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4日
為正確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犯罪行為,現就《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構成商業受賄罪。
實施《決定》第九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取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三、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占、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七、《決定》公布施行前發生的行為,公布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
篇2:某集團公司法務工作細則
集團公司法務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司法務開展各項法律工作,進一步提高工作質量,結合法務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法務工作細則
第二條 公司法務通過積極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保障和促進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三條 公司法務辦理各項法律事務,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超越職責權限。
第四條 法務工作由公司法務統一受理,并指派法務人員具體承辦;重大、疑難的法律工作,由公司法務集體研究,確定工作方案,也可商請當地律師事務所聯合辦理。
第五條 公司法務辦結法律事務后,應當按照公司的規定,及時將有關業務材料立卷歸檔;重大、疑難的法律事務,還應寫出書面小結,以積累總結經驗和教訓。
第六條 公司法務承辦各項法律工作,享有下列權利:
(一)辦理法律工作,不受非法干涉;
(二)查閱有關檔案、材料;
第七條 公司法務承辦各項法律工作,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在工作中得知的個人隱私和當事人提供的不宜公開的情況;
(二)代表公司參加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三)不得進行任何有損公司的活動;
(四)應當在工作范圍內進行活動,不得參與和干預與執行職務無關或者未經委托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公司法務辦理各項法律工作,受上級領導的管理與集團總經辦的監督。
第九條公司法務的工作范圍
(一)參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相關的法律事務,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
公司法務對重大經營決策和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的條件:
(1)經相關經濟活動的具體主導部門的主管領導提出;
(2)該協辦單上有明確的辦理事項;
(3)有法務直接上級領導的同意確認;
對情況較為緊急的事項,可以簡化程序,由主導經濟活動部門的具體經辦人員,直接向法務要求協辦,但事后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予以確認。
對法律意見中可能會涉及公司秘密或不便公開內容的,法務需在征求相關部門直接領導甚至集團董事長后,方可向有關部門出具。
(二)參與新公司設立、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
1.公司的設立、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必須經過集團董事長親自確認,任何人都無權對法務提出該工作要求。具體工作細則是:
(1)公司的設立:
A確定新企業的類型,是有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等;
B確定新企業的經營范圍,審查該新企業有無企業登記注冊前置審批程序;如有,則需對該前置審批程序提出具體的安排或計劃;
C進行新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
D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E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F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G起草公司章程;
H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I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J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K公司住所證明。
L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M審查新公司有無可以利用的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
(2)企業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
A對擬重組、收購兼并、股權轉讓協同集團財務部、投資發展部、總經辦等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確認相關資產、文件、證照、行為等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B會同各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提出法律意見,并對其中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使之納入項目整體方案中;
C在方案實施階段,進行項目整體上的法律控制,防范法律風險;
D參加項目談判,草擬、審查相關法律文件及合同,參與法律文件的簽署;
E全程監控法律文件或合同的執行;
F項目完成后期,與財務審計部門進行事后風險審查,及時發現問題,避免公司損失;
G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完善工商管理文件、證照及公司的檔案等法律文件。
(三)辦理公司股權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董事監事人員變更、備案等工商行政事務
(四)撰寫、審核、修改合同、章程、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文書
1.公司法務會同個專業部門負責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擬訂和修改,對于公司業務過程中比較普遍的業務模式,經過一定的實踐且認為較成熟時,公司法務應將其制定成標準合同文本。
2.公司法務擬訂和修改的公司標準合同文本,需經公司審定后報相關領導審批,以公司文件的形式通知業務部門按本辦法使用。
3.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由公司在公司內部網上建立合同庫,供業務部門選用。
4.合同庫中的合同文本,并非同一業務模式即可套用,法律審查人員在審查具體項目時,經相關專業部門及上級領導同意后,有權修改。
5.合同審查程序按照公司制訂的流程評審完成后,最終加蓋印章之前,必須經過公司法務在合同背面的頁角上簽字確認,否則一律不許加蓋公司任何印章。
6.法務應必須參加公司合同審查流程的制訂,并提出專業意見,保證合同審查的有效性和及時性。具體審查的時限按照公司下發的文件執行。
7.公司章程和規章制度必須經集團董事長批準后方可修改,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和制度,需由董事長簽字核準后予以執行。
8.經公司法務提出修改意見的合同、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具體經辦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如不能修改的,應由該部門的負責人書面簽字確認后,方可不做修改。
9.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審查應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任何部門如需要對本部門的某一合同先行審查的,則需按照公司內部管理的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后方可優先審查。
10.公司法務有責任對公司的合同、章程及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或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專業意見,作出評估。
(五)處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事務
1.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事務,需由公司董事長特別指示后方可辦理,其他任何部門無權要求法務處理該事務。
2.經過董事長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向法務保送初步方案件,由法務牽頭會同公司各相關部門以公司名義委托外部代理機構進行處理。
3.公司法務應對代理機構處理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事務,進行全過程監督,防范法律風險。
(六)代理公司進行訴訟、仲裁、非訴訟活動
1.相關事項需要對外提起訴訟、仲裁,由經辦部門向法務報送案件的書面證據材料,經法務審查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必須經過公司董事長的批準后,方可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起。
2.經批準后,公司法務應會同經辦部門分析案情,結合現有證據和法律依據,提出處理方案,該方案應經經辦部門的領導簽字確認后方可執行。
3.外部法人或個人對公司提起的訴訟或仲裁,以及非訴活動參照上述兩條款程序執行。
4.對于復雜、涉及的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公司法務先行提出處理意見,經上級領導批準,可以選擇外部律師事務所,將案件交由律師事務所辦理。但公司法務應全程跟蹤監督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將情況向公司匯報,控制法律風險。
5.公司法務應在處理日常工作過程中,時刻考慮未來可能存在的風險,特別應針對有可能發生訴的訟和仲裁,進行評估,防范未然,做到訴訟糾紛風險事前控制。
6.公司法務應對已經結清的案件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在以后工作中防范的措施,通過真實案例積極做好內部教育工作。
7.案件處理完畢后,法務應及時匯總案件的處理的書面材料,并對案件進行總結,并將所有匯總材料交公司檔案處統一歸檔保管。
(七)參與經濟法律事務談判
1.經上級領導委派,公司法務應積極參加經濟事務的談判,對整個過程提出專業意見,防范法律風險。
2.在經濟事務談判過程中,法務人員對外不應公開自己的身份,非關鍵因素不得發表意見。內部討論中應積極提出法律意見,并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提出解決問題、規避法律風險的方法。
3.除法律風險外,法務人員應針對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內容進行綜合分析,運用專業知識,努力促使法律價值向經濟價值的轉換。積極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
(八)開展法律方面的宣傳咨詢活動等
1.按照公司相關部門的要求,對公司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做好法律宣傳工作,對提出的各方面的法律咨詢,及時按照公司的程序予以答復。
2.公司法務應及時將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搜集整理,并提供給公司各相關部門,以供相關人員參考使用。
3.針對新發布、剛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公司法務應積極組織內部研究學習,并盡快對公司相關部門進行理論培訓。
4.公司各部門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遇到法律問題,可向法務進行咨詢。一般性的法律問題,可采用口頭咨詢的方式;重大、疑難法律問題,應采用書面咨詢方式。咨詢者提出法律咨詢事項,應全面陳述有關事實情況,不得隱瞞或回避不利的情節。書面咨詢,還必須書面提交所有相關資料。
5.對涉及公司秘密等內容的咨詢服務,公司法務應在征的上級同意后,方可作出咨詢答復。
(九)法律審查
法律審查的主要內容
(1)項目或有關合同(或具有法律意義的書面材料,下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主要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從事該業務的資格。
(2)項目或有關合同客體的審查,主要審查有關對象是否可以作為該交易的標的物。
(3)項目或有關合同內容的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或有關文件中設定的各種交易方式、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一致;文本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規避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否存在條款之間約定的不一致等。
(4)項目或有關合同履行程序的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或有關文件中約定的交易方式應履行的法定程序及在我國目前法律環境下一些法定程序履行的障礙。
(5)項目或有關事務發生風險后的救濟渠道和方式,主要審查文本中違約條款約定的可執行性、訴訟法院選擇的有利性、證據保存的完整性等內容。
2.法律審查時,業務部門應提供以下資料:
(1)與項目有關的整套法律文本;
(2)項目資料;
(3)項目實施流程表;
(4)項目評審報告;
業務部門對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負責。
3.法律審查程序
(1)法務收到業務人員完整的法律審查資料后進入法律審查程序。法律審查人員有權在審查前和審查中要求業務人員補充審查所需其它資料。
(2)對于采用非格式合同的租賃項目和其它法律事務的審查,按如下程序辦理:
A由法務人員認定審查權限并送相關審查、審定人員審查并簽署意見;
B法律審查過程中,如存在需相關部門會審的內容,由法務人員提請相關部門會審(會審部門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C法務人員將簽署意見后的《項目法律審查表》(或《其它法律事務審查表》)和經簽章的樣本交還送審人;
D送審人將審查結論會同整套材料交決策人簽批意見;
E蓋章人憑決策人意見、法律審查意見、簽字樣本給予辦理。
(3)對于要求套用公司標準合同文本(以公司發文同意使用為準)的項目,法律審查人員應在項目法律審查表中明確意見,蓋章人憑審批人意見和項目法律審查意見給予辦理。
篇3:某公司法律工作制度
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集團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使集團公司的行為適應市場經濟法制化的要求,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集團公司設立專職法律(顧問)人員,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負責整個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的法律工作,指導、監督集團公司各部門和下屬企業的涉及法律的業務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有關文件、資料,詢問企業有關人員。
第三條 法律(顧問)人員在集團公司對外有關合資合作公司的企業章程的規定范圍內指導、監督相關合資合作公司中涉及法律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四條 法律(顧問)人員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指示和實際工作的需要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加強與企業財務、各職能等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各項規章監督機制。
第五條 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與集團公司的重要經營決策與重大經營活動,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及提供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1) 根據指示或需要,直接參與重大項目的談判;
(2) 草擬、審查、修改集團公司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 根據集團公司的發展情況,參與公司的有關收購、參股、兼并等資產運作活動。
第六條 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集團公司參與集團公司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糾紛的訴訟、調解和仲裁等活動;必要時,負責選聘律師,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七條 參與處理集團公司與工商、物價、稅務等政府部門的其他有關涉及法律的事務。
第八條 負責集團公司的合同管理。
1.合同文稿由經辦部門負責擬訂,其它職能部門會稿,報送法律(顧問)人員審核,必要時法律(顧問)人員可就法律意見直接向集團總經理層反應。
2.重大合同的談判www.zonexcapitaltr.com須財務負責人、法律(顧問)人員參與。
3.出現合同違約情形,合同經辦人或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報告集團總經理并主動與法律(顧問)人員聯系,協同解決。
4.出現因合同引起的訴訟,由法律(顧問)人員提供方案,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5.重大法律問題,由法律(顧問)人員向司法部門征求意見。
6.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集團總經理等代表公司簽署。
7.合同經行政、法務部審查,符合公司規定,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簽署,方可蓋章。
8.合同文件蓋章后,合同正本、附件、會簽底稿、法律意見書交辦公室存檔一份,合同復印件送相關部門備案。
9.合同文件屬保密文件、借閱合同,按保密文件的借閱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負責或者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在集團司內部開展法律培訓工作,提高集團公司內部員工的法制觀念,增強集團公司整體的法律素質。
第十條 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集團公司內部各種違法亂紀案件;并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工作原則
第十一條 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工作原則。
第十二條 預防為主的原則 防患于未然,防止違法事件的發生,發現問題則及時處理,盡量減少爭議和糾紛。
第十三條 指導為主的原則 除需直接自行辦理的工作外,對其他部門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見為主,不代辦包辦。
第十四條 法制原則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保守秘密原則 對工作中涉及的集團公司機密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合法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在合法基礎上,針對集團公司工作中的具體情況,采取靈活的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效力范圍包括集團公司本部、下屬企業和相關合資合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