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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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05〕5號)和《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統

  (二)堅持紀律處分的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恰當。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紀律處分的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8個月,記過處分的期限為10個月,留校察看處分的期限為12個月,從處分決定發布之日起計算。處分到期按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按《XX職業技術學院解除學生紀律處分管理辦法》執行。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條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但情節輕微并能及時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沒能造成不良影響的,不予處分,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輕微的,可以從輕給予紀律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二)經教育后認錯態度較好,有真誠悔改表現,并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紀行為后果的;

  (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的;

  (四)受他人威脅、誘騙而違紀的;

  (五)其他由學校認定可以減輕處分的事項。

  第七條違法、違規或者違紀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

  (一)認錯態度不好、無理糾纏或者拒不承認錯誤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或相關人員,威脅、恫嚇、打擊報復的;

  (四)屢次違反學校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五)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

  (六)惡意串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妨礙調查取證的;

  (七)教唆、脅迫、誘騙、指使他人違紀的;

  (八)組織或策劃群體違紀行為的;

  (九)給他人或學校的形象、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八條受處分者,同時給予以下處理:

  (一)取消當學年內的各種評優評先資格、經濟困難資助的申請資格和各種獎助學金的申請資格;

  (二)擔任學生干部者,免去相應職務;

  (三)享受各項獎學金者、助學金和資助者,受到違紀處分后,停發其自處分決定當月起計的剩余月份的獎學金和資助金,并追回已發放的部分;

  (四)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留校察看期為一年。畢業班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須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以畢業前剩余期限為準。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進事跡者,可提前解除。

  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學生違紀處分必須提供有效證據。證據的收集及資料的整理由學校各相關職能部門及違紀學生所在二級學院辦理。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造成事實的有關物證;

  (二)證人簽名的證言;

  (三)被侵害人簽名的檢舉材料;

  (四)有關單位的綜合材料;

  (五)違紀學生的檢查書;

  (六)司法機關的裁定書、判決書等;

  (七)各二級院部黨政聯席會記錄。

  第三章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十一條學生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反黨和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為:

  (一)經教育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教育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有策劃和參與打架、結伙打架或者毆打他人行為之一的,分別給予以下紀律處分:

  (一)凡動手打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事后有報復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先動手打人的,給予記過處分;動手打人致他人輕微傷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持械打人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策劃打架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三)結伙打架為首者,未直接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接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結伙打架先動手打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挑起事端或者以勸架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態擴大的,給予記過處分;由此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五)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勾結校外人員毆打校內人員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凡打人使對方致傷者,要承擔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對侮辱、毆打教師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五條觸犯國家法律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參與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便利條件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錄像資料以及其他淫穢制品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偷竊、詐騙、冒領或者侵占公私財物的,除退還贓物或賠償損失外,給予以下處分:

  1.有作案行為但未造成經濟損失,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下,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4.作案價值在800元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明知是贓物仍購買、窩藏或銷售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組織、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七)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八)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參與非法經營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經教育勸阻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未經批準或者未履行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一學期內累計曠課或者擅自離校連續天數(雙休日、節假日不計算在內)達到以下學時或天數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曠課累計達20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連續2至3天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30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連續4至5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累計達40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連續6至7天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累計達50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連續8至9天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累計達60學時以上(包括60學時)或者擅自離校連續10天以上的,給予退學處理。如果拒不承認錯誤,不到校辦理退學手續,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節假日不計。

  學生無故遲到或早退2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

  無故不參加學?;蚨墝W院組織的各種教育活動或集體活動者,按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的,按照《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八條公開發表的論文和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學校公共秩序或破壞公共環境行為之一的,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教學樓、宿舍樓等公共場所喧嘩或者舉行娛樂活動,妨礙他人工作、學習和休息,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擾亂課堂、實驗室等場所教學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場所秩序,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舉(承)辦大型活動,未按要求進行報批的,或者雖經批準,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給予舉(承)辦活動的負責人嚴重警告處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建筑物、公用設備上亂涂、亂寫、亂畫,違章張貼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校園公共場所內吸煙,造成不良影響,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七)在校園公共場所男女行為失范,經勸告無效,頂撞或與值勤人員發生沖突,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八)利用其他形式擾亂學校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組織、參加或參與非法宗教、非法組織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加非法宗教組織和參與非法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加邪教組織,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利用網絡、通訊工具或以其他方式制造、復制、查閱和傳播有害信息的,視情節分別給予紀律處分:

  (一)利用網絡和通訊工具惡意攻擊、侮辱、誹謗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發布惡意信息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二)登錄非法網站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建立、制作、維護非法網站或者為其提供支持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詆毀、損害國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聲譽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四)捏造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或虛假信息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宣揚邪教、封建迷信,傳播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信息及教唆犯罪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未經允許擅入他人或公共計算機網絡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程序、數據、信息存儲等進行操作,造成損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影響網絡正常運行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學校住宿管理規定的,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拒絕管理,或者妨礙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處分;刁難、謾罵或者毆打管理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后果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勸告或者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因留宿外來人員導致宿舍損失或者引起糾紛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在宿舍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屢次違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在學生宿舍內存放大功率電器、煤火爐、酒精爐或液化氣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在宿舍內使用上述物品或私拉亂接電源線給公私財物造成損害的,給予記過處分;因以上行為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未經批準在校外住宿或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晚歸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六)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違反學校住宿管理制度中其他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弄虛作假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向學校遞交虛假申訴材料的;

  (二)在申報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學生困難補助中弄虛作假的;

  (三)向學校提供個人及家庭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四條結婚或者離婚的學生,由于婚姻糾紛影響或者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有酗酒滋事行為的;

  (二)在校園內亂涂亂畫、亂扔廢品廢物的;

  (三)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園內張貼和發布廣告信息的;

  (四)對教師或者管理人員尋釁滋事的;

  (五)阻礙、抵制工作人員或者管理人員依法依規執行公務的;

  (六)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郵件、信件的;

  (七)私自涂改、偽造證件、證明或簽字的;

  (八)在實習期間,違反學校實習紀律或者違反實習單位紀律的;

  (九)在學校查處他人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中,制造障礙或者作偽證的;

  (十)糾纏或者騷擾他人,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和生活的;

  (十一)未經批準擅自以學校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或者代表學校做出承諾、代表學校在社會上參加活動的;

  (十二)未經批準擅自以學校、二級學院的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

  (十三)因發泄個人不滿情緒,從樓上亂扔酒瓶、飲料瓶等物品的;

  (十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煽動、參與鬧事,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五)書寫、制作、張貼、投遞、散發有非法內容的大小字報、傳單、標語等,混淆視聽或制造混亂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六)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準的集會、沙龍、俱樂部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七)違反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加入未經批準的團體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出版、傳播非法刊物的,或有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造成嚴重危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八)參加罷課、罷餐,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者或帶頭者加重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的違紀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除給予違紀者相應處分外,還要支付受害人醫療費用,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按物品原價賠償或加倍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害他人財物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校園建筑物、護欄、玻璃、植物、公共設施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故意損壞消防設施和具有文物價值、紀念意義的校園建筑物、設置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故意損壞校園廣播電視、電話、網絡等通訊線路或設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故意損壞圖書館和教室設施、堂具、教學儀器設備,情節嚴重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故意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給國家、學校財產造成較大損失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其他違法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用他人證件(學生證、身份證、工作證、圖書證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領他人財物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盜用他人信用卡、賬號、證件、校園卡等進行消費等活動,除賠償當事人經濟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將他人獎學金、助學金或公款(包括學生活動經費、班會、團費、社團會員費等)據為己有或予以挪用,除追回相關款項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非法刻制公章,偽造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等行為,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協同作案者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藏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在校期間累計兩次以上(含兩次)作案,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妨礙國家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予以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和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在校園攜帶、藏匿管制刀具、各類槍支,除由學校沒收刀具、槍支并上交公安機關外,還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并報公安機關處理;

  (十)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冒用學?;蛩嗣x,侵害學?;蛩死?,給學?;蛩嗽斐刹涣加绊懟驌p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侮辱或誹謗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屢犯不改者、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對他人造成嚴重身心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三)因考試、成績評定、評優評先、就業創業、處分等原因,對教師、學校工作人員或領導尋釁滋事、報復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涉及其他違紀行為的,參照其他相關條款處理。

  第四章學生紀律處分的管理權限及程序

  第二十九條學生的紀律處分,由學生處負責執行。其中凡涉及考試違紀處理時,二級學院要會同教務處共同處理;涉及刑事、治安方面的違紀行為,由保衛處協助有關部門和二級學院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使用適當的方式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一條對違紀學生的處分,由二級學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書面建議處理意見,報學生處。由學生處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最后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處理的,同時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可先公布處理決定,然后再按規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十三條學生處分決定由學校發文和公布。對學生作出處分后,向被處分學生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由二級學院負責將處分決定直接送達給學生本人、其監護人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有困難的,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留置送達。學校將處分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被處分學生時,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被處分學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親屬拒絕簽收處分決定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被處分學生同學或利益相關者)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處分決定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二)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處分決定書確有困難時,也可通過郵局用掛號方式郵寄給被處分學生。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公告送達。被處分學生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學校的公告欄或校園網上公告。自公告發出之日起7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在材料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三十四條學生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XX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五條對違紀學生給予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通過處分達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數學生的目的。

  第三十六條違紀學生是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由各二級學院負責將情況報學校紀委和團委。

  第三十七條在留校察看期內經教育不改者,再次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八條對學生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三十九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本人申請,學??梢园l給學習證明。并在處分決定公布生效后三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拒不離校的,由學校保衛處或公安部門強制離校。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對本實施辦法未列入的學生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參照本實施辦法相近條款及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四十一條本條例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四十二條一名學生同一時期內分別有不同違紀行為的,根據本實施辦法有關條款,視情節嚴重,可合并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職業技術學院紀律處分辦法》(許職院文〔2017〕9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經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篇2:師大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的利益和學校的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 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統一;(二)堅持紀律處分的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后,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訴的權利。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茖W生。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半年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加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二)脅迫、誘騙或唆使他人違紀、違規者;

  (三)已受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第十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好離校手續。逾

  期不辦理的,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予以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書面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三章 應受處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的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屢次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非法宗教組織或活動的,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制作、販賣、出租或者傳播含有淫穢、*等內容的圖畫書刊、音像制品、音頻、視頻、數據電文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制作、張貼、出版、復制、傳播各種非法宣傳品(含大小字報、標語、傳單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毆打他人、打架斗毆的,視其應負責任與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

  1.策劃、唆使打架斗毆或挑起事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糾集他人打架、聚眾斗毆,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偽證者

  在打架斗毆事件發生后,知情者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私自收藏、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腐蝕、放射、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計算機、網絡方面管理規定按《Z師范大學關于對學生計算機網絡安全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曠課,給予下列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不滿30學時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曠課達30學時以上(含30學時)尚不滿60學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研究生曠課按《Z師范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違紀、作弊,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偷竊、騙取公私財物,敲詐、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壞公私財物,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或轉移的,視標的額大小和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偷竊、撕割圖書館、資料室圖書、資料,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重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故意隱瞞婚姻狀況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賣淫、www.zonexcapitaltr.com嫖娼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擾亂宿舍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九條 住校生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處分;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在校內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禁毒的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學生宿舍樓飼養寵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故意破壞校園設施或違反校園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參加直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參加傳銷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隱瞞或捏造事實、偽造或涂改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弄虛作假,為個人謀取利益和榮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條 處分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 凡給本、??茖W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給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校授權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學院應當及時將處分材料(含處分決定、原始旁證、事實核對表及審批原件等)報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工作部(處)存檔,并由學校下發處分決定書;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如對學院處分意見有異議,可要求學院對該處分意見進行復議,如仍有分歧,報校長辦公會議裁定。

  (二)對學生的違紀行為,各學院應及時查明違紀事實,提供事實材料及證物、證詞等相關旁證,并于事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三)凡給本、??茖W生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給研究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或解除請示和學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請書等有關材料)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核實,報校分管領導批準。

  (四)凡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等)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五)凡涉及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相關職能部門與有關學院聯合調查,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上報校分管領導同意后,轉各學院辦理。

  (六)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按審批權限分別在校、學院范圍內公布,同時,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與學生家長。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解除處分決定的,由其所在學院指定專人將處分決定書或解除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并找學生談話,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采用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三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在畢業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結業處理,辦理離校手續,并委托有關單位察看。待察看期滿,由本人提出申請,有關單位鑒定,經學校批準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關規定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申訴的權利、申訴期限及受理申訴的機構。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

  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學生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福清分校、二級獨立學院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學生工作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經20**年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從頒布之日起施行。原《Z師范大學學生行政處分條例》、《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考場規則》和《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紀律處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某公司紀律處分制度執行標準

  公司紀律處分制度執行標準

  簽 發 人: 責 任 人:

  簽發日期: 執行階段:

  * 總則

  為了使公司員工保持較高的工作水準并遵紀守法,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標準。

  *原則

  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按照下列原則:

  1.紀律處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確鑿的證據。

  2.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員工應明白他們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守的規定。

  4.員工對紀律處分有申訴的權利。

  * 紀律規定

  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范,或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規定,一經查出,受到紀律處分。

  1.偽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2.接受任何種類的賄賂,例如任何禮物或誘惑,誘使員工貪污或影響本職工作。

  3.未經公司書面允許,擅取公司任何財務記錄或其他物品。

  4.企圖強迫同事加入任何非法組織和社團。

  5.在公司公共場所或工地內,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論、賭博或用侮辱性語言。

  6.違犯任何安全條例或從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為。

  7.未經上級主管獲準而缺勤遲到或早退。

  8.無故曠工。

  9.在任何時間內,出借工作證。

  10.故意疏忽或拒絕主管人員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1.拒絕保安人員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檢查。

  12.未經總經理許可而為其他機構、公司或私人工作。

  13.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的任何工作。

  14.總經理認為可采取紀律處分的其他任何情況。

  * 采取紀律處分的種類

  1.口頭警告。員工初犯或犯小過失,可有其直接主管給予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犯較大過失或屢犯小過失而曾遭口頭警告者, 可有其直接主管執行書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采用"警告"或"嚴重警告"方式。

  3.停職。犯嚴重過失或屢次犯過失者,可受無薪停職處分。

  采用這種處分的條件如下:

  (1)員工在六個月內被警告三次。

  (2)員工在過去一年內曾犯同樣過失而遭同樣警告。

  (3)等待部門主管決定將犯過失的員工終止聘用合同或撤職。

  無薪停職如不超過三天,可由咨詢部門主管取得授權后執行。如果停職日數超過三天至最高14天的,可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或其授權代表后,由部門主管授權執行。

  * 紀律處分的執行

  1.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由受處分者的直接主管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并須以員工熟悉的語言表達。

  受處分的員工應獲告知,如再犯將受書面警告的處分,該員工的直接主管應告知其上一級主管有關執行口頭警告的情況。

  2.書面警告

  書面警告有受處分的人直接主管在取得上一級主管的授權后,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書面警告應以受處分者熟悉的語言表達。警告可采取"一般警告"方式;如其上一級主管認為較嚴重的,可采取"嚴重警告"的方式。書面警告均填寫《紀律處分通知書》,其正本應交給受處分的員工,副本寄交人力資源部備案,部門主管保存一副本。

  員工所犯過失的詳細情況、以往曾給予的書面警告、再犯時將受到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寫明確。

  3.停職

  停職應在員工犯過失后兩天執行。其上一級主管須和部門主管商討后才能執行?!都o律處分通知書》須根據停職期長短其由上一級主管或部門主管簽署,并須于停職前交于該員工;副本由人力資源備案,其上一級主管和直接主管亦可保存一副本。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公司財務部扣除該員工停職期工資。

  員工所犯過失的詳細情況、以往曾給予的書面警告、再犯時將受到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寫明確。

  4.撤職

  員工被撤職,由主管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后執行,部門主管簽署《紀律處分通知書》并正式通知該員工。副本由該部門主管保管,正本交給員工,并應安排員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撤職事宜;若未能聯系到部門主管或人事經理,其上一級主管可將該員工停職一天待翌日做出調查,在通常情況下,撤職應在事發后即日生效。

  *申訴程序

  員工如認為首部公平對待或紀律處分感到不滿時,可向部門主管申訴。

  如部門主管會晤后仍不滿意時,應向總經理書面請求調查再做決定。任何員工認為受到任何不公平待遇時,都要依下列程序申訴:

  有表(申訴程序圖)

  * 記錄

  警告及停職處分將詳細列入該員工的個人記錄上,分別保留一至二年,然后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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