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停車費只是場地費,不是保管費
交錢停車,丟車人打輸索賠官司,法院認定------停車費只是場地費,不是保管費
交了5元停車費,將轎車停在醫院的的停車場,事后車子卻不見了。丟車人羅某理直氣壯地打索賠官司,卻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據羅某訴稱:去年8月9日上午9時許,他開著富康車到漢口某大醫院看病,車停到停車場后,妻子和外孫婦女逛武廣去了。兩個小時后,羅某與妻子會合并吃了中飯。下午2時許,他去取車卻發現轎車已不翼而飛。他當即報案。3天后,他在報紙上刊登了車輛被盜聲明。
隨后,羅某多次找醫院交涉,院方拒賠。無奈之下,他將醫院及下屬的停車場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車輛損失7。6萬元。
今年5月此案開庭。羅某指出他交了停車費,雙方的保管合同即告成立,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兩被告辯稱,5元停車費只是場地使用費,雙方之間并沒有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另外,羅某也沒有直接證據證實車輛就是在被告處被盜。
江漢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羅某提供的病歷和停車費票據只能證明他曾將車停在被告處,但被告并未取得車鑰匙,對該車的出入不能實際控制,這意味著車輛實際保管人仍為;羅某,雙方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系;遂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昨日記者獲悉,由于原被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篇2:業委會小區停車費收取說明
業委會關于小區停車費的收取說明
最近有多位業主向業主委員會反映:物業向其收取停車費240元/月,這與業委會之前公布的150元/月不同,現業委會對其解釋如下,要求z物業公司嚴格執行。
1)業主第一輛在小區內停放的車輛,每月收費150元/月,第一輛車指:業主在20**-09-01前已經取得的固定停車位或臨時停車位,且每月交納固定停車費。
2)業主第二輛在小區內停放的車輛(不論是固定還是臨時),每月收費240元/月。
目前小區車位供不應求,不鼓勵一個業主家庭占有2個及以上車位,已經在20**-9-1前獲得多個車位的業主保持現狀,20**-9-1以后新申請車位的業主只能獲得一個車位。
物業服務合同中已經約定:從停車泊位費中提取7665元/月(稅前)補貼乙方管理費用,剩余部分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因此上述停車費調整不影響物業服務企業的實際收入。對于已經多收取的通車費,應根據業主要求返回或抵扣下月停車費。
同時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第二十一條約定: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對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有權拒絕支付;已經支付的,業主有權要求乙方雙倍返還。
特此通知
上海/區花園村*第二屆業主委員會
20**年10月14日
篇3:物業關于收取機動車輛停車費用的通告
物業關于收取機動車輛停車費用的通告
尊敬的業主:
為了規范和加強EE項目車輛管理,保持小區良好的交通秩序,根據《物價局關于加強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精神,EE物業服務中心從20**年11月20日開始將對小區內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和臨時停放在小區地面停車場的車輛實施公開收費。望各位業主、車主在見此公告后,11月20日前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相關車輛停放手續,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辦理車輛停放手續的業主或車主,車輛一律按EE臨時停放收費標準執行收費。
注:凡未辦理車輛保險的機動車輛一律不予辦理車輛停放手續和停放車輛。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致電物業服務中心(電話: ***或***)
謝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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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物業服務中心
二0**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