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地方所得稅返還)起訴狀
地方政府在WW引資過程中,往往承諾將地方所得稅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企業。但因為政策變化等原因,地方政府食言的情況并不少見。企業應當果斷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有關部門承擔承諾的義務與責任,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原告:**WW建設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局**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總董事長
被告:*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地址:****局*開發區WW大廈
法定代表人:RR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646600.24元人民幣;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上述款項的利息損失,利率以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利息金額從20**年5月16日起算暫計至20**年5月21日為127941元,應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為在WW局**開發區設立的企業法人。被告與WW局**開發區有限公司實行統一的管理體制,管委會主任由WW局**開發區有限公司董事長出任。在WW局**開發區二區03-B地塊土地使用權轉讓招標答疑會議上,WW局**開發區有限公司開發區稅收優惠問題答復道:被告應按企業利潤13.2%的比例向企業返還企業所得稅,企業實際稅負應為19.8%。截至20**年5月16日,原告按33%的稅率已累計向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4116500.59元人民幣。依照有關規定,被告應將地方所得稅返還原告。
基于以上事由,20**年5月16日,原告書面請求被告向原告返還1646600.24元的稅款。20**年4月19日,被告批復了原告的報告,拒絕返還原告已繳納的地方所得稅。
被告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相關義務,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起訴,請判如所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WW建設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37號)
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第二條 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一)國有企業;
(二)集體企業;
(三)私營企業;
(四)聯營企業;
(五)股份制企業;
(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第三條 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三。
第四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
(一)生產、經營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三)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扣除。
(四)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其他項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第七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一)資本性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第八條 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第九條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十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企業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一條 納稅人發行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依法進行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第十五條 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金融、保險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4年9月1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1985年4月1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88年6月2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國務院有關國有企業承包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9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年3月16日通過,現已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20**年3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 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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