制、修改和簽批紙質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嚴禁使用純蘭色筆、圓珠筆、鉛筆、彩色筆等草擬、修改和簽批公文。所有電子公文要打印出紙質公文存檔。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文應嚴格按規定時限辦理。主辦部門對急件、特急件要隨到隨辦。特急件應2個小時內辦結,急件應半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條 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能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時,可報請局領導協調或裁定。
第四十一條 公文被撤消,視作該公文自印制之日起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
作該公文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四十二條 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行政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印發的《對外文書處理辦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印發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外文書處理辦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所有加蓋印章與電子印章的紙制公文及電子公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檢驗檢疫局各處(室)規范簡稱及發文代字表
2、*檢驗檢疫局公文格式
篇2:總公司公文處理辦法
總公司公文處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EE公司系統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總公司辦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的公文是總公司實施有效管理的公務文書,是上呈下達,用以傳達貫徹總公司領導的意圖和決策,發布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總公司辦公室是全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機構,主管總公司并負責指導各專業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各專業公司和子公司應當設立辦公室或配備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文秘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具備有關專業知識。
第五條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確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六條總公司的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一)條例:由總公司制定或批準,規定公司重大事項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帶有規章制度性質;
(二)規定: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業務及其他事務制定帶有約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時期,對一定范圍的工作實行的慣例性做法;
(四)通知:發布規章制度,傳達總公司領導指示及要求各所屬單位周知、辦理或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調動及其他事務性內容的傳達;。
(五)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事項或情況;
(六)請示:下級向上級就某一問題或事項請求指示與批準;
(七)報告:下級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的詢問;
(八)批復:對請示事項予以答復;
(九)會議紀要: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及主要議定事項;
(十)函:同級或與業務往來單位相互之間商洽工作,資詢答復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示等。
第三章 公文辦理
第七條公文一般由發文單位、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單位等部分組成。
第八條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的,以最后簽發單位領導的簽發日期為準。
第九條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分發傳閱、收回存檔、銷毀等程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用印、登記、發迭、原件歸檔峙肖毀等程序。
第十條公文簽收應由專人負責。簽收時須對來件嚴格檢查,明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收文拆封后應對文件進行認真清點,按內部或公開文件分類登記,注明收文日期、標題(簡要內容)、來文單位、密級等并編號。
第十二條總公司辦公室收文,存檔一份,另一份呈送總公司領導,根據總公司領導批示送總公司有關部門或專業公司傳閱,必要時轉發有關子公司。
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各部門的正式行文應同時抄送總公司辦公室。
文件傳閱應堅持文不橫傳的原則并建立傳閱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因業務需要查閱某文件須經辦公室同意,必要時須報有關領導批準。涉及密級文件,按照《總公司保密工作執行條例》。
第十四條密級高的文件,應鎖在保險柜內,不得鎖在辦公桌抽屜內過夜。
第十五條總公司正式文件須經總公司總經理簽發??偨浝黼x京時,~般事務性行文報請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酌定;凡涉及資金轉移、資金挪用、聯營參股、下設機構等重要事宜且需急辦的,由辦公室電話請示總經理后,報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簽發。
第十六條總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寫、制發由辦公室負責。
第十七條各部門以總公司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業務性文件,需將打印稿送辦公室審核后制文,按上條規定簽發。
第十八條各部門在本身職能和工作范圍內下發的業務性通知,經分管領導同意,可以自己名義發出,但應送辦公室進行文字審核。
第十九條會議通知、轉發有關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臨時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EE公司系統內)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同意,以辦公室名義發出。
第二十條發文的密級按《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 公文歸檔和銷毀
第二十一條公文辦理完畢,應及時將公文定稿(包括領導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調取、查閱存檔公文須經總公司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二十三條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和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可以定期銷毀。銷毀秘密文件,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專業公司、子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總公司其它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集團公司公文處理辦法
某集團總公司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11公司系統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總公司辦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的公文是總公司實施有效管理的公務文書,是上呈下達,用以傳達貫徹總公司領導的意圖和決策,發布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總公司辦公室是全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機構,主管總公司并負責指導各專業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各專業公司和子公司應當設立辦公室或配備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文秘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具備有關專業知識。
第五條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確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六條總公司的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ㄒ唬l例:由總公司制定或批準,規定公司重大事項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帶有規章制度性質;
?。ǘ┮幎ǎ簩μ囟ǚ秶鷥鹊墓ぷ?、業務及其他事務制定帶有約束性的措施:
?。ㄈ┲贫龋涸谝欢〞r期,對一定范圍的工作實行的慣例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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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h紀要: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及主要議定事項;
?。ㄊ?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zonexcapitaltr.com/wygw/wsxh/">函:同級或與業務往來單位相互之間商洽工作,資詢答復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示等。
第三章公文辦理
第七條公文一般由發文單位、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單位等部分組成。
第八條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的,以最后簽發單位領導的簽發日期為準。
第九條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分發傳閱、收回存檔、銷毀等程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用印、登記、發迭、原件歸檔峙肖毀等程序。
第十條公文簽收應由專人負責。簽收時須對來件嚴格檢查,明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收文拆封后應對文件進行認真清點,按內部或公開文件分類登記,注明收文日期、標題(簡要內容)、來文單位、密級等并編號。
第十二條總公司辦公室收文,存檔一份,另一份呈送總公司領導,根據總公司領導批示送總公司有關部門或專業公司傳閱,必要時轉發有關子公司。
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各部門的正式行文應同時抄送總公司辦公室。
文件傳閱應堅持文不橫傳的原則并建立傳閱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因業務需要查閱某文件須經辦公室同意,必要時須報有關領導批準。涉及密級文件,按照《總公司保密工作執行條例》。
第十四條密級高的文件,應鎖在保險柜內,不得鎖在辦公桌抽屜內過夜。
第十五條總公司正式文件須經總公司總經理簽發??偨浝黼x京時,~般事務性行文報請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酌定;凡涉及資金轉移、資金挪用、聯營參股、下設機構等重要事宜且需急辦的,由辦公室電話請示總經理后,報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簽發。
第十六條總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寫、制發由辦公室負責。
第十七條各部門以總公司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業務性文件,需將打印稿送辦公室審核后制文,按上條規定簽發。
第十八條各部門在本身職能和工作范圍內下發的業務性通知,經分管領導同意,可以自己名義發出,但應送辦公室進行文字審核。
第十九條會議通知、轉發有關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臨時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11公司系統內)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同意,以辦公室名義發出。
第二十條發文的密級按《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公文歸檔和銷毀
第二十一條公文辦理完畢,應及時將公文定稿(包括領導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調取、查閱存檔公文須經總公司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二十三條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和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可以定期銷毀。銷毀秘密文件,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專業公司、子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總公司其它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