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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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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近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信訪工作責任,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問題發生,推動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適用本辦法。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以*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xxx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工作原則,綜合運用督查、考核、懲戒等措施,依法規范各級黨政機關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把信訪突出問題處理好,把群眾合理合法利益訴求解決好,確保中央關于信訪工作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權范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閱批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及時妥善處理。

  垂直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信訪工作,應當督促下級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

  第六條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在預防和處理本地區信訪問題中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風險防控預警,針對具體問題明確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有關責任部門和單位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并加強對信訪群眾的疏導教育。

  第七條各級信訪部門應當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信訪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問題,分析研究信訪情況,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八條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應當遵守群眾紀律,秉公辦事、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熱情周到。

  第三章督查考核

  第九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開展和責任落實情況,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督查情況。

  第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以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己私Y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

  國家信訪局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訪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通報表揚;對問題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強工作指導,督促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信訪事項,或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嚴重損害信訪群眾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群眾紀律,對應當解決的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或者對待信訪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損害黨群干群關系,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發生的集體訪或者信訪負面輿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失職失責情形。

  對前款規定中涉及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或者行為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涉及的個人責任,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承擔直接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根據情節輕重,對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對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通

報,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對受到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嚴重以及影響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誡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時,取消該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五條對受到誡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或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別嚴重以及影響特別重大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對在信訪工作中失職失責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中華人民解放軍和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10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信訪工作責任制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篇2:醫院信訪工作制度

  信訪工作制度

  一、醫院黨政領導要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信訪工作。

  二、領導干部要定期接待來訪群眾,原則上每半月一次

  三、各科室對群眾的來信、來訪要有專人負責,逐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信、來訪人的姓名、單位或住址,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要求及處理結果等),并簽署承辦人的姓名,以備查考。

  四、對群眾來信、來訪,提出問題答復和處理,要按各部門的職責權限辦理。對于超出自己權限的問題,要以一定形式呈請領導批示或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五、上級機關和領導批辦的問題,應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黨辦、院辦對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要及時催辦。

  六、對重要事件的處理結果,要按有關要求將情況整理出材料歸檔備查。

篇3:某藝術學院黨院辦信訪工作制度

  藝術學院黨院辦信訪工作制度

  一、來信、來訪中提出的各種問題,包括建議、要求、批評、申訴、檢舉、控告等,均屬信訪工作范疇。

  二、對信件來訪,要進行登記,視信訪內容對口或逐級提交解決。

  三、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要督促催辦,屬辦公室承辦的,承辦者要積極主動辦理。需做回復的要及時回復信訪人。

  四、對上級領導機關和院領導交辦的信訪事由,要及時匯報辦理結果。

  五、對來訪者要熱情接待,認真聽取意見。對正確的意見和要求,能解決的要盡量解決;對不符合政策和難以辦理的,要耐心說明情況,做好疏導工作。

  六、重要來信、來訪,要向有關領導請示,并按領導要求辦理,不得自作主張。

  七、重要來信來訪記錄和有關材料要保存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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