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商業學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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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商業學校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為維護正常的學校紀律,營造健康和諧的“和.雅”校園文化環境。我校依據《上海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行為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條例以及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學生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紀律的學生給予嚴肅處理。

  堅持德育為本,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學生,應以事實為依據、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為標準。處理慎重而恰當,處理結論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學校負責進行復查,作出結論。

  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對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必須進行耐心細致、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培養明辨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督促和幫助其認錯悔改,促使他們朝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方向發展。

  本條例適用于職前學生。

  紀律處分

  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

  警告

  嚴重警告

  記過

  留校察看

  責令退學

  開除學籍。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學期曠課累計達一天或累計曠課達8學時;

  打架負次要責任;

  抽煙、喝酒;

  看淫穢的書刊、音像制品等;

  出入營業性舞廳、出入游戲機房、酒吧等營業性游藝娛樂場所;

  集體活動起哄、鬧事,并引起一定影響;

  無故深夜返?;驈匾共粴w;(無故深夜返?;驈匾共粴w及不能按時參加晚自修并未履行請假制度按退宿處理并進行相應處分);

  在辦公室無理取鬧影響教職工正常工作;

  嚴重影響課堂紀律(包括自修、實習、實驗等)及就寢、就餐紀律等;

  測驗作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學期曠課累計達三天(累計曠課達24學時);

  打架負主要責任,情節較為嚴重;

  抽煙、酗酒不聽勸阻;

  在學生中傳閱淫穢書刊或傳播淫穢音像制品;

  擅自下海游泳嬉戲;(在學校集體活動期間不聽從學校統一安排,擅自行動者);

  在集體環境中違紀,知情不報或妨礙調查、嫁禍于人;

  欺負弱小同學;

  破壞公物,情節嚴重;

  同學間交往異常。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天(累計曠課達40學時);

  打架負主要責任或提供兇器;

  抽煙、酗酒情節嚴重;

  有偷竊行為、價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

  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場所;

  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

  挑撥同學關系、制造事端;

  對教職員工態度惡劣或不服從值勤人員的管理且態度惡劣;

  考試第一次作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0天(累計曠課80學時);

  打架毆斗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屢犯;

  抽煙、酗酒造成嚴重后果;

  4、偷竊數額價值在200元以上;

  5、賭博為首、賭資較大;

  6、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受到拘留處罰;

  唆使他人打群架;

  敲詐騙取他人錢物;

  發生不正當性關系;

  考試第二次作弊。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累計曠課達160學時):

  一學期連續曠課10天或累計超過15天,或在校期間曠課累計超過20天;

  打架、斗毆、行兇、賭博、敲詐、偷竊等屢教不改、品質惡劣、道德敗壞造成嚴重后果者或唆使他人聚眾斗毆致人傷殘(以驗傷單為準);

  發生不正當性關系情節嚴重;

  破壞公共財產或偷盜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

  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后果;

  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

  參與組織賭博(數額巨大),并從事組織賣淫、販毒、吸毒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一條對違反其他紀律行為者,視情節輕重酌情處分。

  第十二條凡受到留校察看極其以下處分者。在處分期間無悔改表現且繼續違反紀律,視情節輕重給予加重處分直至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十三條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干部,撤銷其職務。

  第十四條受處分的學生,處分期間有立功表現,可以提前撤銷處分。

  第十五條凡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不享受獎學金。不得參加各項個人榮譽稱號的評比。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免予處分:

  主動承認錯誤,如實陳述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主動提供他人違法違紀情況并經查證屬實者;

  受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說明情況,認錯態度較好者;

  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者;

  其它應予從輕、減輕處分或免于處分的情形。

  第十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從重處分:

  故意隱瞞、歪曲、捏造事實、拒不配合、妨礙學校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調查處理,或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協調處理行為者;

  對批評人、檢舉人、證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恐嚇和打擊報復者;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紀或群體違紀行為中的組織、策劃者或骨干分子;

  伙同校外人員違紀者;

  在校期間同種違紀行為再犯者。

  處分審批

  第十八條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提出處理意見,經學生處討論通過,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九條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各教學部申報、學生處審核。

  第二十條學生工作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責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按程序逐級審批,最后由校長辦公室會議決定,并報上級部門備案。

  處分申訴

  第二十二條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

  第二十三條受處分學生對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內,向校長辦公室提出申訴。校辦受理后,組織復議,并將最后的復查結論通知學生本人。

  處分撤銷

  第二十四條受處分的學生,每月必須向班主任提交一份書面思想匯報。

  第二十五條受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幫助,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顯著進步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討論,班主任簽署意見,同意后呈報各教學部、學生處審核,由學生工作例會批準,可予撤銷,處分決定從其本人檔案中撤除。

  1、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滿三個月后,方可提出處分撤消申請;

  2、受記過處分的學生,滿一年期后,方可提出處分撤銷申請。

  3、受留校察看處分及以上的學生,滿一學年后,方可提出處分撤銷申請。經教育幫助仍無明顯轉變,到畢業時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處分決定放入本人檔案。

  附

  責令退學的學生可發給學習成績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習成績證明。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正式實行。

篇2:師大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的利益和學校的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一) 堅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與以人為本、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相統一;(二)堅持紀律處分的等級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三)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條 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公平、公開、公正,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后,學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訴的權利。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茖W生。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受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良好表現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表現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留校察看期半年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加重處分:

  (一)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二)脅迫、誘騙或唆使他人違紀、違規者;

  (三)已受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第十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好離校手續。逾

  期不辦理的,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予以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書面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三章 應受處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的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屢次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條 成立或參加非法政治性組織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加非法宗教組織或活動的,或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凡參加未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制作、販賣、出租或者傳播含有淫穢、*等內容的圖畫書刊、音像制品、音頻、視頻、數據電文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制作、張貼、出版、復制、傳播各種非法宣傳品(含大小字報、標語、傳單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毆打他人、打架斗毆的,視其應負責任與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者

  1.策劃、唆使打架斗毆或挑起事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2.糾集他人打架、聚眾斗毆,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輕微傷,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致他人輕傷或重傷,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參與者

  參與打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參與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偽證者

  在打架斗毆事件發生后,知情者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私自收藏、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腐蝕、放射、劇毒、爆炸等危險物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國家、學校有關計算機、網絡方面管理規定按《Z師范大學關于對學生計算機網絡安全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曠課,給予下列處分:一學期累計曠課不滿30學時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曠課達30學時以上(含30學時)尚不滿60學時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到60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處理。

  研究生曠課按《Z師范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違紀、作弊,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尚未構成作弊的,視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偷竊、騙取公私財物,敲詐、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壞公私財物,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或轉移的,視標的額大小和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偷竊、撕割圖書館、資料室圖書、資料,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重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故意隱瞞婚姻狀況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賣淫、www.zonexcapitaltr.com嫖娼或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擾亂宿舍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引起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學生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九條 住校生未經請假,夜不歸宿的,給予警告處分;未經批準,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在校內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禁毒的有關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刑律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 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在學生宿舍樓飼養寵物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故意破壞校園設施或違反校園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參加直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參加傳銷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電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隱瞞或捏造事實、偽造或涂改證明、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他人,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弄虛作假,為個人謀取利益和榮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有其他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四十一條 處分權限和報批程序:

  (一) 凡給本、??茖W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給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由學校授權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學院應當及時將處分材料(含處分決定、原始旁證、事實核對表及審批原件等)報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工作部(處)存檔,并由學校下發處分決定書;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如對學院處分意見有異議,可要求學院對該處分意見進行復議,如仍有分歧,報校長辦公會議裁定。

  (二)對學生的違紀行為,各學院應及時查明違紀事實,提供事實材料及證物、證詞等相關旁證,并于事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三)凡給本、??茖W生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給研究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或解除留校察看,由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或解除請示和學生解除留校察看申請書等有關材料)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核實,報校分管領導批準。

  (四)凡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提出處理建議,并將相關材料(含處分請示、事實核對表、旁證材料等)送學生工作部(處)或研究生部(處)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并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五)凡涉及跨學院的學生違紀事件,由相關職能部門與有關學院聯合調查,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上報校分管領導同意后,轉各學院辦理。

  (六)學生紀律處分決定,按審批權限分別在校、學院范圍內公布,同時,由學生所在學院書面通知學生與學生家長。

  第四十二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解除處分決定的,由其所在學院指定專人將處分決定書或解除處分決定書送交學生本人,并找學生談話,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學校無法當面送交的,采用郵寄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三條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在畢業前未能解除察看的,作結業處理,辦理離校手續,并委托有關單位察看。待察看期滿,由本人提出申請,有關單位鑒定,經學校批準解除留校察看后,按有關規定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申訴的權利、申訴期限及受理申訴的機構。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

  學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學生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福清分校、二級獨立學院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學生紀律處分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學生工作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經20**年第14次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從頒布之日起施行。原《Z師范大學學生行政處分條例》、《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考場規則》和《Z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考試紀律處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3:某公司紀律處分制度執行標準

  公司紀律處分制度執行標準

  簽 發 人: 責 任 人:

  簽發日期: 執行階段:

  * 總則

  為了使公司員工保持較高的工作水準并遵紀守法,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標準。

  *原則

  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按照下列原則:

  1.紀律處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確鑿的證據。

  2.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3.員工應明白他們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守的規定。

  4.員工對紀律處分有申訴的權利。

  * 紀律規定

  員工行為如不符合適當的規范,或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規定,一經查出,受到紀律處分。

  1.偽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報告或記錄。

  2.接受任何種類的賄賂,例如任何禮物或誘惑,誘使員工貪污或影響本職工作。

  3.未經公司書面允許,擅取公司任何財務記錄或其他物品。

  4.企圖強迫同事加入任何非法組織和社團。

  5.在公司公共場所或工地內,向同事鼓吹任何*政治理論、賭博或用侮辱性語言。

  6.違犯任何安全條例或從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為。

  7.未經上級主管獲準而缺勤遲到或早退。

  8.無故曠工。

  9.在任何時間內,出借工作證。

  10.故意疏忽或拒絕主管人員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1.拒絕保安人員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檢查。

  12.未經總經理許可而為其他機構、公司或私人工作。

  13.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的任何工作。

  14.總經理認為可采取紀律處分的其他任何情況。

  * 采取紀律處分的種類

  1.口頭警告。員工初犯或犯小過失,可有其直接主管給予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犯較大過失或屢犯小過失而曾遭口頭警告者, 可有其直接主管執行書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采用"警告"或"嚴重警告"方式。

  3.停職。犯嚴重過失或屢次犯過失者,可受無薪停職處分。

  采用這種處分的條件如下:

  (1)員工在六個月內被警告三次。

  (2)員工在過去一年內曾犯同樣過失而遭同樣警告。

  (3)等待部門主管決定將犯過失的員工終止聘用合同或撤職。

  無薪停職如不超過三天,可由咨詢部門主管取得授權后執行。如果停職日數超過三天至最高14天的,可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或其授權代表后,由部門主管授權執行。

  * 紀律處分的執行

  1.口頭警告

  口頭警告由受處分者的直接主管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并須以員工熟悉的語言表達。

  受處分的員工應獲告知,如再犯將受書面警告的處分,該員工的直接主管應告知其上一級主管有關執行口頭警告的情況。

  2.書面警告

  書面警告有受處分的人直接主管在取得上一級主管的授權后,于事發后兩天內執行。書面警告應以受處分者熟悉的語言表達。警告可采取"一般警告"方式;如其上一級主管認為較嚴重的,可采取"嚴重警告"的方式。書面警告均填寫《紀律處分通知書》,其正本應交給受處分的員工,副本寄交人力資源部備案,部門主管保存一副本。

  員工所犯過失的詳細情況、以往曾給予的書面警告、再犯時將受到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寫明確。

  3.停職

  停職應在員工犯過失后兩天執行。其上一級主管須和部門主管商討后才能執行?!都o律處分通知書》須根據停職期長短其由上一級主管或部門主管簽署,并須于停職前交于該員工;副本由人力資源備案,其上一級主管和直接主管亦可保存一副本。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公司財務部扣除該員工停職期工資。

  員工所犯過失的詳細情況、以往曾給予的書面警告、再犯時將受到的處分均應在通知書中寫明確。

  4.撤職

  員工被撤職,由主管在咨詢人力資源經理后執行,部門主管簽署《紀律處分通知書》并正式通知該員工。副本由該部門主管保管,正本交給員工,并應安排員工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撤職事宜;若未能聯系到部門主管或人事經理,其上一級主管可將該員工停職一天待翌日做出調查,在通常情況下,撤職應在事發后即日生效。

  *申訴程序

  員工如認為首部公平對待或紀律處分感到不滿時,可向部門主管申訴。

  如部門主管會晤后仍不滿意時,應向總經理書面請求調查再做決定。任何員工認為受到任何不公平待遇時,都要依下列程序申訴:

  有表(申訴程序圖)

  * 記錄

  警告及停職處分將詳細列入該員工的個人記錄上,分別保留一至二年,然后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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