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該起墜樓事件責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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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簡介】

98年8月,某小區業主林某的幼兒在上樓時因玩耍不慎,導致身體重心失控,傾倒后撞到位于樓梯口未安裝柵欄的落地窗上,在撞碎了其中一塊原來就有裂痕的僅厚3毫米的玻璃后,墜樓致傷。林某事后向開發商索賠。

【分析解答】

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的規定》第五條第八款規定: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1997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中規定,有關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在發現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公共設施損壞時,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規定。因此,本案的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對幼兒的墜樓致傷負有一定的責任。

同時,幼兒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的職責,也應對墜樓事件負有一定的責任。

篇2:物業禁止安裝防盜網小童墜樓身亡討說法


家長以物業公司禁裝防盜網致禍為由告上法庭,獲賠2.7萬元。

案情提要:

一名4歲的男孩在自家沒裝防盜網的陽臺上玩耍時,因攀爬陽臺護欄不慎墜樓身亡。事件發生后,孩子的父母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禁裝陽臺防盜網,使家中陽臺存在安全隱患才導致孩子的死亡,遂將對方告上法庭,索賠約30萬元。近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孩子家長2.7萬余元。

事件:

沒裝防盜網小童墜樓亡20**年7月,許先生、武女士夫婦購買了寶安區西鄉某小區一住房,該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規定:除一樓外,其它所有陽臺、窗戶禁止安裝外置防盜網。20**年8月,物業管理公司又發布補充規定稱:業主可自愿在陽臺上安裝管理處指定圖樣的內置安裝推拉折疊式防盜門,但陽臺外沿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封閉,房間和窗戶可按管理處的規定安裝防盜網。

20**年10月,許先生夫婦入住該住房,因管理處的上述規定,他們在主陽臺上沒有安裝防盜網。去年2月15日上午11時,武女士帶4歲多的兒子學鋼琴回家后,她讓兒子進房間換衣服,自己在廚房里洗碗。哪知道一不留神,孩子就攀爬上陽臺護欄,并從陽臺墜落,經搶救無效次日死亡。

一審:禁裝防盜網是禍因

痛失愛子的許先生夫婦認為,因為物業管理公司禁止安裝陽臺防盜網的規定,使家中陽臺處于不安全的狀態,最終導致他們的兒子從陽臺上摔下去死亡。他們遂將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約30萬元。

羅湖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管理公司禁止業主安裝防盜網,但沒有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致使許先生家的陽臺在客觀上存在著潛在的危險,尤其是對一個4歲的小孩來說危險性更大,因此其禁止安裝防盜網的行為與孩子的死亡有相當的因果關系。許先生夫婦作為監護人,當兒子在陽臺上玩耍時未在身邊看管,也有一定過錯。法院一審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許先生夫婦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萬余元。宣判后,物業管理公司不服判決,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家長負主要責任

深圳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相關部門的規定,為使小區整體美觀及達到消防要求,對各業主裝修工程防盜網部分作出相應的規定,并無不當之處。但物業管理公司作出的具體規定忽略了安全隱患因素,因此該公司應該對許先生夫婦之子死亡的后果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武女士作為其兒子的監護人,已經將兒子接回家中,但在自己家里沒有對幼子盡到高度注意的監護和保護義務,導致孩子攀爬家中陽臺護欄墜落身亡的嚴重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按責任比例,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的30%。遂作出終審判決:物業管理公司賠償許先生夫婦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7萬余元。

說法:物業管理安全第一

此案發生后,該物業管理公司已經下達文件允許業主在陽臺安裝統一規格的隱形或內置式防盜網。

相關律師認為,目前深圳一些小區為了美觀或管理方便而禁止業主安裝防盜網,但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住宅不能安裝防盜網,物業管理公司應在保障業主安全的前提下對小區進行管理,不能為了管理上的方便而留下安全隱患,以避免此類悲劇再發生。

庭審焦點:防盜網沒裝是禍因?

禁止安裝防盜網和孩子墜樓有沒有因果關系?這成為二審時雙方爭論的焦點。

許先生夫婦認為:無論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聯合發布的《住宅設計規范》、《深圳市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均無禁止住宅區居民在陽臺上安裝防盜網的規定。如果安裝了防盜網,那么孩子無論如何也不會從陽臺上摔下去。

物業管理公司認為,許先生夫婦在裝修的時候,并沒有向物業管理公司申請在陽

篇3:該起墜樓事件責任誰承擔?


【專案簡介】

98年8月,某小區業主林某的幼兒在上樓時因玩耍不慎,導致身體重心失控,傾倒后撞到位于樓梯口未安裝柵欄的落地窗上,在撞碎了其中一塊原來就有裂痕的僅厚3毫米的玻璃后,墜樓致傷。林某事后向開發商索賠。

【分析解答】

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裝安全玻璃的規定》第五條第八款規定:易遭受撞擊、沖擊而造成人體傷害的其他部位必須使用安全玻璃;1997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中規定,有關物業管理服務應當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在發現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者公共設施損壞時,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規定。因此,本案的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對幼兒的墜樓致傷負有一定的責任。

同時,幼兒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的職責,也應對墜樓事件負有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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