梗概
前不久,居住在郊區某樓盤的業主張先生,在小區里與外來人員口角,外來人員糾集數人進入小區毆打該業主。小區保安勸阻打人者并記錄車號協助破案。事后,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法院判決駁回業主請求。
詳情
某住宅小區內,前來看房的人員和業主張先生因故發生口角。隨后,看房人打電話招來了幾個人,分乘兩輛汽車進入小區,將業主張先生打傷。案發時,物業管理公司的保安對進入小區的車輛進行了記錄,雖未能阻止毆打事件,但在毆打過程中,小區的保安勸阻毆打業主張先生的看房人。事后,物業管理公司盡力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
被打成輕微傷的業主張先生,依據物業使用管理維修公約的規定,以物業管理公司理應對業主的人身安全負有責任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系物業管理合同關系。管理維修公約對物業管理公司之保安職責沒有作特別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只承擔一般意義上的保安責任。在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已盡到了保安注意義務,因此,對于業主遭受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后業主張先生不服,向上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提示
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于物業使用管理維修公約的具體約定。一般而言,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的保安服務,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的安全而實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即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的保安注意義務。除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有明確的約定外,只要物業管理公司已經盡到了保安注意義務,也就是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日常的保安工作,物業管理公司不應承擔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不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在本案中,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保安服務沒有作出特別約定,而且保安人員已履行了保安義務,記錄了車輛進出情況,案發時也盡力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事后又配合公安機關破案,應該說,物業管理公司已經盡到了保安注意義務,因此,無須對業主遭受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
篇2: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高層住宅建筑工地墜物打擊傷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經過:
某高層住宅建筑工地,高處作業的工人在移動一塊跳板時,因失手使跳板墜落,將下方在通道口3米處堆放小鋼模的一民工砸傷致死。經現場調查,事故現場位于該建筑一樓門口外側樓門寬2米,通道上方設置防護棚總寬度2.5米,總長度2米。
二、事故原因:
?。?)防護棚搭設尺寸未能滿足通道口防護標準要求,高層建筑通道口防護棚長度應為6米;
?。?)堆放小鋼模位置應在離開建筑物一定距離,不應堆放在通道口。
三、應采取的防范措施:
?。?)防護棚應按標準規定搭設;
?。?)教育工人在高處移動物件時,應先觀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動前應先打招呼,下面人員離開后再移動物體,確保不傷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體失落;
?。?)堆放物料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定的區域堆放,不能隨意亂放;
?。?)加強安全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加強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內容要全面、詳實、雙方人員在交底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