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區域動火動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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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區域動火動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 總則

  本規程旨在確保物業區域內動火動焊作業的安全進行,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業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 術語和定義

  2.1 動火作業

  在物業區域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2 動焊作業

  使用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金屬打磨等作業。

  3. 作業安全管理

  3.1 資質管理

  3.1.1 動火動焊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持有效證件上崗。

  3.1.2 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前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備作業人員資質情況,并出示有效證件。

  3.2 作業審批

  3.2.1 作業單位應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交動火動焊作業申請,寫明作業時間、地點、作業內容、作業人員等信息。

  3.2.2 物業服務企業應對作業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安全要求的,批準動火動焊作業;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退回作業申請,并要求作業單位進行整改。

  3.3 安全評估

  3.3.1 物業服務企業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動火動焊作業現場安全評估,重點關注消防設施、周邊環境、作業條件等因素。

  3.3.2 安全評估通過后,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動火動焊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方案,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 現場安全管理

  4.1 現場巡查

  4.1.1 物業服務企業應安排專人對動火動焊作業現場進行巡查,確?,F場消防安全。

  4.1.2 巡查人員應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制止,并向上級報告。

  4.2 消防安全設施

  4.2.1 動火動焊作業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沙、消防水帶等。

  4.2.2 作業前,巡查人員應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便于取用。

  4.3 作業現場管理

  4.3.1 動火動焊作業現場應采用防火材料進行隔離,防止火花飛濺。

  4.3.2 作業現場應保持良好的通風條件,避免可燃氣體聚集。

  4.3.3 動火動焊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4.4 作業完畢

  4.4.1 動火動焊作業完畢后,作業人員應徹底清理現場,消除火災隱患。

  4.4.2 巡查人員應確認現場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5. 作業人員培訓

  5.1 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組織動火動焊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作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能。

  5.2 培訓內容應包括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知識、動火動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等。

  5.3 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考核,確保作業人員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

  6. 作業應急預案

  6.1 物業服務企業應制定動火動焊作業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組織機構、職責、應急措施等內容。

  6.2 應急預案應定期進行演練,確保作業人員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能夠迅速、有效地處置。

  7. 獎懲機制

  7.1 對嚴格遵守本規程的動火動焊作業單位和人員,物業服務企業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7.2 對違反本規程,造成火災事故或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動火動焊作業單位和人員,物業服務企業應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8. 附則

  8.1 本規程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8.2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篇2:禁火區域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區域動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準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并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簽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系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

篇3:化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5)

  化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五)

  (1)審證禁火區內動火、應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沒有動火證或動火證手續不全,動火證已過期不準動火;動火證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之前也不準動火;動火地點或內容更改時應重辦審證手續,否則也不準動火。

  (2)聯系動火前要和車間,工段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或清掃工作,并作書面記錄。由審證的安全或保衛部門同時通知鄰近車間、工段或部門,提出動火期間的要求,如動火期間關閉門窗,不要進行放料、進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氣體或泄漏可燃液體。

  (3)拆遷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放在生產現場(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4)隔離動火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地區與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周圍10m范圍內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劑、潤滑油及未清洗的盛過易燃液體的空桶、木柜,竹籮等移到安全場所。

  (6)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地點附近的水源要保證充足,不能中斷;動火現場準備好適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消防車和消防人員要到現場,做好充分準備。

  (7)檢查和監護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后,根據動火制度的規定,廠、車間或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現場檢查,對照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檢查是否已落實,并再次明確和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動火現場指揮,交代安全注意事項。

  (8)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果動火中斷半小時以上,應重做動火分析;分析試樣要保留到動火之后,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從理論上講,只要可燃物濃度小于爆炸下限,動火時不會發生燃燒、爆炸事故,但應考慮取樣的代表性,分析化驗的誤差,應該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現有測試分析儀器的靈敏度?;て髽I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積百分比,下同)的,動火地點空氣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則分析可燃物小于0.5%為合格。

  (9)動火動火應由經過安全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壓力容器的焊補工作應由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合格的工人擔任,無合格證者不得獨自從事焊接工作。動火時注意火星飛濺方向,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做成的擋板控制火星飛濺方向,防止火星落入危險區域,如在動火中遇生產裝置緊急排空或設備、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質外泄時,監護人應立即命令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后,方可重新動火。高處動火作業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規程。氫氣瓶和移動式乙炔發生器不得有泄漏,應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要小于5m。五級以上大風不宜高處動火。電焊機應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牢固,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10)善后處理動火結束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做好不遺漏任何火種,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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