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原業主欠物業費不該新業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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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問:

今年3月,我通過中介公司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并于5月中旬辦理完過戶手續,但到了7月份,物業公司來收物業費時我才發現,該房屋原先的業主拖欠了近兩年的物業費,全部算下來有將近3000元。我拒絕交費,并打電話給原先的業主,可是業主拒不接電話。我可以拒絕物業公司的要求嗎?

熱線回復:

從債權債務發生的原因看,之所以會產生這一筆債務,是因為物業公司與原業主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的基礎上才產生了這一筆債務。而你卻并沒有參與到原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中去,不是原物業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無須向他們任何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從債權債務轉移的角度看,你向原來的業主購買的是該套房產的所有權,并沒有接受原業主與其他人之間發生的所有的債權債務。因此,你無須為原業主的債務承擔責任

篇2:律師說法:業主該怎樣合理繳納物業費

  律師說法:業主該怎樣合理繳納物業費

  問:有些業主不交物業費的情況,作為物業公司是否就只有狀告業主?有些業主總是將問題與合理交費的義務混淆,我認為業主這樣做是不對的,您說呢?

  李玲律師答:物業費是否交納所對應的義務是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時是否已按照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其應盡之合同義務和責任。而業主所提出的相關問題,尤其是與買賣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相關的問題,因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除非有特殊約定,否則不能成為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的合法抗辯理由。

篇3: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物管案例:以自行車丟失為由業主拒交物業費怎么辦

  20**年初,李某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催收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李某認為自己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中包含保安費,可小區保安并沒有真正做到保證自己的財產安全,造成自己在小區內丟失三輛自行車,因此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反復說明保安只負責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時開關小區大門,巡邏時發現火警、治安、交通事故及時處理,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而丟失自行車是屬于治安刑事案件,應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與物業公司無關。但李某仍不聽解釋勸說,堅決拒絕交納20**年度的物業管理費。

  [案例提示]

  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應盡的義務,但物業管理公司在收繳中總能遇到一些以各種原因為理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按實際情況,采取一般性追繳和區別性追繳的不同追繳方式進行催繳,必要時可利用法律手段保護企業利益。

  [案例分析]

  物業公司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給付404元物業管理費。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全額交納20**年度物業管理費404元。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中雖然包含每戶每月4元保安費,但并不意味著住戶丟失的財物都應由物業公司負責。物業公司的保安職責有一定的范圍,盜竊分子的盜竊行為屬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應在公安機關破案后由行為人負責賠償。在物業公司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下,這一責任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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