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楊浦區法院審結一起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原告胡先生與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所簽《停車泊位租用協議》無效;被告將收取的停車費960返還給原告胡先生。
原告胡先生系楊浦區某小區業主。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在未經過小區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被告單方決定在小區內道路和樓間空地上劃分車位,出租給區內業主,收取泊位租金,每車位年租金300元。被告在小區內張貼通知,要求辦理停車泊位租用協議,對于不辦理此項協議的車輛,保安人員拒絕放行。4月1日,原告迫于無奈與被告簽訂了停車泊位租用協議,并繳納了停車費300元。
原告認為,被告在沒有任何有關此項收費的法律依據及有關主管部門對園區停車泊位協議收費批準手續的情況下,采取強制脅迫手段迫使原告簽署的協議嚴重侵犯了原告的權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確認原、被告所簽租用協議無效;被告返還原告非法收取的停車費300元,賠償誤工費200元。
法院認為,被告在未經小區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園區內劃分車位,并將車位出租給區內業主收取泊位租金,該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被告以限制業主車輛通行的方法強迫業主與其簽訂《停車泊位租用協議》,侵犯了業主的權利。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系無效合同,被告應將收取原告的泊位租金返還給原告。
篇2:小區機動車道單行臨時停車位收費通知
小區關于機動車道單行及臨時停車位收費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業主:
為了小區車輛進出、停放安全有序,營造一個良好的停車環境,規范人、車分流。物業服務中心計劃20**年1月1日正式對小區機動車道改為單行道,所有車輛統一從小區東大門進南大門出。
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臨時停車位采用月租或年租的停車方式,每車每月收費100元,鑒于小區露天停車位數量有限,凡是有車位需求而沒有擁有地下車庫車位的業主請前來服務中心登記申請,如臨時車位無法滿足業主的需求,我們將采取抓號的方式進行車位分配,每半年或一年對露天車位調整一次重新抓號分配車位。望廣大業主相互轉告。同時歡迎您提出寶貴的建議。
**公寓物業服務中心
20**年12月16日
篇3:停車位收費通知
停車位收費的通知
尊敬的陽光嘉園各位業主:
陽光嘉園將于20**年3月6日起全面收取停車費,細則如下:
1、陽光嘉園停車位于20**年3月6日起向已認購車位,并有車輛的車主收取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為30元/月/位,已購車位未停車者不收取服務費。
2、對未認購車位的車主,可憑本人有效證件到陽光嘉園客服中心辦理車位租賃手續,車位租賃費用300元/月/位;停車服務費30元/月/位。
3、已認購車位和已租賃車位的車主可憑認購或租賃車位的相關證明到陽光嘉園客服中心領取車卡,各位車主在領取車卡之后可憑車卡自行出入小區,但必須保證車與卡的配套使用。
4、其它未進行認購或租賃車位的車主車輛,一律按臨時停車進行管理與收費,臨時停車收費標準5元/1-12小時/位,10元/12-24小時或過夜/位;五凌公司辦公區白天可為公司員工免費提供車位,晚間停車按陽光嘉園停車收費標準計費。
服務電話:z
長沙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