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起訴狀范本(個人按揭貸款購房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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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狀范本(個人按揭貸款購房訴訟案)

  原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地址:

  負責人:

  被告一:(女,漢族,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被告二:(男,漢族,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電話:

  被告三:** 房地產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訴 訟 請 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償還本金元及利息(含復利及罰息),利息暫計至年 月 日為元、以后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計至實際還款日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償還原告委托律師發生的律師費計元。

  3、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確認原告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處置被告一、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址在**市的房產),并有權以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 實 及 理 由:

  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提出住房按揭貸款申請,承諾以新購房產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保證以家庭全部財產對所申請的財產提供擔保。隨后,年月日,三被告與原告簽訂了編號:號的《銀行個人住房借款合同》(下稱“借款合同”),該合同規定:

  1、原告為被告一、被告二提供借款人民幣萬元,借期從20**年 月 日至20**年 月 日;

  2、借款利率,本息償還方式,罰息、復利的計算依據及標準;

  3、提前收貸的條件及違約責任;

  4、被告一、被告二以址在**市房產為其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聲明抵押房產并非抵押人及其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抵押人保證不以此為由,抗辯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

  5、被告三為被告一、被告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6、原告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含律師費)由三被告承擔。隨后,原被告在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了抵押財產登記手續。

  原告于 年 月 日足額地發放了貸款。被告一、被告二未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截止年月日,被告一、被告二已經償還本金元,合同余額為元,本金逾期天數已達天,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被告三在被告一、被告二違約的情況下未向原告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責任。

  基于上述事由,為維護自身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判如所訴。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20年月日

篇2:企業(公司)名稱權案起訴狀范本

  企業(公司)名稱權案起訴狀范本

  原告:**公司

  住所:ZZ

  法定代表人:Z總

  被告:Z先生

  住所:**省

  電話: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私刻“**公司”印章的行為侵犯原告的企業名稱權;

  2、判令被告當庭銷毀其私刻的上述印章;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年 月 日,原告的股權結構變更,被告退出ZZ公司,并不再擔任原告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后來,三某憑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追償欠款,《借款合同》所載借款人分別為本案被告*先生以及原告。原告從未收到過該筆借款,內部也從未有關于該筆借款的任何記錄,經向原其他股東及現任股東詢問,他們對此均毫不知情,更令人震驚的是,《借款合同》的“ZZ公司”印鑒與原告實際使用的印章并不一致。為此,原告第一時間質詢被告,被告承認《借款合同》系由其簽署,《借款合同》所指借款為對其個人以往向三某借款的確認,并承認該枚印章尚在其手中。

  原告認為:*先生私刻原告印章、冒用原告名義簽署《借款合同》,并完全隱瞞原告及其他股東,嚴重損害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其該等作為均不構成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亦與原告完全無關。原告并保留一切追究被告法律責任的權利!

  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為盼!

  此致

  ZZ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公司

 ?。ㄉw章)

  日期:二0**年 月 日

篇3:執行異議起訴狀范本(6)

  執行異議起訴狀范本6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訴訟請求:

  1、判令對車輛許可執行;

  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年 月 日,原告收到貴院送達的 執行字第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根據案外人被告對該案中部分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而作出的“中止對異議人所有的 車輛(以下稱“爭議車輛”)的執行”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下稱“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爭議車輛的抵押權。

  根據已生效的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和 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為B公司向廈門M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爭議車輛作為抵押的反擔保在年發生,且爭議車輛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爭議車輛抵押權。

  二、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號案件的民事判決結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爭議車輛的抵押權,且該案事實認定明顯有誤、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該判決不應作為采納被告執行異議的合法依據。

  1、 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爭議車輛因存在掛靠合同則車輛實際歸被告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的規定,則該判決的內容不得對抗原告善意取得之爭議車輛抵押權。

  2、該案事實認定錯誤。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查明爭議車輛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掛靠,尤其是該事實業經刑事案件的偵查核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僅以被告出示的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掛靠合同便認定掛靠關系,與事實不符。

  3、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因B公司沒有償還原告代還銀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訴了B公司,并于 年 月日申請法院對包括爭議車輛在內的擔保物作了財產保全。從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號案件的案號可以清楚判斷該案起訴在原告起訴B公司之后,當時爭議車輛在車管所既有抵押登記又有法院的訴訟保全查封,該兩案的訴訟結果與原告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原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事實上原告對該案一無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執行裁定書》。因此,該案件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訴權。

  綜上所述,異議裁定書否定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車輛所有權和車輛抵押權的歸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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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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