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1995年2月2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行為,對刑法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申請公司登記的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可以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
五、公司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六、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未經公司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九、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十、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十一、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依照本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罪論處。
十二、國家工作人員犯本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罪的,依照《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的規定處罰。
十三、犯本決定規定之罪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犯本決定規定之罪,被沒收違法所得,判處罰金、 沒收財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十四、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有本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適用本決定。
十五、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EE所屬公司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經營管理,總公司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向專業公司或其他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
第二條法規派駐人員是總公司法規室的派出人員,代表總公司法規室對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實施法規管理,辦理駐在公司的法律事務,保證駐在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及與總公司決策的一致性,維護總公司和駐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法規派駐人員由法規室確定、調配,受法規室直接領導、監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條法規派駐人員對總公司負責,由總公司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和津貼。
第五條法規派駐人員為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駐在公司應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因駐在公司業務出差等發生的費用按總公司標準由駐在公司承擔。
第六條法規派駐人員應參加法規室每周周一召開的例會和業務學習活動,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審核后應存檔的材料,匯報駐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務工作開展情況,對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議,同時開展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和交流活動。外地法規人員可不參加例會,但應將工作日志傳真給法規室。
第七條法規派駐人員應每個月將一個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在下一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法規室,外地法規人員應將月總結傳真給法規室。
第三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法規派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駐在公司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保證其依法經營;
(二)參與駐在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其合法性、規范性和與總 公司規章制度的協調性;
(三)依據總公司合同及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參與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提供法律 咨詢意見,負責合同的審查;
(四)依據總公司授權制度的規定,為駐在公司辦理對外簽約授權,杜絕所有未經授權的人員對外簽約;
(五)經總公司法規室同意后協助或承辦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于不屬于法規審核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積極熱情地回答業務人員的法律咨詢;
(二)對于應由派駐法規人員審核的合同,應嚴格審核把關,不得輕率在報審的合同 上加蓋法規審核章;
(三)對于金額大、疑難問題多、操作復雜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提交總公司法規室開會,經集體討論后出具審核意見;
(四)凡屬于投資項目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按照投資管理部制定的有關審批辦法進 行審核。
第四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實地考察,對決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駐在公司的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資料;
(三)對于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有處罰建議權;
(四)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維護國家和總 公司及駐在公司的利益;
(二)為駐在公司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二條法規派駐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依照有關職工獎勵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尊嚴,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挽回總公司資產遭暈重大損失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提高駐在公司經濟效益或挽回損失方面效果明顯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績或模范事跡的。
第十三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
根據情節輕重,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給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造成損失 的:
(二)明知駐在公司發生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遭受損失 的;
(三)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或發生嚴重失誤,給總公司和駐在單位造成損失的;
(四)從事了其他讀職和嚴重錯誤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向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不便的,可從當地招聘法規人員,業務歸總公司 法規室領導,管理辦法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某集團公司法務工作細則
集團公司法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法務開展各項法律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結合法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法務工作細則
第二條 公司法務通過積極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保障和促進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司法務辦理各項法律事務,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超越職責權限。
第四條 法務工作由公司法務統一受理,并指派法務人員具體承辦;重大、疑難的法律工作,由公司法務集體研究,確定工作方案,也可商請當地律師事務所聯合辦理。
第五條 公司法務辦結法律事務后,應當按照公司的規定,及時將有關業務材料立卷歸檔;重大、疑難的法律事務,還應寫出書面小結,以積累總結經驗和教訓。
第六條 公司法務承辦各項法律工作,享有下列權利:
(一)辦理法律工作,不受非法干涉;
(二)查閱有關檔案、材料;
第七條 公司法務承辦各項法律工作,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個人隱私和當事人提供的不宜公開的情況;
(二)代表公司參加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三)不得進行任何有損公司的活動;
(四)應當在工作范圍內進行活動,不得參與和干預與執行職務無關或者未經委托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公司法務辦理各項法律工作,受上級領導的管理與集團總經辦的監督。
第九條公司法務的工作范圍
(一)參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相關的法律事務,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
公司法務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的條件:
(1)經相關經濟活動的具體主導部門的主管領導提出;
(2)該協辦單上有明確的辦理事項;
(3)有法務直接上級領導的同意確認;
對情況較為緊急的事項,可以簡化程序,由主導經濟活動部門的具體經辦人員,直接向法務要求協辦,但事后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予以確認。
對法律意見中可能會涉及公司秘密或不便公開內容的,法務需在征求相關部門直接領導甚至集團董事長后,方可向有關部門出具。
(二)參與新公司設立、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
1.公司的設立、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必須經過集團董事長親自確認,任何人都無權對法務提出該工作要求。具體工作細則是:
(1)公司的設立:
A確定新企業的類型,是有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等;
B確定新企業的經營范圍,審查該新企業有無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程序;如有,則需對該前置審批程序提出具體的安排或計劃;
C進行新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
D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E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F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G起草公司章程;
H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I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J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K公司住所證明。
L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M審查新公司有無可以利用的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
(2)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
A對擬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協同集團財務部、投資發展部、總經辦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確認相關資產、文件、證照、行為等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B會同各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提出法律意見,并對其中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使之納入項目整體方案中;
C在方案實施階段,進行項目整體上的法律控制,防范法律風險;
D參加項目談判,草擬、審查相關法律文件及合同,參與法律文件的簽署;
E全程監控法律文件或合同的執行;
F項目完成后期,與財務審計部門進行事后風險審查,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公司損失;
G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完善工商管理文件、證照及公司的檔案等法律文件。
(三)辦理公司股權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董事監事人員變更、備案等工商行政事務
(四)撰寫、審核、修改合同、章程、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文書
1.公司法務會同個專業部門負責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擬訂和修改,對于公司業務過程中比較普遍的業務模式,經過一定的實踐且認為較成熟時,公司法務應將其制定成標準合同文本。
2.公司法務擬訂和修改的公司標準合同文本,需經公司審定后報相關領導審批,以公司文件的形式通知業務部門按本辦法使用。
3.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由公司在公司內部網上建立合同庫,供業務部門選用。
4.合同庫中的合同文本,并非同一業務模式即可套用,法律審查人員在審查具體項目時,經相關專業部門及上級領導同意后,有權修改。
5.合同審查程序按照公司制訂的流程評審完成后,最終加蓋印章之前,必須經過公司法務在合同背面的頁角上簽字確認,否則一律不許加蓋公司任何印章。
6.法務應必須參加公司合同審查流程的制訂,并提出專業意見,保證合同審查的有效性和及時性。具體審查的時限按照公司下發的文件執行。
7.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必須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后方可修改,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和制度,需由董事長簽字核準后予以執行。
8.經公司法務提出修改意見的合同、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具體經辦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如不能修改的,應由該部門的負責人書面簽字確認后,方可不做修改。
9.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審查應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任何部門如需要對本部門的某一合同先行審查的,則需按照公司內部管理的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后方可優先審查。
10.公司法務有責任對公司的合同、章程及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專業意見,作出評估。
(五)處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事務
1.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事務,需由公司董事長特別指示后方可辦理,其他任何部門無權要求法務處理該事務。
2.經過董事長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向法務保送初步方案件,由法務牽頭會同公司各相關部門以公司名義委托外部代理機構進行處理。
3.公司法務應對代理機構處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事務,進行全過程監督,防范法律風險。
(六)代理公司進行訴訟、仲裁、非訴訟活動
1.相關事項需要對外提起訴訟、仲裁,由經辦部門向法務報送案件的書面證據材料,經法務審查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必須經過公司董事長的批準后,方可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起。
2.經批準后,公司法務應會同經辦部門分析案情,結合現有證據和法律依據,提出處理方案,該方案應經經辦部門的領導簽字確認后方可執行。
3.外部法人或個人對公司提起的訴訟或仲裁,以及非訴活動參照上述兩條款程序執行。
4.對于復雜、涉及的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公司法務先行提出處理意見,經上級領導批準,可以選擇外部律師事務所,將案件交由律師事務所辦理。但公司法務應全程跟蹤監督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將情況向公司匯報,控制法律風險。
5.公司法務應在處理日常工作過程中,時刻考慮未來可能存在的風險,特別應針對有可能發生訴的訟和仲裁,進行評估,防范未然,做到訴訟糾紛風險事前控制。
6.公司法務應對已經結清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在以后工作中防范的措施,通過真實案例積極做好內部教育工作。
7.案件處理完畢后,法務應及時匯總案件的處理的書面材料,并對案件進行總結,并將所有匯總材料交公司檔案處統一歸檔保管。
(七)參與經濟法律事務談判
1.經上級領導委派,公司法務應積極參加經濟事務的談判,對整個過程提出專業意見,防范法律風險。
2.在經濟事務談判過程中,法務人員對外不應公開自己的身份,非關鍵因素不得發表意見。內部討論中應積極提出法律意見,并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提出解決問題、規避法律風險的方法。
3.除法律風險外,法務人員應針對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內容進行綜合分析,運用專業知識,努力促使法律價值向經濟價值的轉換。積極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八)開展法律方面的宣傳咨詢活動等
1.按照公司相關部門的要求,對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做好法律宣傳工作,對提出的各方面的法律咨詢,及時按照公司的程序予以答復。
2.公司法務應及時將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搜集整理,并提供給公司各相關部門,以供相關人員參考使用。
3.針對新發布、剛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公司法務應積極組織內部研究學習,并盡快對公司相關部門進行理論培訓。
4.公司各部門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可向法務進行咨詢。一般性的法律問題,可采用口頭咨詢的方式;重大、疑難法律問題,應采用書面咨詢方式。咨詢者提出法律咨詢事項,應全面陳述有關事實情況,不得隱瞞或回避不利的情節。書面咨詢,還必須書面提交所有相關資料。
5.對涉及公司秘密等內容的咨詢服務,公司法務應在征的上級同意后,方可作出咨詢答復。
(九)法律審查
法律審查的主要內容
(1)項目或有關合同(或具有法律意義的書面材料,下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主要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從事該業務的資格。
(2)項目或有關合同客體的審查,主要審查有關對象是否可以作為該交易的標的物。
(3)項目或有關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或有關文件中設定的各種交易方式、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一致;文本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規避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否存在條款之間約定的不一致等。
(4)項目或有關合同履行程序的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或有關文件中約定的交易方式應履行的法定程序及在我國目前法律環境下一些法定程序履行的障礙。
(5)項目或有關事務發生風險后的救濟渠道和方式,主要審查文本中違約條款約定的可執行性、訴訟法院選擇的有利性、證據保存的完整性等內容。
2.法律審查時,業務部門應提供以下資料:
(1)與項目有關的整套法律文本;
(2)項目資料;
(3)項目實施流程表;
(4)項目評審報告;
業務部門對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負責。
3.法律審查程序
(1)法務收到業務人員完整的法律審查資料后進入法律審查程序。法律審查人員有權在審查前和審查中要求業務人員補充審查所需其它資料。
(2)對于采用非格式合同的租賃項目和其它法律事務的審查,按如下程序辦理:
A由法務人員認定審查權限并送相關審查、審定人員審查并簽署意見;
B法律審查過程中,如存在需相關部門會審的內容,由法務人員提請相關部門會審(會審部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C法務人員將簽署意見后的《項目法律審查表》(或《其它法律事務審查表》)和經簽章的樣本交還送審人;
D送審人將審查結論會同整套材料交決策人簽批意見;
E蓋章人憑決策人意見、法律審查意見、簽字樣本給予辦理。
(3)對于要求套用公司標準合同文本(以公司發文同意使用為準)的項目,法律審查人員應在項目法律審查表中明確意見,蓋章人憑審批人意見和項目法律審查意見給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