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停車保管合同關系有償使用關系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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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停車場管理單位與車主之間是車輛保管合同關系還是車位有償使用關系的爭論一直困擾著停車場立法涉及的各方主體,尤其是早前幾起停車場車輛丟失案件(詳見相關鏈接),深圳市區兩級法院都判停車場管理單位賠償,讓停車場管理單位不知所措。因此《條例》(草案二稿)引導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規定已經給爭論各方一個明確的答復,讓停車場管理單位有“劫后余生”的感覺。

系列案件壓迫停車場管理企業的神經

提起1993年海富花園車輛丟失案、1995年景貝停車場索賠案和1996年文華花園停車場丟車索賠案,深圳物業管理企業都會心存余悸。三個案件均被判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車輛丟失的賠償責任(包括未收停車費,或公開搶劫的車輛)。審判結果給物業管理企業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的同時,也令整個物業管理行業不知所措:只收5元錢為何要承擔幾十萬乃至上百萬的賠款?

作為物業管理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深圳市住宅局對此立即作出反映:請深圳市人大盡快立法明確物業管理中車位屬場地有償使用性質。深圳市住宅局認為:車輛被盜屬社會治安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僅起協助治安的作用,而不是代替;收取的停車費屬于場地維護費和車位租金,而非保管費和保險費,深圳市的有關法規、規章對此已有原則規定。目前各物業管理公司申領的車場營業執照及停車費發票需要改為車位場地租金性質。

深圳在車輛保管方面的法律實踐經過了比較曲折的路程。

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2號令《〈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中,首次以市政府規章的形式,提出了物業管理“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問題,并且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1999年6月30日修改后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第30條中,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的形式再次從立法上確認和重申了“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主明確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收取相應的保管費或車位使用費”的問題。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彪m然從合同法立法的原意來看,保管物的交付實際上就是要將保管物的實際控制權和排他占有交付給保管人,但由于法律條文沒有明確這一點,同時對于如何來明確地界定區分車輛保管關系或車位有償使用關系沒有一個準確的判定標準和實際措施及方法,因此,往往只要機動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在司法審判中法官就可能將車輛保管關系與車位有償使用關系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混淆在一起,仍然判定為車輛的保管關系。

針對這個問題,深圳市住宅局在起草新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時曾組織深圳的物業管理專家進行了專題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第70條中以授權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輛的保管責任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與車主以書面形式簽訂保管合同,未以書面形式簽訂保管合同的只可收取車位使用費?!蓖瑫r也明確規定公安、工商、稅務等相關部門要按照這個規定的原則,分別給停車場出具車輛保管或

停車位有償使用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手續,出具不同的發票和報銷票據供停車場使用。

對此,深圳市市政公用事業地盤管理公司副經理李釗認為:雖然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保管合同關系和車位有償使用關系進行了較為清晰的界定,但是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深圳多數停車場管理單位并沒有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而是采取比較幼稚的方法處理類似的問題。如許多停車場改變了過去以行使證換領車輛停放證,取消了車輛進出停車場的車輛停放證,換成為出入憑條或者進出記時牌,并在出入憑條和進出記時牌上都注明了依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只收取車位有償使用費,而不承擔保管責任等等,但這些做法無異于掩耳盜鈴:事實上無論是車輛停放證,或者出入憑條,還是進出記時牌,其實都是事實上獲得車輛控制權的一種有效憑證,同時也是保管合同關系成立的有效證據。因為沒有這些憑證,停車場是不能放行任何車輛的,如果車主持著這些憑證要求賠償的話,法院肯定要判管理單位承擔責任。至于所注明的不承擔保管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這只是一種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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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學校園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大學校園地下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為維護學校地下停車場的秩序,規范地下停車場的管理,保障學校資產安全,保護學校及車位使用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 地下停車場產權歸學校所有,車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償使用。

  第二條 學校公務車和職工私家車均需交納存車費。

  第三條 資產管理處負責地下停車場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計劃財務處依據存車協議收取存車費。

  第五條 后勤管理處負責地下停車場設施的日常維修與維護。

  第六條 行政管理處負責地下停車場立項工程的建設與維修。

  第七條 安全穩定工作辦公室負責地下停車場消防設施的配備與維修、停車場值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

  二 車位管理

  第八條 地下停車場限定學校正式員工的車輛停放,一名職工只能申請一個車位(一戶家庭最多申請兩個車位)。

  第九條 公務車使用單位或職工申請車位,應向資產管理處提交申請,批準后與資產管理處簽訂存車協議。

  第十條 公務車使用單位或職工擬終止停車的,須及時到資產管理處辦理協議終止手續。禁止私自將車位轉租他人,一經發現,學校收回車位使用權。

  第十一條 存車費按年度收取,學校根據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超過交費期限15天未交費,學校收回車位使用權。

  三 出入庫管理

  第十二條 地下停車場24小時開放,遇工程維修、惡劣天氣等特殊原因影響車輛存放時,地下停車場臨時停用。

  第十三條 地下停車場安裝智能道閘系統,車輛須刷卡出入,無卡的車輛禁止進入停車場。

  第十四條 地下停車場限高2米,超過限制高度的車輛禁止進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停車場僅允許備案并交費的車輛停放,其它車輛嚴禁停放。

  第十六條 車輛出入停車場須減速慢行,在停車場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七條 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安裝熱車儀的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故障車輛進入停車場。

  第十八條 停車場內禁止隨處扔垃圾,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

  第十九條 停車場的車輛出入通道禁止人員通行,未成年人禁止進入地下停車場。

  第二十條 禁止消防通道及過道等處隨意停車,對不按位停車造成的后果,車主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車輛停放應避讓公共設施、障礙物和其他車輛,損壞停車場設備和設施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地下停車場內禁止試車、修車、洗車、練車,禁止無證駕駛。

  五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者,學??梢匀∠浯孳囐Y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3:人民醫院停車棚管理制度

>  第一人民醫院停車棚管理制度

  1、本院為方便職工、病人及家屬停車之需要,特提供該免費停車場所。

  2、該停車場為自行車、摩托車等綜合性車輛泊位點。

  3、停車場秩序由保衛科監管,但不負責車輛看管。對停車棚內的車輛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4、棚內一切車輛停泊必須嚴格按要求執行,不得妨礙其它車輛的停與行,否則將承擔違規停車的后果。

  5、停車棚嚴禁一切車輛長期滯留,一經發現,將按每日50元收取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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