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裝修管理費,業主該交嗎
“裝修新房時,我這個‘業主’倒要向物業公司繳納‘裝修管理費’,馬先生對此一直想不通。
在武昌民院路的東林外廬小區購買了兩套住房后,馬先生正準備大展拳腳,將房子裝修得舒服又漂亮。這時,物業通知:業主裝修需繳納裝修管理費,從裝修之日起連續按天計算,每天10元。于是,這兩套一共裝修了五個月的住房,讓馬先生向物業繳納了1500元。馬先生為此索要發票,物業再三推托后,居然為了兩套房子開具了兩張不同內容收據:分別為“裝修管理費”和“裝修服務費”,這可更讓他糊涂了。
據了解,現在住戶進行裝修時,幾乎所有的物業公司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一種是可退還的,指“裝修押金”;另一種是不退還的,即所謂的“裝修管理費”。其實大多數業主也都意識到,物業公司對于房屋裝修等活動加以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問題是,管理是不是就等于收錢?!把b修押金就基本上解決問題了,不應該再收什么管理費”,很多業主這樣表示。
對此,武漢市物價局房產處處長張運鵬表示,按照我省在20**年制定的相關文件規定,確有“裝修管理費”這一項。然而,無論是“收費者”還是“繳費者”都并非我們現在常見的“物業”和“業主”。住戶裝修時,應由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辦公室對裝修公司進行“裝修管理費”的收取,收費標準是裝飾工程造價的0.8%。
篇2:管理處有權收取裝修押金和裝修管理費嗎
管理處有權收取"裝修押金"和"裝修管理費"嗎
眾所周知,現在全國各地的物業管理處在辦理裝修申請時,都要收取業主的裝修押金和裝修管理費。有一些是固定收取,有一些是按平方米收??;少的數百元,多的數千元。那么,物業管理處究竟能不能收取裝修押金和管理費呢?我們不妨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一、有關裝修押金裝修押金的意義是什么呢?它就是相當于一種保證金,當裝修公司或裝修隊裝修中出現問題時,管理處可以扣掉押金。在法律上,這就變成了一種處罰行為。但我們是很容易看出很多問題來的。首先一點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是一家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它的專長并不是建筑或裝修。很顯然,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一個裝修外行,根本就沒資格認定或裁定一個裝修企業的裝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我們并不能因為物業管理企業有那么幾位工程師就認為它具備了裁決權。
另一方面,物業管理公司是一家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從來沒有規定企業有執法權。即使物業管理公司發現了裝修中的違規行為,也無權進行處罰。就像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中發現小偷一樣,物業管理公司只能把它扭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而不是對小偷進行處罰。物業管理公司同樣沒有"量刑權"。裝修中的違規行為究竟要處罰多少錢,這個"量刑權"也不是一家企業所具備的,它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和法院。我國有關住宅裝修的最高法令是國家建設部頒發的第110號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條例中寫得很清楚,物業公司發現裝修過程中有違規違法行為的,只能是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由城市建筑行政主管部分依法進行處理。
二、有關裝修管理費裝修管理費就是物業管理公司針對裝修行為收取的管理費用。那么,這種裝修管理費又是否合法呢?我們要搞清楚的第一件事,就是裝修這種行為究竟是一種物業管理內的事情,還是物業管理以外的事情。如果是物業管理的份內事,那么它就應該已經包含在物業管理費里面,而如果不是物業管理的約定服務內容之中,那么作為是對業主提供的額外服務,那么收取費用就是合理的?!段飿I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中規定,第二條: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有相關的法律條款的規定,分析問題就簡單得多,裝修管理費是否收,首先我們要看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建設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是否已經包含了裝修管理行為的約定,如果有,那么收取裝修管理費用明顯是不合理的,因為業主已經交納了管理費用。如果沒有,那么先簡單地認為其是一種合同外的額外服務,那么是應該可以收取費用的。作為額外服務,按照第四十四條,裝修管理費收取標準也應該由雙方約定。而不是物業管理公司說收多少錢就多少錢。因為各種因素,導致雙方沒有對此有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對裝修行為收取管理費,按照法律規定也應該取得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書,而不是隨便那個行政部門可以規定的。
三、地方法規的有效性對于一些城市自行制定法規對有關的費用作出規定的,根據法律的子法不得與母法相沖突的原則,地方法規的有關條款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了。再說,數百一千元的裝修押金是否足夠承擔拆除承重墻、破壞附屬設施的后果就更值得商榷了。為了怕裝修出問題,就收取裝修押金,那么為了預防犯罪,不如全民征收預防犯罪押金?現在風行全國的"以罰代管"的做法,是值得收起上級有關部門注意的。當然我們也欣喜地看到國內一些城市已經及時糾正有關做法,例如上海方面就做得比較好,上海物價局(1997年第165號文件)早在1997年7月1日起就明文禁止物業管理企業收取裝修押金。
關于裝修管理的問題,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頒布過多個文件予以規范,綜合起來,有以下幾個要求:
?、傥飿I管理公司有權對住戶的裝修進行監督管理;②住戶裝修時,必須向物業管理公司申報,經批準后實施;③住戶裝修時,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結構,不得挪動各種管線;④為了保證住戶按照規定裝修,不破壞承重結構等,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收些押金,事后應及時退還;⑤物業管理公司收取裝修管理費,沒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