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企業安全動火管理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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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安全動火管理規定(標準)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公司生產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危險特性,為確保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內部各部門,同時適用于進入廠區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一)動火作業管理

  動火作業:在廠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動火作業實行動火許可證制度,凡在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內的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方可動火。

  (二)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科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固定動火區要制定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

  (三)動火作業的審批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門填寫特殊動火證,安全科召集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由公司主管副總或總工師審批,并經當班代班長驗票簽字后,方可動火。動火許可證必須一式三份,安全科留存一份,動火人與動火崗位各持一份,動火結束上交各自車間存查。

  2、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門同作業單位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防范措施落實,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門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兩單位負責人共同在動火作業證簽字,經分廠領導初審后,報安全科終審批準,并經當班代班長驗票簽字后,方可動火,動火作業如延時至下一班,動火作業防范措施應納入交接班內容,并由接班代班長對動火證驗票簽字。對作業時間較長、區域較廣、項目較大的一級動火,應由申請單位制定出安全技術措施,由安全科召集有關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動火許可證必須一式三份,安全科留存一份,動火人與動火崗位各持一份,動火結束上交各自車間存查。

  3、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門安全技術人員制定安全防火措施,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門負責人同作業單位負責人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防范措施落實,由車間領導終審批準,并經當班代班長驗票簽字后,方可動火。屬地部門代班長每天必須對管轄范圍內二級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條款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簽字確認,如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勒令停止動火作業,直至具備安全條件后,方可恢復動火作業,動火許可證必須一式兩份,動火人與動火崗位各持一份,動火結束上交各自車間存查。

  4、固定動火區的審批: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固定動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全科審查批準。固定動火區應有明顯標志。

  (四)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由動火所在部門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取樣分析前已采取可靠隔離措施的檢修容器、儲罐或管道等,作業條件無變化的,可不用反復取樣分析。

  5、用惰性氣體對設備、設施進行置換時,合格標準CO+H2≤7%,O2<1%,若用CO2氣體對設備、設施進行置換時,合格標準為CO2≥95%。

  (五)動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

  2、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動火地方動火,嚴格控制一級動火。

  3、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實行一點一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動火點使用。

  5、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時間不超過120小時,固定動火區每半年由安全科組織認定檢查一次。

  6、裝置進行大、中修時,要將易燃、可燃物全部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好盲板與裝置隔絕。

  7、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六)動火作業安全監督

  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監火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監督部門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火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并責令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情況,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七)動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種作業證;

  2、動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

  3、動火作業人員對符合“三不動火”原則的動火要求,有權拒絕動火。

  (八)動火作業的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科報告。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當班班長對動火安全防范措施的條款確認并現場落實,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情況,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結束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屬地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主任為動火部門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

  6、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篇2:物業轄區動火作業規定

  物業轄區動火作業規定

  一、在轄區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管理處接到申請后,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

  三、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方可作業。

  四、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五、動火人員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鸱N完全熄滅后才能離開現場。

篇3:大廈動火安全規定(5)

大廈動火安全規定(五)

  凡經批準動火的重要部位,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要”,動火后做到“一清”。

  動火前的“八不”:

  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動火中的“四要”:

  動火中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動火人員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范。

  動火后的“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工作負責人在動火后,必須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才能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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