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

421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6.01.29
【實施日期】1996.01.29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對社會進行特定管理,依據法律、法規、(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規章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實施的收費。
本規定所稱事業性收費,是指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經營性單位,為社會提供特定服務,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實施的收費。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是全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主管部門。行署、市、縣(區)財政、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監督工作。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財務收支實行監督。

第二章 收費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五條 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是指以下列規定為依據設置的收費: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文件;
(三)國家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聯合制定或其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或文件;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批準的地方性法規;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批準的文件。
第六條 設立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或制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6.01.29
【實施日期】1996.01.29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對社會進行特定管理,依據法律、法規、(來自:www.zonexcapitaltr.com)規章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實施的收費。
本規定所稱事業性收費,是指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經營性單位,為社會提供特定服務,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實施的收費。
第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是全區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主管部門。行署、市、縣(區)財政、物價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監督工作。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對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財務收支實行監督。

第二章 收費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五條 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行政性、事業性收費,是指以下列規定為依據設置的收費: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或文件;
(三)國家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聯合制定或其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或文件;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或批準的地方性法規;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批準的文件。
第六條 設立行政性、事業性收費項目或制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分離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0.08.23
【實施日期】2000.1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規范財政分配秩序,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具有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職能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代行政府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執收單位)。
第三條 收繳分離按照執收單位通知,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原則實行。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執收單位可以當場收取:
(一)繳費數額在二十元以下的;
(二)異地收費的;
(三)當場不收事后難以收取的;
(四)邊遠、水上或交通不便的地區,繳費義務人向代收銀行繳納收費確有困難,經繳費義務人提出的。
第五條 實行收繳分離的執收單位取消收入過渡戶。確實需要設立收入匯繳專用帳戶的,必須經財政部門批準,并取得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后,可在銀行設立“財政收費收入匯繳帳戶某某單位分戶”。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分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定期清理、公布自治區各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收費對象或范圍;
(二)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監督,并及時將收費項目、標準的變動情況通知自治區直屬各執收單位的代收銀行;
(三)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協調自治區各執收單位與代收銀行的結算對帳工作;
(四)按照預算和批準的收支計劃核撥自治區直屬各執收單位的收費資金;
(五)對各地、市、縣(區)收繳分離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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